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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廳:8月1日起,現澆混凝土主體結構施工周期不宜少于7天/層!最嚴將撤銷注冊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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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廳:8月1日起,現澆混凝土主體結構施工周期不宜少于7天/層!最嚴將撤銷注冊許可!

近日,廣東省住建廳印發《房屋市政工程建設單位落實質量安全首要責任管理規定(試行)》,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文件明確:

現澆混凝土主體結構施工周期不得低于規范標準要求,不宜少于7天/層。

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規定記入單位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依法對其相關責任人員單處或者并處記入個人信用檔案、暫停項目職務、提請有關部門撤銷注冊許可。

 附原文:

住建廳:8月1日起,現澆混凝土主體結構施工周期不宜少于7天/層!最嚴將撤銷注冊許可!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房屋市政工程建設單位落實質量安全首要責任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廣州、深圳、佛山、惠州、東莞、中山市交通運輸局,佛山市軌道交通局,廣州、深圳、珠海、河源、東莞、中山、陽江、湛江、茂名市水務局,佛山、清遠市水利局,廣州市林業和園林局,各有關單位:

為切實加強我省房屋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工作,進一步落實建設單位的工程質量安全首要責任,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落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的通知》(建質規〔2020〕9號),結合我省實際,我廳制定了《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房屋市政工程建設單位落實質量安全首要責任的管理規定(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加強宣傳,督促相關建設單位認真抓好落實,有關工作情況請于12月31日前報送我廳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處。執行中如有意見和建議,請徑向我廳反映。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2年6月14日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房屋市政工程建設單位落實質量安全首要責任的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房屋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工作,落實建設單位的工程質量安全首要責任,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落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的通知》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建設單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房屋市政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辦法所稱建設單位是指房屋市政工程的投資主體或投資者,是項目管理的主體,也稱為業主單位或項目業主。代建單位是指從事房屋市政工程項目管理,受建設單位委托,依照合同約定條款,對房屋市政工程項目的新建、改建、擴建開展全過程或分階段專業化管理和服務的單位。

第三條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建設單位落實質量安全首要責任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負有房屋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職責的有關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單位落實質量安全首要責任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有關主管部門要爭取同級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等部門的支持,在按照基本建設程序開展相關管理工作時,聯動督促建設單位落實質量安全首要責任。

第二章 質量安全首要責任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四條  建設單位對房屋市政工程全生命周期的質量安全管理工作負首要責任,負責牽頭房屋市政工程建設各方落實質量安全管理的主體責任。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房屋市政工程項目質量安全工作總體目標、總體方針和總體策略,建立健全房屋市政工程質量安全責任制度。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因工程質量給建筑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第三方造成的損失,建設單位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有其他責任人的,可以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五條  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含參與經營管理的法定代表人、投資人和實際負有本單位生產經營最高管理權限的人員,下同)要切實履行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責任,對本單位安全生產負總責,不得層層推卸責任、設置追責“防火墻”;不得弄虛作假、搞“掛名法人”逃避安全責任。

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要建立健全并落實安全生產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建設單位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對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承擔綜合監督管理職責,其他分管專項(部門)工作的負責人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安全生產承擔相應責任。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嚴格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在開展可行性研究前,建設單位法定代表人應當簽署授權書,明確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應熟悉國家、行業、地方房屋市政工程建設的政策法規、標準和程序,具有房屋市政工程建設實踐經驗和組織、協調、指揮能力,參與過與項目等級相當的房屋市政工程建設項目。項目負責人依據質量終身責任制對房屋市政工程質量承擔直接責任,按照本單位質量安全管理機制對房屋市政工程其他參建單位進行管理,保證房屋市政工程質量安全。

項目負責人應當在辦理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許可手續前簽署房屋市政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和安全生產責任承諾書,對嚴格遵守質量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履行質量安全主體責任作出承諾,并在項目明顯位置進行公示。項目負責人如有更換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程序,重新簽署房屋市政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和安全生產責任承諾書。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健全房屋市政工程項目質量安全管理體系,保障項目質量安全投入,根據項目建設規模組建項目管理團隊并明確其質量安全職責。

建設單位可以委托具備相應能力的代建單位,對項目進行專業化管理,負責項目的投資管理和建設組織實施工作。建設單位應當與代建單位簽訂專門的質量安全管理協議,或者在委托合同中專項約定質量安全管理職責。代建單位應當定期向建設單位報告房屋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情況。

第二節  前期工作

第八條  建設單位在編制房屋市政工程概算時,應當落實與建設需求相匹配的建設資金,科學合理確定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監測等保障房屋市政工程質量安全所需的費用。

