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廳:2022年3月1日起擬實施《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和高處作業吊籃管理暫行規定》
住建廳:2022年3月1日起擬實施《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和高處作業吊籃管理暫行規定》
關于征求《寧夏建筑施工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和高處作業吊籃管理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加強全區建筑施工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和高處作業吊籃的安全監督管理,提高專業化水平,確保各環節管理到位,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發生,根據《建筑施工工具式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建筑施工附著升降腳手架管理暫行規定》、《高處作業吊籃》、《建筑施工升降設備設施檢驗標準》等,結合我區實際,由我廳起草了《寧夏建筑施工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和高處作業吊籃管理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公眾可于1月11日前將修改意見書面反饋至寧夏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總站。
聯系人:李振剛 0951-5179539
郵箱: zongzhananquanke@163.com
傳真:0951-5179539
地址:寧夏銀川市興慶區上海東路50號建設大廈六樓
寧夏建筑施工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和高處
作業吊籃管理暫行規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區建筑施工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和高處作業吊籃的安全監督管理,提高專業化水平,確保各環節管理到位,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發生,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施工工具式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建筑施工附著升降腳手架管理暫行規定》、《高處作業吊籃》、《建筑施工升降設備設施檢驗標準》等,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新改擴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筑施工附著式升降腳手架、高處作業吊籃的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指導全區范圍內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和高處作業吊籃開展活動,市、縣(區)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附著式升降腳手架、高處作業吊籃的具體監督管理。
第四條 推廣全區建筑施工附著式升降腳手架、高處作業吊籃租賃企業與安裝、拆卸工程專業承包企業、維保企業整合資源,提供安拆、租賃、維保一體化、全過程服務。本規定所稱附著式升降腳手架、高處作業吊籃“一體化”服務企業是指具備模板腳手架專業施工承包資質,能夠提供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和高處作業吊籃租賃、安裝、使用、拆卸(包括吊籃二次移位)、維修、保養等服務內容的“一體化、全過程”租賃安裝服務企業。
第二章 基本要求(企業、人員資質)
第五條 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和高處作業吊籃專業工程施工單位(安裝、拆卸),應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模板腳手架專業承包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定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并簽訂專業承包合同,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未取得“模板腳手架專業承包資質”的施工單位不得從事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和高處作業吊籃專業工程安裝、拆卸(包括吊籃二次移位)工程的施工。
第六條 從事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的安裝、拆除以及進行升降操作的人員應持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筑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附著升降腳手架工)。
第七條 從事高處作業吊籃安裝、拆卸人員應持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高處作業吊籃安裝拆卸工)。高處作業吊籃作業人員應持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高處作業吊籃)。
第三章 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各方職責、使用管理等)
第八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1.依法發包給具備模板腳手架專業施工承包資質專業承包單位施工;
2.按照標準、規范及相關文件要求安全使用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嚴禁違規、違章操作和使用;
3.督促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專業承包單位對其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并配備合格的安全防護用品。安裝、升降、使用、拆除等作業前,對有關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督促專業承包單位對附著式升降腳手架進行檢查和維護保養,并在合同中明確每月檢查和維護保養時間,對檢查維護保養進行審查確認。
4.在附著式升降腳手架作業區下方(或周邊)做好安全防護;
5.組織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的檢查驗收和使用登記工作。審查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的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評估)證書、產品合格證,審查特種作業人員的建筑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審查專業承包單位的施工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等相關資料;
