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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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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住建廳發布公開征求《浙江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意見。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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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推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7號)、《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標準》(建質規〔2023〕1號)等有關規定,我廳起草了《浙江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單位或個人可于2023年10月5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電子郵箱:943508675@qq.com。

2.通信地址:杭州市拱墅區密渡橋路51-1號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處(信封請注明“檢測管理實施細則反饋意見”字樣),郵編:310005。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3年9月4日

 

浙江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實施細則

(征求意見版)


為加強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推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 57 號)、《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標準》 (建質規 (2023) 1號) 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檢測機構資質管理

(一)本細則所稱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是指在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活動中,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 (以下簡稱檢測機構) 接受委托,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對建設工程涉及結構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檢測項目,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以及工程實體質量等進行的檢測。

(二)檢測機構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應當依據《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和《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標準》取得相應的資質,其檢測能力應滿足檢測專項及檢測能力表 (見附表) 要求,并在資質許可范圍內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

(三)檢測機構申請資質時,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通過“浙江政務服務網”向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以下簡稱“省建設廳”) 提出申請,申請人應對所提交材料及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省建設廳收到申請后,核查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要求,并作出受理或不子受理的決定。受理后在法定工作時限內完成審查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四)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檢測機構的資質證書 (含檢測能力附表、報告批準人附表) 的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后30 個工作日內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檢測機構新增檢測場所的,應當在變更后 30 個工作日內向省建設廳提出變更申請,審查通過后方可開展相應檢測工作,檢測工作范圍應當與其檢測能力附表一致。

(五)檢測機構發生合并的,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立的檢測機構可以承繼合并前各方的資質,但應按照規定申請重新核定資質。檢測機構發生重組以及改制等事項的,應當按照規定申請重新核定資質。重組、合并后申請重新核定資質時,檢測機構的質量檢測經歷按最早取得檢測資質起算,重新核定后的資質有效期按最早取得的檢測資質有效期算。

檢測機構發生分立的,新設立單位申請資質時按首次申請辦理。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申請重新核定資質,重新核定后的資質有效期為 5 年。

(六)檢測機構應配備與其從事相關檢測活動相適應的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人員配備應當滿足住建部《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標準》和《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實施意見》的要求,并與其建立勞動關系,建立的勞動關系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申報資質的主要人員應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并由申報企業為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

(七)檢測機構從事相關檢測活動所必需的質量檢測設備設施應為自有設備設施。

(八)檢測機構應有滿足資質要求及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場所及質量檢測場所,工作環境及安全條件符合相關技術規范要求。檢測機構場所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具備房屋產權證明,租賃場所還應當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檢測機構應當設立收樣室和樣品室,具備混凝土抗壓強度檢測參數的應當設立混凝土標準養護室。

(九)檢測機構應根據法律法規、部門規章以及相關標準規范,建立質量管理體系,并有效運行,保證其質量檢測活動的獨立、公正、科學、誠信。

(十)檢測機構的檢測參數采用專家評審方式認定,由檢測機構所在地設區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認定,評審專家從省級房屋市政工程質量安全技術專家庫中抽選。專家評審應遵循回避原則,專家評審組成員應當客觀、公正,遵守職業道德,并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責任。對已通過市場監管部門資質認定且尚在有效期內的檢測參數,可予以直接認定。

檢測機構申請資質前,須在“浙里工程建設現場管控 (浙里建)”提交需申請資質對應必備檢測參數認定申請,經檢測機構所在地設區市建設主管部門認定后方可使用。

(十一)省外檢測機構進入本省從事檢測工作,應向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備案,并納入“浙里建 (工程建設數字化管理系統)”管理。其檢測業務范圍不得超過檢測機構的資質范圍。省外檢測機構在浙江省行政區域內開展建筑材料及構配件市政工程材料、建筑節能等專項資質,以及主體結構及裝飾裝修專項資質中有檢測時限要求的檢測參數的業務,應在我省設立固定的檢測場所并需通過評審,人員、儀器設備、檢測場所、質量保證體系等應當滿足開展相應檢測活動的要求。

