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廳:國有資金投資工程應當實行“施工過程結算”!竣工結算不得對已確認的部分重新核定!
住建廳:國有資金投資工程應當實行“施工過程結算”!竣工結算不得對已確認的部分重新核定!
近日,《黑龍江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發布。《條例》提出:
1.實行預付工程款制度,預付工程款按照合同價款或者年度工程計劃額度的一定比例確定和支付,并在工程進度款中予以抵扣。
2.實行過程結算: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以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工程應當實行施工過程結算,鼓勵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實行過程結算。
3.竣工結算不得對已確認施工過程結算的部分重新核定。
4.支付工程款:發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和延遲支付的利息,工程款支付周期應當與施工過程結算同步。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墊資建設。
5.禁止拖延結算支付: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發包人不得以審計機關、財政部門未完成審計、評審為理由,拖延工程款結算和支付。
文件原文:
為進一步加強建筑市場管理,規范建筑市場秩序,完善建筑市場治理體系,促進建筑業高質量發展,我廳研究修訂了《黑龍江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2年3月21日至4月20日。
聯系人:徐剛,電話0451-53644641;
電子郵箱:jgc53628609@126.com;
通信地址:哈爾濱市道里區景江西路888號,郵編:150077,黑龍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建管處。
附件:黑龍江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 (征求意見稿)
黑龍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2年3月21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了加強建筑市場管理,規范建筑市場秩序,保障工程質量安全,促進建筑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相關建筑市場活動以及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以及建筑裝飾裝修工程。
本條例所稱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和橋梁、供水、排水、燃氣、熱力、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地下公共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土建、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
第三條〔遵循原則〕建筑市場活動應當遵循統一開放、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原則。
第四條〔監管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市場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建筑市場管理工作。
第五條〔激勵獎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鼓勵政策,培育建筑企業、組織創優活動、弘揚工匠精神,推動建筑業高質量發展。
第六條〔創新發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廣新型建造方式、工程建設組織模式,支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研發應用,促進建筑業低碳、綠色發展。
第七條〔行業自律〕建筑市場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健全行業自律機制,制定行業服務標準,引導市場主體守法經營、創新發展。
第二章 招標投標
第八條〔招標人〕招標人是依法提出招標工程、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招標人自行組織招標的,應當配備與工程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業人員。
第九條〔代理機構〕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擁有一定數量的具備編制招標文件、組織評標等相應能力的專業人員。
第十條〔招標條件〕工程依法實行招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招標人依法成立;
(二)已經依法履行工程審批、核準、備案手續;
(三)有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工程施工招標還應當有滿足招標需要的設計文件及其他技術資料。
第十一條〔招標文件〕招標人應當依法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的內容應當完整、清晰、準確,并設置否決條款專項章節。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發出的同時,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但實施電子招投標的項目除外。
第十二條〔禁止串標〕投標人不得串通投標。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的相關人員不得泄露應當保密的招標投標活動有關信息,不得參與串通投標。
第十三條〔評標專家〕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建全省工程評標專家庫,建立培訓、入庫、考評、清出等動態管理制度。
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確定方式、評標專家的抽取和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電子招投標〕招標投標活動及監督管理實行電子化,通過信息化平臺組織實施。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工程電子化招標投標活動管理制度。
第三章 發包與承包
第十五條〔合同簽訂〕發包人與承包人應當簽訂施工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簽訂合同應當使用國家和省有關部門制定的合同格式文本。
第十六條〔直接發包〕發包人可以將依法招標范圍以外的工程直接發包,工程承包人應當依法具備相應的資質和安全許可,項目負責人應當依法具備相應執業資格。
第十七條〔工程總承包〕提倡對工程實行總承包。工程總承包企業應當提高工程管理、技術創新和資源配置能力,促進設計、生產、施工深度融合,履行工程總承包主體責任,提升工程建造品質。
第十八條〔全過程咨詢〕推行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全過程工程咨詢企業應當具備勘察、設計、監理、招標代理、造價等相應業務能力,滿足委托方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的市場需求。
第十九條〔施工現場管理〕施工、監理單位應當組建施工現場項目管理機構、項目監理機構,配備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施工現場配備的施工、監理管理人員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具備同等及以上資格,人員變更不得超過30%,并經建設單位同意。
施工、監理單位應當通過施工現場信息化管理平臺錄入施工現場項目管理機構、項目監理機構組建信息、變更信息和人員實名考勤信息。
第二十條〔禁止違法發包〕發包人不得違法發包工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工程發包給個人或者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的;
(二)依法應當招標未招標或者未按照法定招標程序發包的;
(三)設置不合理的招標投標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
(四)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施工總承包或者專業承包單位的。
第二十一條〔禁止轉包〕承包人不得轉包所承包的工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施工的;
(二)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施工的;
(三)派駐的項目、技術、質量管理、安全管理負責人等崗位人員未訂立勞動合同,且未建立勞動工資和養老保險關系,或者派駐的項目負責人未對工程的施工活動實施組織管理的,但能夠合理解釋,并提供相關證明的除外;
(四)不是專業工程發包主體的,但建設單位按照合同約定單獨發包的除外;
(五)不是專業作業的發包主體的。
第二十二條〔禁止違法分包〕承包人不得違法分包所承包的工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給個人或者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的;
