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廳:特級在該省成立全資子公司可直申總包一級資質或甲級資質!
住建廳:特級在該省成立全資子公司可直申總包一級資質或甲級資質!
6月29日,湖北省住建廳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業重點企業培育的通知》,明確:
● 取得一級(甲級)及以上施工總承包資質或一級(甲級)專業承包資質,并符合相關條件的建筑業企業可申請列入重點培育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名單;
● 具有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的企業,依申請核發由省住建廳核準的最高等級資質(不含交通、水利、通信等需聯合審批的資質和礦山、石化等高風險行業的資質);
● 具有施工總承包一級(甲級)及以上資質的企業,申請該施工總承包資質涵蓋范圍內的各等級專業承包資質時,審批機關可免予審查,直接核準;
● 企業因自身發展需要在省內設立全資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可以直接申請較母公司現有資質低一等級的相應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資質(不含交通、水利、通信等需聯合審批的資質);
● 外省特級(綜合)資質企業在鄂注冊的全資子公司,可以用母公司在湖北區域內的業績申請由省住建廳核準的總承包一級(甲級)資質(不含交通、水利、通信等需聯合審批的資質);
● 上一年度建筑業產值超過50億元的企業,近5年完成不少于3項單項合同額超過1500萬元的建筑工程或市政工程,且企業凈資產、設備、技術負責人、注冊建造師滿足相應現行資質標準的,依申請核發由省住建廳核準的最高等級建筑、市政施工總承包資質;
享受上述6條優惠政策申請資質企業,相關企業的安管人員必須滿足企業最高等級資質的要求。
《通知》強調:企業通過支持政策獲取的各類資質資格不得分立,不得以企業重組形式轉讓、出省。企業確系重組的,相關資質予以撤回。對通過各種形式變相買賣資質的,從嚴從重予以處罰。
《通知》的官方解讀指出,《通知》是對湖北省住建廳2019年印發的《關于支持我省建筑業重點培育企業加快發展的通知》(鄂建辦〔2019〕81號)的修訂,目的是順應住建部新資質標準修訂框架的改革方向,解決重點企業面臨的資質申請、人員取證、日常監管、項目承攬等方面的困難。
與《關于支持我省建筑業重點培育企業加快發展的通知》(鄂建辦〔2019〕81號)文件支持企業發展的政策中關于簡化行政審批事項的內容相比,修訂后的《通知》去掉了“具有2項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的企業,可直接申請由省住建廳核準的最高等級專業承包資質(不含交通、水利、通信等需聯合審批的資質)”這一項內容,具有施工總承包一級(甲級)及以上資質的企業,可申請該施工總承包資質涵蓋范圍內的各等級專業承包資質部分,增加了“電子與智能化工程專業承包”這項資質。
文件原文:
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業重點企業培育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住(城)建局,有關企業:
為貫徹《國務院關于印發扎實穩住經濟一攬子政策措施的通知》精神,落實省委“下基層、察民情、解民憂、暖民心”實踐活動和“解難題、穩增長、促發展”企業幫扶活動要求,推進《湖北建筑業發展“十四五”規劃》實施,加大對龍頭骨干企業的扶持力度,著力打造“湖北建造”品牌,進一步促進我省建筑業高質量發展,經研究,決定對我省建筑業重點培育企業實施相關扶持政策。現將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重點培育企業的確定
(一)基本條件:取得一級(甲級)及以上施工總承包資質或一級(甲級)專業承包資質,并符合下列條件的建筑業企業可申請列入重點培育企業名單。
1.具有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中央在鄂和武漢地區注冊的企業在上一年度上報統計部門的建筑業產值超過20億元以上,省內其它地區注冊的企業超過10億元以上;僅具有專業承包資質的中央在鄂和武漢地區注冊的企業在上一年度上報統計部門的建筑業產值超過5億元以上,省內其它地區注冊的企業超過3億元以上。
2.近三年內獲得過1次省級及以上優質工程獎項或安全文明施工現場或裝配式建筑示范項目,或者近兩年內連續獲得市(州)級優質工程獎。
3.近一年內未在湖北區域內發生較大以上質量安全責任事故或兩起以上一般質量安全責任事故。
4.近兩年內沒有因“三包一掛”或出借資質等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5.近兩年內沒有因惡意拖欠工程款或者農民工工資等不良行為造成群體性事件等社會反響強烈問題。
6.在湖北省建筑市場監督與誠信一體化工作平臺如實登記相關信息,且按要求及時準確上報統計部門、住建部、省住建廳的各類統計信息。
7.未被納入湖北省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
8.未被各級人民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對于個別達不到基本條件,但在當地發揮龍頭骨干作用或近五年內取得過魯班獎或國優獎的企業,以及外省特級(綜合)資質企業在鄂注冊的全資子公司,各市州住建主管部門可在名額限定內直接予以推薦。
(二)申報程序:
1.企業申請。企業填寫《湖北省重點培育建筑業企業申請表》(附件1),向企業注冊地的市州住建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中央在鄂和省屬國有企業直接向省住建廳提出申請。
2.市州推薦。各市州住建主管部門對收到的企業申請進行綜合考評,在規定名額內擇優確定推薦企業名單(附件2)。
3.公示公告。省住建廳根據各市州推薦的企業名單,審核后發布公示,公示時間為7個工作日。如公示無異議,省住建廳發布公告。
二、支持重點培育企業發展的政策
(一)簡化行政審批事項
1.重點培育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可直接申請由省住建廳核準的施工總承包二級或最高等級專業承包資質(不含交通、水利、通信等需聯合審批的資質和礦山、石化等高風險行業的資質),僅審查資產、設備、技術負責人、注冊建造師是否滿足現行《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相應要求。
