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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關于落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的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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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關于落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的實施意見

浙江:關于落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的實施意見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落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的實施意見

各市建委(建設局)、杭州市住保房管局:

為貫徹落實《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落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的通知》(建質規〔2020〕9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完善質量保障體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質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20〕85號),進一步強化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全面提高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水平,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以下實施意見。

一、加強事前預控管理

(一)嚴格執行法定程序和發包制度。建設單位應當嚴格遵守基本建設程序,不得違反法定建設程序,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違法開工建設。建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工程發包法律制度,依法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不得違法指定分包單位,不得以直接發包樁基礎、預拌混凝土等專業工程的名義支解發包工程,不得迫使施工單位以不合理工期或低于成本的價格承接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單位已承建工程質量情況納入招標投標評審因素,并在合同中約定雙方質量責任;鼓勵在合同中明確創優目標,按照公平原則約定工程質量獎優懲劣內容。

(二)切實保證設計質量。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在勘察設計前提供與建筑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原始資料必須真實、準確、齊全。嚴格執行施工圖設計文件分類管理制度,按照規定及時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審。發生涉及法定審查內容的設計變更,應送原圖審機構審查。不得要求設計單位按照降低工程質量標準的鋼筋混凝土工程配筋率、單位建筑面積配筋用量上限等進行設計,不得迫使設計單位降低工程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標準,不得委托第三方單位以“優化設計”名義變相降低標準改變原設計單位確定的涉及結構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內容。

(三)保障合理工期和造價。建設單位應當科學合理確定建設工期和造價,保障合理勘察設計時間、施工工期和合理費用。項目發包時,建設單位應當將合理的勘察設計、施工工期安排作為招標文件或合同的實質性要求。施工合同工期應當符合相應的標準及工期定額要求,低于定額工期70%的,組織專家論證,并承擔相應的質量責任。

勘察設計、施工工期確定后,建設單位不得任意壓縮;確需調整且具備技術可行性的,應當提出保證工程質量、安全、周邊環境的技術措施和方案。調整合同約定的勘察設計、施工工期的,相應調整相關費用。現澆混凝土主體結構施工周期不得低于規范標準要求,不宜少于7天/層。因不可抗力停工的,給予合理的工期補償;人工、材料、機械價格遇市場波動影響合同價款時,按照合同約定予以調整。

二、強化施工全過程質量管理

(一)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配備項目負責人、專職質量管理人員,明確質量職責等要求,并定期對相關人員進行教育培訓。宜委派具備工程建設類執業資格或者工程建設類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并具有5年以上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項目負責人。不具備質量管理能力的,應當聘用專業機構或人員進行工程質量管理。鼓勵委托全過程工程咨詢機構等專業機構,對建設工程全過程進行專業管理和服務。

(二)嚴格落實法定代表人和項目負責人責任。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對工程質量承擔終身責任。開工建設前,建設單位法定代表人應當簽署授權書,授予項目負責人相應組織協調和管理權限,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履行職責。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規定簽署建設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同一項目不同任期法定代表人和項目負責人各自對任期內的工程質量承擔終身責任。

(三)加強施工過程質量管控。建設單位應當定期檢查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質量檢測等單位質量管理責任落實情況,加強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質量管控,定期抽查工程實體質量,強化對關鍵部位、關鍵工序質量檢查和工程建設全過程質量管理。督促有關單位落實工程質量安全手冊、工程質量標準化管理有關要求,督促有關單位嚴格執行工程質量責任標識制度,對關鍵工序、隱蔽工程實施舉牌驗收,實現質量責任可追溯。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

建設單位應當強化合同履約管理,建立健全合同履約評價機制和人員考核管理制度,按照合同與有關規定檢查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安全負責人,以及項目總監、總監代表等關鍵崗位人員配備和到崗履職情況。發現與合同約定人員不一致或人員到崗履職不符合要求的,按合同約定予以處理。