6.審核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專項施工方案,組織專家對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審查專業承包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編制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7.附著式升降腳手架使用期間,安排專職安全員定期進行巡查,發現安全隱患立即進行整改或責令相關單位進行整改。
第九條 專業承包單位應履行下列安全主要職責:
1.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制定安裝、升降、使用、拆除和日常維護保養等管理制度,編制安裝、拆除專項施工方案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對本單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并配備有效的安全防護用品;
2.配備專業技術人員、專職安全員及相應的特種作業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應經專門培訓,并應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3.附著式升降腳手架使用期間,專職安全員應進行巡查,并填寫檢查記錄,發現安全隱患立即進行整改;
4.配備齊全有效的安全設施和裝置,確保安全性能符合國家、行業標準規范的要求;
5.按有關要求對附著式升降腳手架進行維護保養,確保安全技術狀況完好。
第十條 監理單位應履行下列安全主要職責:
1.審查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的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評估)證書、產品合格證,審查專業承包單位的施工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等相關資料,審核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專項施工方案,審查特種作業人員的建筑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審查施工總承包單位辦理使用登記備案相關資料;
2.參加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的檢查驗收。將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安全管理列入監理計劃和安全監理實施細則,定期對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的使用情況進行安全巡檢,對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的使用狀況進行安全監理并做好工作記錄;
3.發現安全隱患時,應要求責任單位進行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的,及時向建設單位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4.審查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專項施工方案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十一條 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型式必須經過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鑒定(評估)或者委托具有資格的單位進行認證后,方可進入施工現場使用。
第十二條 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安裝、拆除前,應根據《寧夏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實施細則》,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和專家論證,并履行相關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 附著式升降腳手架每次安裝、拆除以及升降前,專業承包單位應對有關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并安排專業技術人員現場指導。投入使用前,專業承包單位應對使用單位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第十四條 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安裝完畢后,專業承包單位應首先組織自檢并出具自檢報告。自檢合格后,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檢測合格后,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組織專業承包單位對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的安裝進行驗收,監理單位進行驗收監督。
附著式升降腳手架首次安裝完畢及使用前,驗收應按照《建筑施工工具式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中的表8.1.3的檢查項目和標準進行,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附著式升降腳手架提升、下降作業前應《建筑施工工具式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中的表8.1.4的檢查項目和標準進行,驗收合格后方能實施提升或下降作業。
第十五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的防墜裝置必須靈敏、可靠,防墜裝置與提升設備必須分別設置在兩套附著支承結構上,若有一套失效,另一套必須能獨立承擔全部墜落荷載。
第十六條 同步及荷載控制系統應完好,超載報警停機、欠載報警等功能正常有效。
第十七條(產權備案) 附著式升降腳手架應經產權備案后方可進入施工現場使用。產權備案由產權單位實施,在全區首次出租、使用前或外省進寧設備應備案。
第十八條(使用登記) 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安裝完畢后,施工總承包單位驗收合格之日起 30 日內,持下列資料到工程所在地區市(縣)建設主管部門辦理使用登記:
1.住房城鄉建設部出具的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評估)證書、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產品合格證;
2.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專業承包單位法人營業執照、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
3.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的安裝、拆除以及進行升降操作人員的建筑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4.檢驗檢測報告;
5.安裝驗收等資料。
工程所在地區市(縣)建設主管部門應核對原件,留存復印件,復印件應加蓋施工總承包單位公章,符合條件的應予以登記。
第十九條(使用登記注銷)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附著式升降腳手架拆卸完畢以后7個工作日以內填報《寧夏附著式升降腳手架使用登記注銷表》,到使用登記機關辦理使用登記注銷手續。