第九條  鼓勵建設單位采用工程總承包、代建等專業化項目管理模式。鼓勵建設單位向縣級以上有關主管部門申請開展建設項目全過程咨詢服務試點工作。政府投資保障性安居工程應完善建設管理模式,帶頭推行工程總承包和全過程工程咨詢。

鼓勵金融、保險機構開展房屋市政工程質量擔保和房屋市政工程質量保險業務,鼓勵建設單位購買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

鼓勵建設單位按照高質量發展要求,在優先考慮供應商履約能力、技術水平、誠信度等綜合能力的前提下,評審供應商報價合理性,推進優質優價采購。

第三節  項目實施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嚴格履行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房屋市政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有關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許可證(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除外),其中,拆除工程應依法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有關主管部門備案,特殊建設工程應依法申請消防設計審查。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特殊建設工程未取得消防設計審查合格書的,不得擅自施工。

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在期滿前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對房屋市政工程毗鄰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相關管線、設施、地質、氣象、水文等進行調查,并向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咨詢等單位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有關原始資料。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委托設計時,不得設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的構件配筋率、單位建筑面積鋼筋用量上限等要求;不得迫使設計單位降低工程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標準;不得委托第三方單位以“優化設計”名義變相降低標準,改變原設計單位確定的涉及結構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內容。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含勘察文件,下同)送審查機構審查,經審查合格的,審查機構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審查合格書,并在全套施工圖設計文件上加蓋審查專用章;經審查不合格的,審查機構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退建設單位并出具審查意見告知書,說明不合格原因。建設單位應當要求原勘察設計單位進行修改,并將修改后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送原審查機構復審。

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如需要作出修改,凡涉及審查內容的,建設單位應當將修改后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送原審查機構重新審查。

施工圖設計文件需復審或重新審查,但原審查機構已不再列入審查機構名錄或因其他原因無法進行審查工作的,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同條件的其他審查機構審查,并按需復核整套施工圖設計文件。

對于取消施工圖審查、實行告知承諾制的地區,建設單位在申領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交告知承諾書,承諾施工圖設計文件符合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要求,滿足設備材料采購、非標準設備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承擔違反承諾的法律后果。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房屋市政工程招投標,禁止下列行為:

(一)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二)迫使承包單位低于成本價格競標;

(三)設置不合理的招投標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等行為;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發包,禁止下列行為:

(一)將房屋市政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或者個人;

(二)肢解發包;

(三)將施工合同范圍內的單位房屋市政工程或者分部分項房屋市政工程另行發包;

(四)違反合同約定,通過各種形式要求承包單位選擇建設單位指定的分包單位;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建設單位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預防施工單位出現轉包、違法分包或者掛靠等違法行為,有權要求施工總承包單位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工程建設資金流向證明,發現上述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和抵制;對于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向縣級以上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科學確定工程建設工期,不得隨意壓縮勘察、設計周期和施工工期,確保施工工期不少于施工標準工期的80%;嚴禁為趕工期、搶進度而迫使工程其他參建單位簡化工序、降低質量安全標準;現澆混凝土主體結構施工周期不得低于規范標準要求,不宜少于7天/層。確需調整工期的,應當組織專家對質量安全技術保障措施進行論證;調整合同約定的勘察、設計周期和施工工期的,應相應調整相關費用。因極端惡劣天氣等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氣、重大活動保障等原因導致的停工,應給予合理的工期補償。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工程建設質量安全要求、技術標準、工程造價管理規定和工程計價依據等,科學合理確定工程造價,不得隨意擴大或者縮小工程計價范圍、隨意抬高或者壓低工程造價。落實優質優價,鼓勵和支持工程相關參建單位創建品質示范工程。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作出滿足施工所需或落實政府批復概算總投資的資金安排,保障工程資金及時支付。建設合同應約定施工過程結算周期、工程進度款結算辦法等內容,積極推進施工過程結算。合同應當約定人工費用、撥付周期,建設單位應將工程款中的工資款項單獨足額撥付到施工總包單位的工資專戶。分部工程驗收通過時,原則上同步開展工程款結算,不得以設計變更、工程洽商等理由變相拖延結算。應按照合同約定價款或結算價款和房屋市政工程進度向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監測、咨詢等單位支付費用。政府投資工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資金按時支付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不得將未完成審計作為延期工程款結算的理由。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建立房屋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標準化制度和評價體系,執行保障房屋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完善房屋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管控體系。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強化房屋市政工程質量安全檢查,全面落實隱患排查治理,建立月質量安全檢查、季度質量安全檢查、復工復產前質量安全檢查等制度,重點對下列質量安全情況進行檢查:

(一)工程質量安全管理責任制度和保證體系的落實情況;

(二)參建單位各類管理人員質量安全工作履職情況;

(三)施工單位等定期自查自評情況;

(四)工程實體質量安全管理情況;

