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廳等7部門印發《工程建設領域防止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若干措施》
住建廳等7部門印發《工程建設領域防止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若干措施》
日前,安徽省人社廳、住建廳等7部門印發了《工程建設領域防止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若干措施》。
文件原文:
工程建設領域防止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若干措施
為有效防止工程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現象發生,建立長效機制,加強源頭治理,依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措施如下:
一、事前預防措施
(一)加強建設單位資金安排監控。建設單位應當有滿足施工所需要的資金安排。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要按照職責在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施工許可等環節依法依規審核資金安排情況。建設單位沒有滿足施工所需要的資金安排的,工程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依法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的,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
(二)嚴格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管理。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各級發展改革等部門要強化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批管理,依法審查政府投資項目的資金來源和籌措方式,按規定及時安排政府投資。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政府投資資金的預算管理,按規定及時足額撥付資金。
(三)全面推行工程款支付擔保。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工程擔保公司、保險機構作為工程款支付擔保保證人開展擔保業務。建設單位不能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時,保證人應當按照擔保合同的約定承擔擔保責任,擔保款項應優先支付該工程項目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工程款支付擔保相關材料應由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保存備查。
(四)依法約定人工費用撥付。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訂立書面工程施工合同時,應當約定工程款計量周期、工程款進度結算辦法、人工費用占總工程款比例、撥付人工費用的周期(不得超過1個月)以及涉及人工費用相關爭議的解決方式等事項。約定不明確或不符合《條例》要求的,應當通過補簽書面協議等方式予以明確。
二、事中監管措施
(五)規范工程款支付和結算。全面推行施工過程結算,建設單位將已完成工程量及工程進度款的審核納入分部、分項工程驗收環節,按合同約定的計量周期或工程進度結算并支付工程款,施工過程結算款支付比例為80%以上。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大型企業不得強制要求以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
(六)按月足額撥付人工費用。建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人工費用與其他工程款分賬管理,按照約定將工程款中人工費用足額撥付至施工總承包單位的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因用工量增加等原因導致工資專用賬戶余額不符合按時足額支付的要求,建設單位應當對施工總承包單位提出需增加的人工費用數額進行核準后及時追加撥付。建設單位不得因與施工總承包單位工程數量、質量、造價等爭議不按規定撥付人工費用。
(七)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各市、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將商品房預售資金全部納入監管賬戶,確保預售資金用于商品房項目工程建設。建設單位在申請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時,預售資金監管部門應對項目預售資金的支付情況進行審核,按工程進度及時撥付資金。探索建立商品房預售資金優先支付人工費用制度。
(八)落實建設單位監管首要責任。堅持“誰建設、誰監管”原則,建設單位對所發包工程項目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負首要監管責任,應當以項目為單位建立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協調機制和工資拖欠預防機制,督促施工總承包單位加強勞動用工管理,妥善處理與農民工工資支付相關的矛盾糾紛。發生農民工集體討薪事件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總承包單位及時處理,并向項目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報告有關情況。
(九)加強部門聯合執法檢查。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要進一步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執法聯動協作機制,強化欠薪風險聯合防范,定期梳理、排查在建工程項目,及時化解處置欠薪矛盾隱患。積極開展聯合執法檢查,將制度落實不到位、欠薪隱患較大的工程項目,納入重點監控范圍,加大檢查頻次,跟蹤督促整改。
三、事后處置措施
(十)加強欠薪案件督辦查處。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加強組織協調,督促指導施工單位強化用工管理,依法查處有關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要按照職責履行行業監管責任,督辦查處因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拖欠工程款等導致的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實行聯動查處、一案多查,督促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依法履行法定義務,對違反工程款支付擔保、人工費用撥付、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等規定的行為, 按照《條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處理)。
(十一)加強欠薪爭議案件處置。各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人民法院對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實行快立、快審、快調、快裁、快送。推動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爭議案件裁審銜接。對涉嫌存在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行為的,及時將有關問題線索移交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查處,進一步強化監管合力。
(十二)加大強制執行力度。各地人民法院執行機關加大涉農民工工資案件執行力度,堅持“優先立案、優先執行、優先發放執行款”,強化線上和線下財產調查工作,加快財產處置進度,及時兌現勝訴權益。對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被執行人,依法用足用好限制消費、納入失信名單、限制出境、拘傳、拘留、罰款等各類強制措施,切實加大懲戒力度。
(十三)加強信訪調解工作。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大對工程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信訪事項的調解力度,實行專人督辦,納入臺賬管理,督促有關責任單位限期化解。對政府投資項目拖欠工程款引發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除按規定查處外,信訪事項處置情況同時抄送其上級主管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作為建設單位負責人業績考核的參考指標。
(十四)落實先行墊付或清償規定。因建設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導致農民工工資拖欠的,建設單位應當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建設單位拒不墊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施工總承包單位可向出具工程款支付擔保的機構申請使用工程款支付擔保資金支付農民工工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或者分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清償。
(十五)強化相關責任追究。壓實屬地政府和部門監管責任,對政府投資項目政府投資資金不到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通過責令撥付資金、約談、通報、處分等方式,依法依規嚴肅追責。壓實市場主體落實工資支付保障制度的責任,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或者政府投資項目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應限制其新建項目,并記入信用記錄,納入國家信用信息系統進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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