二、檢測活動管理

(十二)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組織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制定項目檢測計劃,明確檢測內容、檢測批次、檢測數量。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的檢驗制度,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由其具備相應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知識和專業能力的人員或由其委托的具有相應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十三) 委托單位應與檢測機構簽訂書面檢測合同。涉及工程質量驗收的檢測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單獨列支工程質量檢測費用,與檢測機構簽訂雙方書面合同,并按照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直接向檢測機構支付,不得要求其他單位代為支付。

檢測合同應當包括執行標準、檢測內容、雙方責任、義務以及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

(十四)現場檢測或者檢測試樣送檢時,應當由檢測內容提供單位、送檢單位等填寫委托單并明確檢測數量。委托單應當由送檢人員、見證人員與收樣人員共同簽字確認。

(十五)檢測試樣應有清晰且不易脫落的唯一性標識,送至檢測機構檢測的試樣,由見證人員見證確認。見證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知識和能力,并經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授權。提供檢測試樣的單位和個人,對試樣的合規性、真實性及代表性負責。涉及現場檢測的項目,委托單位應當確定現場檢測的構件及數量,并由委托單位或監理單位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實施見證。

(十六)檢測機構接收檢測試樣時,應對試樣狀況、委托信息、唯一性標識等情況進行檢查,涉及工程質量驗收的檢測項目,應當經見證人員、收樣人員核對無誤后共同簽發收樣回執并各自保存,作為已送 (收) 樣品的憑證。檢測機構不得接收無見證封樣或無見證人陪同送樣等真實性存疑的檢測試樣。

(十七)檢測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標準的規定留置已檢試樣,有關標準留置時間未明確要求的,留置時間不少于檢測完畢后 72小時。

檢測機構應當建立不合格樣品臺帳,單獨存放不合格試樣,存放時間應當符合合同約定。

(十八)由自動檢測設備采集檢測數據和圖像的,應當完整保存采集的電子數據和圖像,不得擅自修改或刪除,并與相關檢測原始記錄和報告同期保存。以電子數據形式保存的原始記錄,應當由檢測人員簽名記錄,直接打印的不能長時間保存字跡的紙質記錄需由檢測人員簽名復印后保存。

現場檢測應當不少于兩名檢測人員,留存檢測過程影像記錄,并對所檢部位進行標記。

(十九)檢測機構應當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統,對檢測業務受理、檢測數據采集、檢測信息上傳、檢測報告出具、檢測檔案管理等活動進行信息化管理,留存試驗室檢測過程影像記錄,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全過程可追溯。檢測機構的信息化管理內容應當滿足設區市建設主管部門監管要求,并與“浙里建 (工程建設數字化管理系統)”互聯互通。

檢測機構在開展檢測活動前應將工程項目等信息錄入“浙里建(工程建設數字化管理系統)”,檢測完成后應及時出具并上傳檢測報告

(二十)檢測原始記錄應當清晰完整,包含試樣處理和檢測過程,由相應的檢測人員簽字確認,不得涂改和篡改。原始記錄筆誤需要更正時,由原記錄人進行杠改,并在杠改處由原記錄人簽名。

(二十一)檢測報告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檢測報告中應當包括檢測項目代表數量(批次)、檢測依據檢測場所地址、檢測日期、主要檢測設備、檢測數據、部位和檢測結果、見證人員單位及姓名等相關信息。

2.檢測報告應當字跡清楚、結論明確,經檢測人員、審核人員、檢測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簽字人等簽署,并加蓋檢測專用章 (或檢驗檢測專用章) 。多頁檢測報告加蓋騎縫章。有注冊專業工程師要求的檢測報告,應由注冊人員簽名同時加蓋執業印章。鼓勵依托“浙里建”進行電子簽章。

3.檢測報告出具單位的名稱應與《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證書》的機構名稱一致。

(二十二)檢測機構應當加強檢測人員的技術培訓、考核和繼續教育,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培訓機構開展。檢測機構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培訓機構應當對檢測培訓質量負責。不具備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知識和專業能力的檢測人員,不得從事相應的質量檢測工作,不得作為資質標準要求中的技術人員。