第二十條(報廢、備案注銷)拆下的材料及設備要及時進行全面檢修保養,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必須予以報廢,并向原設備備案機關辦理備案注銷手續:
1.焊接件明顯變形且無法修復或明顯銹蝕;
2.導軌、附著支承結構件、水平梁架桿部件、豎向主框架等構件出現明顯彎曲;
3.螺栓連接件變形、磨損、銹蝕明顯或螺栓損壞;
4.彈簧件變形、失效;
5.鋼絲繩扭曲、打結、斷股,磨損斷絲明顯達到報廢規定;
6.其它不符合設計要求的情況。
第四章 高處作業吊籃(各方職責、安裝、使用、拆卸、管理流程等)
第二十一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負總責,對吊籃使用單位、租賃(產權)單位、安拆單位、維保單位的安全生產承擔管理責任,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審查租賃(產權)單位的營業執照,吊籃的產品合格證及產品檢驗報告和每臺吊籃的管理記錄檔案,審查安裝、拆卸(包括二次移位)專項施工方案,審查安裝、拆卸單位及人員的資格證書,審查高處作業吊籃作業人員的操作資格證書,審查吊籃安裝后經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審查高處作業吊籃作業人員的教育培訓記錄;
(二)組織租賃(產權)單位、使用單位、監理單位、安裝單位對安裝后的吊籃進行聯合驗收;
(三)監督使用單位做好吊籃安全防護措施,并配備有效的安全防護用品,督促租賃(產權)單位對吊籃進行檢查和維修保養,對檢查維護保養進行審查確認;
(四)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高處作業吊籃相關單位進行過程協調和管理,發現問題立即整改或要求相關單位整改。
第二十二條 使用單位對建筑高處作業吊籃的安全使用負責,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與施工總承包單位簽訂安全管理協議,明確各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周圍環境以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對吊籃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二)組織作業人員參加吊籃安全操作規范培訓,培訓應有記錄并經被培訓人員簽字確認;對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有效性負責,作業人員應配備齊全、有效的安全防護用品;協調安裝、拆卸單位對作業人員進行技術交底;
(三)審查租賃(產權)單位的營業執照,吊籃的產品合格證及產品檢驗報告和每臺吊籃的管理記錄檔案,審查安裝、拆卸(包括二次移位)專項施工方案,審查安裝、拆卸企業的專業承包資質和人員的資格證書,審查高處作業吊籃作業人員的操作資格證書,審查吊籃安裝后經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四)參與對安裝后的吊籃進行聯合檢查驗收(包括二次移位),督促租賃(產權)單位對吊籃進行檢查和維修保養;
(五)負責對吊籃進行日常檢查;
(六)應定期對吊籃作業人員進行體檢,對患有恐高、癲癇等不能從事高處作業的人員,嚴禁從事吊籃等高處作業。
第二十三條 吊籃租賃(產權)單位對高處作業吊籃的性能、產品質量和維護保養負責,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建立、健全吊籃的安全技術檔案和吊籃使用的操作規程;
(二)提供技術性能良好、質量穩定、安全保護裝置齊全、靈敏、可靠的高處作業吊籃;配備齊全有效的安全鎖、上行程限位、急停開關、手制動釋放裝置等安全保護和防護裝置;
(三)負責對吊籃進行定期檢查和維修保養,確保吊籃的狀況完好,其安全性能符合國家、行業及自治區有關標準規范的要求;使用吊籃的每個施工現場,產權單位均應派駐專業人員負責設備的維修保養和檢查工作,確保吊籃的安全技術性能和安全裝置符合標準、規范及有關規定的要求。
(四)及時辦理高處作業吊籃的產權備案或變更,定期開展高處作業吊籃自查自檢,對經專業機構鑒定不宜繼續使用的或符合本規定第三十三條的高處作業吊籃予以報廢,并依法辦理備案注銷手續;
(六)對所提供資料的正確性、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四條 吊籃安拆單位對吊籃安裝、拆卸施工質量和施工安全負責,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協助使用單位對作業人員進行技術交底。
(二)編制安裝、拆卸(包括二次移位)專項施工方案,用于指導具體的安裝、拆卸和維保工作,安拆方案由安裝單位技術負責人批準后,并報施工總承包單位、使用單位和監理單位審核通過后實施,同時應對安裝、拆卸工人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三)安裝、拆卸人員應持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高處作業吊籃安裝拆卸工),并在有效期內;
(四)按專項方案及操作規程組織施工、驗收,加強過程管理,接受總承包單位的管理和協調。
(五)安裝單位應制定完善的規章制度、質量保證體系、年度培訓計劃等并有效實施,確保安拆人員的專業性和規范施工。
(六)對安裝完成后的高處作業吊籃依據相關規范和標準進行自檢,并形成由技術負責人批準的自檢記錄。
(七)自檢合格后向檢驗檢測單位申請檢驗,經檢驗和聯合驗收合格后的高處作業吊籃方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監理職責:
(一)審查租賃(產權)單位的營業執照,吊籃的產品合格證及產品檢驗報告和每臺吊籃的管理記錄檔案,審查安裝、拆卸(包括二次移位)專項施工方案,審查安裝、拆卸單位及人員的資格證書,審查高處作業吊籃作業人員的操作資格證書,審查吊籃安裝后經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審查高處作業吊籃作業人員的教育培訓記錄,監督檢查吊籃的安裝、拆卸及使用情況。
(二)按規定編制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吊籃監理細則,監督、巡視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吊籃專項施工方案的實施;
(三)監督檢查吊籃的使用情況,對發現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總承包單位和使用單位限期整改或暫停使用,對拒不整改的,及時向建設單位和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四)參加吊籃安裝完成后的聯合驗收工作,監督吊籃安裝完成后的檢驗工作,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吊籃嚴禁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條 檢測檢驗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應當取得檢驗檢測資質認定證書,并在其認定的范圍內開展檢驗檢測活動;
(二)應當委派經本機構注冊或考核合格的兩名(含兩名)以上持證人員從事檢驗檢測工作;
(三)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檢測數據、結果,對對高處作業吊籃檢驗報告、安全鎖標定及檢驗結果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四)檢驗檢測中,發現影響使用安全的重大隱患,應當出具檢驗意見通知書并限期整改,安裝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則檢驗單位出具不合格檢驗報告并告知總承包單位、使用單位和監理單位,同時報工程監督機構;