(五)工程質量安全問題整改要求的落實情況;

(六)工程質量安全控制資料的收集、整理情況。

建設單位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能力的專業機構檢查房屋市政工程質量安全情況,及時排查工程質量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整改措施,以書面形式向各參建單位通報檢查結果,實現常態化房屋市政工程項目質量安全檢查。

建設單位要嚴格記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建立完善隱患排查治理檔案,依法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事故隱患信息。房屋市政工程重大質量安全隱患按規定需停工整改的,經過整改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質量安全專項評價,評價通過后方可復工。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房屋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管理責任:

(一)督促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咨詢、檢測、監測等單位履行合同約定的工程質量安全責任,并進行履約評價;

(二)督促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嚴格遵守房屋市政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不得明示或暗示設計、施工等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不得與設計單位約定鋼筋混凝土工程中不合理的配筋率上限等可能降低工程質量的內容;禁止以各種名義違反或變相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三)督促有關單位落實工程質量安全手冊、工程質量標準化管理有關要求,督促有關單位嚴格執行工程質量責任標識制度,對關鍵工序、隱蔽工程實施舉牌驗收,實現質量責任可追溯。

(四)督促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符合設計要求或者施工安全要求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對自行采購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等質量負責,且應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

(五)嚴格質量檢測管理,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應當按有關規定編制檢測計劃,明確項目檢測負責人,與被委托方簽訂書面合同,在合同中明確檢測費用并按時足額支付。禁止變相要求施工單位承擔應由建設單位委托的檢測費用,不得違規減少依法應由建設單位委托的檢測項目和數量。應組織監理單位對提供第三方檢測服務的機構進行資質審核,并對檢測過程進行監督。第三方檢測機構不得與施工單位委托的檢測機構為同一家單位、存在隸屬關系或其他利害關系。發現檢測機構偽造檢測數據或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應當及時報告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六)按照規定組織實施住宅工程質量通病控制,督促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執行住宅工程質量通病控制有關標準規定,有效防控質量常見問題。

(七)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建筑工人實名管理制度和工人工資分賬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列出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以下簡稱“危大工程”)清單,要求施工單位在投標時補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單并明確相應的安全管理措施。

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費總費用,以及費用支付計劃、使用要求、調整方式等條款,按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術措施費以及相應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因安全生產資金投入不足而導致的后果,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在危大工程的施工環節,建設單位應督促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和監理單位的總監理工程師在崗履職,并將其在崗履職情況作為檢查與考核的重要內容。要督促施工單位嚴格落實重大危險源安全包保責任制,切實按照危大工程“六不施工”和重要時段提級管控的要求推進工程建設。

建設單位在接到監理單位對施工單位拒不按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施工的報告后,應當督促監理單位立即責令施工單位停工整改;施工單位仍不停工整改的,督促監理單位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對于按規定需要進行第三方監測的危大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監測,接到監測單位關于監測結果異常報告時,應當立即組織相關單位采取處置措施。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督促施工單位編制房屋市政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在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啟動相應等級的事故應急處置,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有關主管部門和應急管理部門報告。要配合事故調查組做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督促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實時公示重大風險源清單、存在的安全隱患以及質量安全責任人名單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開的信息。

住宅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公開工程規劃許可、施工許可、工程結構形式、設計使用年限、主要建筑材料、參建單位及項目負責人等信息。鼓勵建設單位與購房人參照《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示范文本》(GF-2014-0171)簽訂合同,對精裝修住房,鼓勵就裝飾裝修主要材料和設備的品牌、產地、規格和數量在合同中予以約定,并在施工現場、銷售現場進行公示。工程交付使用前,應公開質量承諾書、工程竣工驗收報告、質量保修負責人及聯系方式等信息。

第四節  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對監理、施工、設計等單位已完成的分部分項工程驗收情況進行檢查,重點檢查分部分項工程質量安全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驗收規范、標準及合同約定。

建設單位收到房屋市政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依法依規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建設單位應當積極創造條件,滿足房屋市政工程竣工聯合驗收的要求。

房屋市政工程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住宅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組織施工、監理單位進行分戶驗收,未組織分戶驗收或分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組織竣工驗收。鼓勵建設單位在滿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開展“住宅用戶開放日”活動,運用信息化方式及時向購房人展示工程形象進度、主體結構和主要使用功能質量驗收等信息。鼓勵邀請業主代表和物業單位參與分戶驗收,鼓勵按套(戶)出具質量合格證明文件。

第二十四條  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在建筑物明顯部位設置永久性標牌,載明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名稱和項目負責人姓名。

