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局:政府項目嚴禁帶資承包!預付款不得低于合同總額10%!
住建局:政府項目嚴禁帶資承包!預付款不得低于合同總額10%!
近日,鹽城市住建局發布《關于進一步落實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按月足額支付工資的通知》,文件提出:
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嚴禁帶資承包
在招標文件中約定預付款的比例不得低于合同總額的10%;
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不得以未完成審計作為延期工程結算的理由;
發包單位應當在合同生效后的一個月內或不遲于約定的開工日期前的7天內預付工程款。
全面推行工程款支付擔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工程款支付擔保的金額一般不超過合同總價的10%。
約定人工費用撥付周期及比例
人工費用撥付周期不得超過1個月;
建設單位不得因施工總承包單位工程數量、質量、造價等爭議不按規定撥付人工費用。
實施聯合懲戒
對實名制管理總包代發工資等制度未落實到位,對分包單位、勞務企業管理不到位等情況造成拖欠工資,情節嚴重或者產生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將責任單位及人員予以限制全市市場準入;
未經解禁不得申請資質升級、分立、重組;
未經解禁不得參與全市工程投標和各類評優評獎;
建筑施工企業不得與限制準入的勞務企業開展勞務合作。
江蘇此前發布《關于交通工程建設領域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的意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嚴禁帶資承包
1.政府投資的項目不得以施工單位帶資承包的方式進行建設,嚴禁將帶資承包有關內容以各種形式寫入合同及補充條款。
2.以下2種情形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
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因項目非法轉包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落實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制度
1.農民工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每月至少一次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按照合同約定足額支付給農民工本人,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2.不足1個月的短期用工或者臨時性用工,可以采用現金方式或者通過第三方電子支付平臺在用工結束之日起一周內結清,同時留存農民工本人簽名或者手印,并做好說明短期用工或者臨時性用工情況的書面記錄。
3.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扣押或者變相扣押農民工工資卡。
加大獎懲力度
1.建設單位因長期未及時支付工程款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情節嚴重的,不予批準新項目開工。
2.每年1月、7月對施工總承包單位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開展專項檢查。
3.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依規采取扣減企業信用評分、限制市場準入等措施。
4.對因相關違法行為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極端事件造成惡劣影響的參建單位,經認定,信用等級直接認定為D級,在資金支持、投標、評優評先等方面依法依規予以限制,實行聯合懲戒。
文件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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