檢測機構應當授權相關人員從事檢測項目及參數,被授權人員應當簽字確認。檢測人員應當在授權范圍內開展檢測活動

(二十三)檢測場所應當合理布置,環境條件滿足相應標準或規范的要求,保證檢測設備可同時使用且相互不影響。檢測機構具備多個檢測場所時,應當明確各檢測場所的檢測人員和設備從事混凝土試塊、砂漿試塊、空氣樣品等對檢測試樣流轉環境、時效有明確要求的檢測活動,檢測機構應在工程項目所在設區市設立檢測場所。

(二十四)檢測機構的儀器設備性能和精確度及使用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規范,數量應與檢測工作量相匹配。

(二十五)檢測機構應當建立檔案管理制度,對檢測合同.委托單、樣品、檢測設備、原始記錄和檢測報告等進行唯一性編號并建立相應臺賬。檢測合同、委托單、樣品、原始記錄和檢測報告應當按年度、類別,連續流水編號。涉及多個檢測場所的.應當分別建立獨立臺賬。

檢測合同、委托單、原始記錄、檢測報告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6年,涉及結構安全性的檢測記錄和報告應保存 20 年,鼓勵檢測機構采用電子化方式長期保存。

(二十六)檢測機構不得出具不實或虛假檢測報告及數據

1.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數據、結果存在錯誤或者無法復核的,為不實檢測數據或報告:

(1) 樣品的采集、標識、流轉、制備、保存、處置不符合標準等規定,存在樣品污染、混淆、損毀、性狀異常改變等情形的:(2) 使用未經檢定或者校準的儀器、設備、設施的;

(3) 未按照標準等規定開展檢測的;

(4) 未按照標準等規定傳輸、保存原始數據和報告的。

2.檢測機構出具的數據或報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虛假檢測數據或報告:

(1) 未經檢測的:

(2) 超出技術能力和資質規定范圍出具檢測報告的;

(3) 偽造、變造原始數據、記錄,更改實質性結論,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等規定采用原始數據、記錄的;

(4) 減少、遺漏或者變更檢測項目致使檢測結論失實的,或者改變關鍵檢測條件的;

(5) 調換檢測樣品或者改變樣品原有狀態進行檢測的;

6) 偽造檢測機構公章或者檢測專用章,偽造檢測、審核、批準人員簽名或者簽發時間的。

(二十七)檢測機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檢測報告不得作為工程質量驗收資料:

1.非建設單位委托所出具的檢測報告:

2.未經登記或未接受監督管理的檢測機構所出具的檢測報告:3.違反本細則第 (二十一) 條規定所出具的檢測報告:

4.能力驗證或比對不合格的檢測機構整改期間所出具的相關項目參數檢測報告;

5.檢測機構不再符合資質標準的,重新核定符合資質標準前所出具的檢測報告:

6.未按規定進行見證取樣檢測所出具的檢測報告。

三、監督管理

(二十八) 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對檢測機構實施動態監管,建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監管信息系統,提高信息化監管水平。

(二十九) 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抽測,鼓勵使用執法儀記錄抽測活動。鼓勵采用原位復測、抽取檢測人員進行實際操作能力檢查等措施開展檢查。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抽測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實施。(三十) 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資質標準符合性,以及跨地區從事混凝土試塊、砂漿試塊、空氣樣品等檢測試樣流轉環境、時效有明確要求的檢測活動的監管。

(三十一) 鼓勵檢測行業組織積極開展檢測機構行業自律和檢測人員培訓工作,規范檢測行為,收集、測算各類檢測項目的檢測成本,公開檢測市場價格等行業信息,建立健全檢測行業誠信體系。

四、附則

(三十二) 開展《資質標準》所列檢測參數及標準之外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按照本細則執行。

(三十三) 對既有房屋建筑和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實施的工程質量檢測活動,可參照本細則執行。

(三十四) 工程質量鑒定、房屋安全鑒定等鑒定活動不屬于本細則調整范圍。

(三十五)本細則從         日開始實施。


附表: 檢測專項及檢測能力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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