(四)嚴格工程質量檢測管理。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并依法簽訂書面合同,不得以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檢測機構三方合同等形式轉嫁建設單位的法定義務。建設單位應當按合同約定足額支付檢測費用,檢測費用從建設管理費中列支,不得違規減少依法應由建設單位委托的檢測項目和數量,非建設單位委托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不得作為工程質量驗收依據。

建設單位委托的第三方檢測機構不得與施工單位委托的檢測機構為同一家單位、有隸屬關系或其他利害關系。發現檢測機構偽造檢測數據或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應當及時報告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五)嚴格工程竣工驗收管理。建設單位在收到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及時組織竣工驗收,重大工程或技術復雜工程可邀請有關專家參加。驗收時,嚴禁弄虛作假、降低驗收標準,將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未經驗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住宅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分戶驗收,分戶驗收合格后,按套出具質量合格文件。未組織分戶驗收或分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組織竣工驗收。推行“陽光驗收”制度,鼓勵建設單位在組織分戶驗收時邀請購房人、物業服務企業參與分戶驗收。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建立質量終身責任信息檔案,在工程外立面醒目位置設置永久性責任標牌,標注工程名稱、開竣工日期和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全稱以及項目負責人姓名。

三、嚴格住宅工程交付和保修管理

(一)強化住宅工程交付管理。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交付時,應當向業主提供《新建住宅質量保證書》(附件中包含住宅分戶驗收表)和《新建住宅工程使用說明書》;購買工程質量保險的,同時提供《住宅工程質量保險告知書》。

鼓勵建設單位將建設過程中形成的隱蔽工程電子可追溯檔案等相關資料交付業主和使用單位,逐步實現建設和管理有效聯動。

(二)切實履行質量保修責任。建設單位是住宅工程質量保修第一責任人,應當建立質量回訪、房屋維修制度和質量投訴處理機制,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以及合同約定履行保修義務。建設單位對房屋所有權人的質量保修期限自交付之日起計算;經維修合格部位的保修期限,可由建設單位和所有權人重新約定。對于在保修期和保修范圍內的工程,建設單位在收到關于質量問題的反映后,應當做好與業主維修方案的協商工作,組織施工單位先行維修。

推行質量保修響應機制,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房屋交付之日起派專業維修團隊駐場落實保修責任,駐場時間不宜少于3個月。建立“24小時”維修響應機制,在合同約定的保修期內,對購房人反饋的質量問題在24小時內派員現場查看,并留存影像資料,確實存在質量問題的,在合理時間內完成維修工作。

(三)明確房地產開發項目質量責任承續內容。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銷售合同中載明房地產開發企業法人股東及所占股份比例、在其注銷情形下承接質量責任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其他具有責任承擔能力的法人。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住宅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時應當提供企業注銷后質量責任承續的說明材料,與質量責任承續單位共同確認質量責任承續事項。

(四)完善社會監督機制。鼓勵建設單位在工程建設過程中通過組織工地開放日或運用信息化方式,及時向購房人展示工程形象進度、主體結構和主要使用功能質量驗收等信息。

推行購房人監督機制,在住宅工程竣工驗收前由建設單位組織購房人、物業服務企業參與施工質量檢查。針對購房人、物業服務企業提出的工程質量問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施工、監理等單位按照驗收規范和設計文件相關要求進行整改,并及時反饋整改結果。未售住宅及因購房人原因未參與戶內施工質量檢查的,建設單位可在竣工驗收前組織物業服務企業參與檢查,檢查結果及整改結果由建設單位收集歸檔,在交房時交付購房人。

四、拓展工程質量管理機制

(一)實施工程質量與房屋預售聯動管理。因發生以下違法違規行為、質量安全事故或重大質量安全問題被責令全面停工的住宅工程,項目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將責令全面停工的決定抄送項目所在地房地產主管部門,房地產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暫停項目預售或房屋交易合同網簽備案,待批準復工后方可恢復:

(1)發生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

(2)項目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可能導致事故發生,但項目拒不執行監督機構整改決定,或未在規定時限內整改完成的;