(五)檢驗報告中需明確所檢吊籃具體使用部位。
第二十七條 相關崗位人員應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項目經理應有效落實現場吊籃管理的崗位職責;
(二)專職安全員主要負責現場安裝、拆卸、移位及使用過程中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等監督管理;
(三)機械安全員主要負責現場吊籃安裝、拆卸、移位、檢驗檢測、維護、保養等作業的管理;
(四)吊籃作業人員應做好每日的例行保養工作并做好日常記錄,作業前應進行試運行。
第二十八條 吊籃租賃(產權)單位應建立高處作業吊籃安全技術檔案,做到“一機一檔”,并保持檔案資料的連續性和完整性,確保高處作業吊籃安全運行可追溯。
安全技術檔案應包括:出廠單位的制造許可資質證明、產品出廠合格證、使用說明書、產權備案、型式檢驗報告等原始資料;定期檢驗報告、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定期維護保養記錄、維修和技術改造記錄、運行故障和生產安全事故記錄、自檢記錄等資料以及歷次安裝驗收資料。
第二十九條 吊籃產品、提升機、電機、安全鎖裝置上應設有清晰的產品銘牌,并標明產品或部件型號、主要技術參數、出廠編號、出廠日期、制造商等信息。
第三十條(產權備案) 高處作業吊籃應經產權備案后方可進入施工現場使用。產權備案由產權單位實施,在全區首次出租、使用前或外省進寧設備應備案。
第三十一條(使用登記) 高處作業吊籃安裝完畢后,施工總承包單位驗收合格之日起 30 日內,到工程所在地區市(縣)建設主管部門辦理使用登記。
1.高處作業吊籃產品合格證、出廠單位的制造許可資質證明、型式檢驗報告、安全鎖標定證書;
2.高處作業吊籃安拆單位營業執照、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以及安拆人員的建筑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3.檢驗檢測報告;
4.安裝驗收等資料。
工程所在地區市(縣)建設主管部門應核對原件,留存復印件,復印件應加蓋施工總承包單位公章,符合條件的應予以登記。
第三十二條(使用登記注銷)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高處作業吊籃拆卸完畢以后7個工作日以內到使用登記機關辦理使用登記注銷手續。
第三十三條(報廢、備案注銷)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吊籃,不得出租、使用,必須予以報廢,并向原設備備案機關辦理備案注銷手續:
(一)屬于國家和本地區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二)超過安全技術標準、制造廠家及有關要求規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經檢驗達不到國家和行業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
(四)沒有齊全有效的安全保護裝置的;
(五)產品銘牌未固定在本機上的,或銘牌不符合《高處作業吊籃》(GB/T19155)規定的;
(六)吊籃主要結構件由于腐蝕、磨損等原因不能修復和加強的,主要受力構件產生永久變形而不能修復的,懸掛裝置等整體失穩的,結構件及其焊縫出現裂紋時不能繼續使用的;
(七)工作鋼絲繩和安全鋼絲繩產生繩徑磨損、斷絲、松股、扭結、折彎、局部畸變、繩股或鋼絲擠出及其他情況達到《起重機 鋼絲繩 保養、維護、檢驗和報廢》報廢標準時;
(八)電纜線膠套嚴重破損,已直接影響強度及絕緣安全時。
第三十四條 吊籃進場時,應由總承包單位組織,使用單位、租賃(產權)單位、安裝單位和監理單位參加,對進場吊籃的主要零部件進行檢查,應確認結構件、緊固件、安全保護裝置配套且完好,其規格型號和質量應符合設計要求。檢查合格后方可進行安裝。
第三十五條 吊籃進入施工現場安裝前,由施工單位或安裝拆卸單位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安裝、使用方案不符合產品說明書的,應進行專家論證。
第三十六條 吊籃使用前,應對安全鎖進行標定。安全鎖標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標定有效期為 1 年;
2.在安全鎖上應固定清晰的標定銘牌。銘牌中應有標定機構、裝置編號、檢測日期和有效日期等信息;銘牌具體可參照GB/T 13306規定。
第三十七條 從事吊籃檢驗的檢驗機構應具備相應的資質和能力。吊籃檢測合格后,銘牌設在電氣控制箱外側,銘牌上包括檢測日期、檢測報告編號(二維碼)、工程項目名稱、檢測人員姓名、額定載重量。銘牌具體可參照GB/T 13306規定。
第三十八條 吊籃安裝后,聯合驗收應按照《建筑施工工具式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中的表8.2.2的規定逐臺逐項驗收,并應經空載運行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停用5日以上的吊籃使用前,應當按照以上程序重新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每日工作前,產權單位的專業人員應核實配重、墜鐵和檢查懸掛機構,并應進行空載運行,以確認設備處于正常狀態。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市、縣(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對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和高處作業吊籃的管理,結合日常監督,抽查相關管理各方的履職情況,發現管理不規范,現場實際情況與資料不符的,存在安全隱患的,應責令整改,對相關單位及個人依法實施誠信懲戒或行政處罰。
第四十條 總承包單位、使用、安拆、監理、檢測單位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按規定記錄企業誠信記錄,并按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第四十一條 租賃(產權)單位將不合格設備租賃入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地,或弄虛作假設備技術檔案的,屬地監管部門責令整改,并在全區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領域曝光6-12個月。整改不合格的,延長其在全區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領域曝光6-12個月。
租賃(產權)單位不派專業人員按月對租賃設備進行維護保養的,屬地監管部門責令整改,并在全區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領域曝光6-12個月。整改不合格的,延長其在全區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領域曝光6-12個月。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解釋權屬寧夏回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本規定與上位法相抵觸時,以上位法為準。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自2022年3月1日起實施,于2024年3月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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