第二十五條  房屋市政工程在保修期內出現質量缺陷的,建設單位或房屋建筑所有人應當及時向施工單位發出保修通知;涉及結構安全質量缺陷的,建設單位還應當立即向縣級以上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房屋市政工程保修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驗收;涉及結構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報縣級以上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建設單位是住宅工程質量保修的第一責任人,應建立住宅工程質量回訪和質量投訴處理機制,及時組織處理保修期和保修范圍內出現的質量問題,并對造成的損失先行賠償。建設單位對所有權人的質量保修期限自交付之日起計算,經維修合格的部位可重新約定保修期限。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明確企業發生注銷情形下由其他房地產開發企業或具有承接能力的法人承接質量保修責任。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房屋市政工程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房屋市政工程項目檔案和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信息檔案。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應當將相關檔案及時移交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

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信息檔案除了包括法定代表人授權書和房屋市政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外,還應包括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項目負責人姓名、身份證號碼、執業資格、所在單位、變更情況等基本信息。

鼓勵建設單位建立、應用房屋市政工程項目電子檔案管理系統,滿足房屋市政工程項目電子文件生成、歸檔、保管、應用的全過程有效管理,并確保其信息的真實、完整、有效和安全。

第二十七條  鼓勵建設單位在住宅工程竣工驗收前組織購房人、物業服務企業參與施工質量檢查。針對購房人、物業服務企業提出的工程質量問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施工、監理等單位按照驗收規范和設計文件相關要求進行整改,并及時反饋整改結果。未售住宅及因購房人原因未參與戶內施工質量檢查的,建設單位可在竣工驗收前組織物業服務企業參與檢查,檢查結果及整改結果由建設單位收集歸檔,在交房時交付購房人。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有關主管部門應將建設單位及其負責人、項目負責人、相關注冊執業人員質量安全方面信用信息納入信用管理,建立健全建設單位及其相關執業人員誠信考評、信用懲戒等工作機制,強化信用約束。

鼓勵第三方機構參與、開展建筑市場信用評價。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對質量安全責任落實不到位、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建設單位,加大對其投資建設項目的檢查頻次和力度,發現存在嚴重質量安全問題的,立即責令停工整改。督促建設單位嚴格整改檢查中發現的質量安全問題,整改報告經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確認并加蓋單位公章后報工程所在地有關主管部門。工程質量監督中發現的涉及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質量問題和整改情況,要及時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明確對建設單位的監督管理等級、等級劃分標準、監督時間頻率等條件,可以通過購買技術服務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專業技術機構或者注冊執業人員對房屋市政工程質量安全進行檢查。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有關主管部門發現建設單位及其負責人、項目負責人、相關注冊執業人員違反本規定的,應當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罰。代建項目的代建單位及其負責人、項目負責人、相關注冊執業人員對其在建設活動中的行為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違反本規定第五條有關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規定的,依據《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給予處罰。對存在弄虛作假、搞“掛名法人”等逃避安全生產責任的,依法追究實際控制人的責任。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對發生重特大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實行“一票否決”,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建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未落實或者違反質量安全責任承諾制度且發生房屋市政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由縣級以上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和相關責任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進行約談、按規定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依法對相關責任人員暫停項目職務、提請有關部門依法撤銷注冊許可。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二十條第二款有關安全生產費用規定的、第十條有關建設程序規定的、第十四條有關招投標規定的、第十五條有關建設工期和造價規定的、第二十條有關危大工程管理規定的和第二十一條有關應急和事故處理規定的,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規定記入單位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依法對其相關責任人員單處或者并處記入個人信用檔案、暫停項目職務、提請有關部門撤銷注冊許可。

第三十四條  因發生違法違規行為、質量安全事故或重大質量安全問題被責令全面停工,屬于住宅工程的,住房城鄉建設有關主管部門應暫停其項目預售或房屋交易合同網簽備案,待批準復工后方可恢復;對同一集團總部(含下屬控股子公司),一年內在我省超過2個開發項目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的,啟動省級專項督查通報機制,向社會公布事故情況和督查結果。涉及國有企業的,一律通報并提請國資監管部門按有關規定扣減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得分。

第三十五條  建設單位及其相關責任人員存在下列情形的,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

(一)利用虛假材料或以欺騙等非法手段取得企業資質的;

(二)發生重大及以上房屋市政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者1年內累計發生2次及以上較大房屋市政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發生性質惡劣、危害性嚴重、社會影響大的較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處罰的。

(三)經法院判決或者仲裁機構裁決,認定為拖欠房屋市政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縣級以上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將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和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的建設單位及其相關責任人員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在政府資金支持、市場準入、資質資格管理、招標投標等方面依法依規處置。

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管理期限為自被列入名單之日起1年。建設單位及其相關責任人員修復失信行為并且在管理期限內未再次發生符合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情形行為的,由原列入部門將其從“黑名單”移出。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由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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