(3)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導致建筑主體結構存在嚴重質量隱患的;

(4)承重構件的混凝土實體強度不符合設計要求導致建筑主體結構存在嚴重質量隱患的;

(5)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將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含分戶驗收);

(6)墻面、屋面、地下室存在大面積滲漏需要返修等嚴重質量問題且未整改到位的。

整改符合要求后,建設單位應當將整改報告經項目負責人簽字確認并加蓋單位公章后,報項目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建設主管部門作出復工決定的,抄送房地產主管部門解除相應限售措施。

(二)推行工程質量保險。建設單位投保工程質量保險且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的,可以免予交納物業保修金,保險費用計入建設成本。建設單位購買工程質量保險的,保險公司委托的風險管理機構可以參加全過程質量風險管理和住宅工程分戶驗收等工作。

(三)推行建筑工程質量評價制度。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參建單位開展工程施工質量評價,具備條件的,可以聘請第三方專業咨詢機構開展評價工作。鼓勵建設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單位工程施工質量評價目標。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質量評價應當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質量評價標準》(GB/T50375)要求;有專業質量評價標準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按相應標準實施,沒有專業質量評價標準的由建設單位組織參建單位參照相關標準編制質量評價方案并組織專家論證后實施。

參與錢江杯考核認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單位組織開展的工程施工質量評價應當達到“優良”標準。

(四)推行工程質量信息公示制度。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公開工程規劃許可、施工許可、工程結構形式、設計使用年限、主要建筑材料、參建單位及項目負責人、工程質量評價目標、監督舉報方式等信息。交付使用前,應公開質量承諾書、工程竣工驗收報告、質量保修負責人及聯系方式、承諾保修響應時間等信息,住宅工程還應公開分戶驗收組成員名單及人員有關信息。

建設單位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向購房人主動提供工程質量信息,屬于住宅全裝修工程的,還應當承諾所銷售房屋交付標準與房屋銷售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及樣板房標準一致。銷售后,涉及外立面、門窗、戶型以及裝修標準等使用功能變更的,除按規定履行報審程序外,還應符合商品房買賣合同關于設計變更的約定,并及時告知購房人。

(五)推進政府投資工程集中組織建設。推動政府投資工程由使用單位自行組織建設,向由政府組建的專業機構、建設平臺集中組織建設轉變,實現投資、建設、監管分離,不斷提高項目管理專業化水平。

五、全面加強對建設單位的監督管理

(一)強化監督檢查。各地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完善日常巡查和差異化監管制度,將建設單位落實工程質量首要責任情況納入重點檢查內容。對質量責任落實不到位、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建設單位以及壓縮工期超過定額30%以上、現澆混凝土主體結構施工周期少于7天/層的建設項目,加大對相應建設項目檢查頻次和力度,發現存在質量問題的,依法依規處理直至整改到位,發現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堅決責令停工整改。因嚴重質量問題被實施工程質量與房屋預售聯動管理措施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增加分戶驗收復核抽查比率。

對建設主管部門監督檢查中發現的質量問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有關參建單位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整改報告經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確認并加蓋單位公章后報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

(二)實施信用管理。各級建設主管部門建立建設單位和項目負責人信用檔案,記錄建設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在項目建設過程中以及保修期限內受到行政處罰或行政處理的違法行為。充分運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手段,加大對守信建設單位的政策支持和失信建設單位的聯合懲戒力度,營造“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良好信用環境。

(三)強化責任追究。建設單位存在工程質量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予以查處,并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監察或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項目負責人因調動、退休等原因離開原單位的,不影響對其應承擔法律責任的追究。對于政府投資工程,除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外,還要依據相關規定追究政府部門相關負責人的領導責任。

(四)數字賦能監管。加快上線運行和迭代提升“浙里工程建設現場管控”重大應用,深化“互聯網+監管”,提高工程建設全過程監管效能,加大工程質量信息公示力度,向社會公布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違法違規和保修響應時間、維修滿意度、使用質量評價等信息,壓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

本實施意見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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