(二)專業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專業工程中非勞務作業部分再分包的;
(三)專業作業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勞務再分包的,除計取勞務作業費用外,還計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機械設備、主要周轉材料費用的;
(四)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鋼結構工程除外。
第二十三條〔禁止轉讓監理業務〕監理單位不得轉讓監理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監理單位將其承攬的全部或者部分監理業務轉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
(二)派駐的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理人員與監理單位未訂立勞動合同,且未建立勞動工資和養老保險關系的,以及未履行實質性監理責任的,但能夠合理解釋,并提供相關證明的除外;
(三)監理合同雙方未按照合同約定賬戶支付監理酬金的。
第四章 工程款結算與支付
第二十四條〔預付款〕實行預付工程款制度,預付工程款按照合同價款或者年度工程計劃額度的一定比例確定和支付,并在工程進度款中予以抵扣。
第二十五條〔過程結算〕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以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工程應當實行施工過程結算,鼓勵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實行過程結算。
施工過程結算是指合同雙方按照約定的形象進度或者時間節點進行工程計量、計價,并經發包人與承包人簽字或者蓋章認可,作為工程竣工結算文件的組成部分。
竣工結算不得對已確認施工過程結算的部分重新核定。
第二十六條〔工程款支付〕發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和延遲支付的利息,工程款支付周期應當與施工過程結算同步。
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墊資建設。
第二十七條〔爭議解決〕施工過程結算中因計量或者計價發生爭議的,無爭議部分應當在合同約定時間內辦理結算并支付,有爭議部分按照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處理。
第二十八條〔禁止拖延結算支付〕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發包人不得以審計機關、財政部門未完成審計、評審為理由,拖延工程款結算和支付。
第五章 監管與服務
第二十九條〔信息化監管與服務〕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省統一的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提供業務咨詢、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查詢等服務。
市、縣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對本行政區內域建筑市場進行監管服務,并及時上傳更新數據。
從事建筑市場活動的企業和人員應當通過監管公共服務平臺、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等信息化系統及時錄入、更新基本信息,以及工程招標投標、直接發包、造價咨詢等工程建設內容和相關主體信息。
第三十條〔價格信息服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發布人工、材料、施工機具等綜合性市場價格信息或者價格指數。
第三十一條〔造價信息服務〕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造價信息統計分析系統,建立工程造價數據庫,定期分析、發布各類工程人工、材料、機械等造價指標指數,為建筑市場各方主體計量、計價提供參考。
建設、施工、造價咨詢和監理等單位應當將全部竣工結算數據錄入系統,形成造價基礎數據庫。
第三十二條〔信用監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筑市場信用評價管理體系,構建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
第三十三條〔檢查措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人員開展監督檢查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施工現場和工作場所進行檢查;
(二)調閱、復制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詢問、了解情況;
(三)記錄建筑市場監督檢查有關情況。
第三十四條〔規范執法〕建筑市場監督檢查人員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必須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對涉及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應當保密。
被檢查工程的建筑市場主體應當配合建筑市場監督執法檢查,不得拒絕、阻撓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第三十五條〔執法要求〕建筑市場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作出書面記錄,并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現場負責人簽字。
被檢查單位的現場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并向本部門報告。
第三十六條〔投訴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投訴、舉報電話和電子郵箱,并向社會公開,方便群眾投訴、舉報。
接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并對投訴、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保密。投訴、舉報事項屬于其他部門職責的,接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移送相關部門,并告知投訴、舉報人。
第三十七條〔人員配備違規處理〕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現場配備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與工程規模不相適應的,由工程所在地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施工、監理單位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人員變更違規處理〕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現場配備的施工、監理管理人員變更超過30%的,由工程所在地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施工、監理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信息錄入違規處理〕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未通過施工現場信息化管理平臺錄入施工現場項目管理機構、項目監理機構組建信息、變更信息和人員實名考勤信息的,由工程所在地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部門和人員違規處理〕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監督檢查工作中索取、接受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二)泄露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
(三)利用職權指定施工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或者咨詢服務單位的;
(四)利用職權指定工程建筑材料或者其他材料設備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銜接條款〕法律、行政法規對建筑市場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不適用工程〕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軍事設施建設和鄉村自建二層以下(含二層)住宅建設不適用本條例。
第四十三條〔實施日期〕本條例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2003年10月17日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黑龍江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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