2.具有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的企業,依申請核發由省住建廳核準的最高等級資質(不含交通、水利、通信等需聯合審批的資質和礦山、石化等高風險行業的資質)。
3.上一年度建筑業產值超過50億元的企業,近5年完成不少于3項單項合同額超過1500萬元的建筑工程或市政工程,且企業凈資產、設備、技術負責人、注冊建造師滿足相應現行資質標準的,依申請核發由省住建廳核準的最高等級建筑、市政施工總承包資質。
4.具有施工總承包一級(甲級)及以上資質的企業,申請該施工總承包資質涵蓋范圍內的各等級專業承包資質時,審批機關可免予審查,直接核準。
施工總承包資質涵蓋范圍按以下標準執行: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涵蓋地基基礎工程專業承包、消防設施工程專業承包、防水防腐保溫工程專業承包、鋼結構工程專業承包、建筑裝修裝飾工程專業承包、建筑機電安裝工程專業承包、建筑幕墻工程專業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涵蓋橋梁工程專業承包、隧道工程專業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專業承包、環保工程專業承包;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涵蓋輸變電工程專業承包;機電工程施工總承包涵蓋電子與智能化工程專業承包、建筑機電安裝工程專業承包。
5.企業因自身發展需要在省內設立全資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經子公司當地的人民政府書面推薦,可以直接申請較母公司現有資質低一等級的相應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資質(不含交通、水利、通信等需聯合審批的資質),僅審查資產、設備、技術負責人、注冊建造師是否滿足現行《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相應要求。
6.外省特級(綜合)資質企業在鄂注冊的全資子公司,經子公司當地的人民政府書面推薦,并提供母公司對其工程質量、安全等方面予以擔保并承擔連帶責任的書面承諾,可以用母公司在湖北區域內的業績申請由省住建廳核準的總承包一級(甲級)資質(不含交通、水利、通信等需聯合審批的資質)。
享受上述6條優惠政策申請資質企業,相關企業的安管人員必須滿足企業最高等級資質的要求。
(二)優化政府服務模式
7.打通住建領域施工現場專業人員培訓考核的地域限制,企業可根據自身需要任意選擇省內指定機構參加培訓考核。鼓勵和支持省內機構赴省外為企業提供人員培訓考核服務。
8.提供安管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考核事項的定制服務,根據企業需求,及時組織專場考試服務。
9.建立企業交流平臺,提供網上咨詢服務;對于企業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具體困難,提供上門服務;對于重大行業政策調整,及時組織企業人員開展政策宣講培訓。
(三)實施差異化監管
10.對信譽良好、實名制管理和工地現場管理信息化水平較高的企業,各級住建主管部門可適當減少對企業所承建項目的現場檢查頻次。
11.在企業辦理各類工程項目審批或監管事項時,各級住建主管部門可根據事項特點,對各類應出具的證明材料,依法采取企業承諾的方式替代。住建主管部門在承諾期限內對企業的承諾事項開展核查、處理。
12.對發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安全責任事故的企業,若事故調查報告認定其不承擔主要責任或直接責任,各級住建主管部門可依法在法定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選擇較輕的處罰種類或者選擇較低的處罰幅度對其進行處罰。
13.各級住建主管部門在對企業優質工程創建、省級裝配式建筑示范產業基地(項目)認定、工法評定、改革試點、評先評優等活動中應遵循優先推薦原則。
(四)支持企業項目實施
14.各級住建主管部門可因地制宜出臺相關政策措施,引導和支持企業在公平競爭條件下參與重點項目建設。
15.企業以聯合體方式承接完成的總承包業績,聯合體各方均可作為企業有效業績予以認定。
三、重點培育企業的動態管理
(一)建筑業重點培育企業名單實施動態管理,原則上每年集中調整一次。如有特殊原因,各市州住建主管部門也可在規定名額內適時提出調整企業名單,報省住建廳審核確認。
(二)重點培育企業凡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各市州住建主管部門應及時向省住建廳報告,直接取消其重點培育資格。
1.在湖北區域內發生較大以上質量安全責任事故或近一年內發生兩起以上一般質量安全責任事故的;
2.發生“三包一掛”或出借資質等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
3.利用虛假材料、虛假承諾騙取行政審批事項或在湖北省建筑市場監督與誠信一體化工作平臺登記虛假信息的;
4.因惡意拖欠工程款或者農民工工資等不良行為造成群體性事件等社會反響強烈問題的;
5.不按要求及時上報統計部門、住建部、省住建廳統計信息的;
6.被納入湖北省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的;
7.被各級人民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三)凡被公告取消重點培育資格的企業,從公告發布之日起不再享受本文所列的相關支持政策。此前通過支持政策獲取的各類資質資格需進行重新核定,如不符合現行資質標準的應予以撤回。
四、相關工作要求
(一)各地住建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建筑業企業的重點培育工作,結合本地區建筑業發展“十四五”規劃目標,按照扶優扶強的原則,合理推薦培育對象和確定培育目標,將提升企業市場競爭力和擴大企業產值規模作為重點任務和考核指標。各地可根據本通知精神,結合區域實際制定具體落實細則。
(二)企業通過支持政策獲取的各類資質資格不得分立,不得以企業重組形式轉讓、出省。企業確系重組的,相關資質予以撤回。對通過各種形式變相買賣資質的,從嚴從重予以處罰。
(三)各地住建主管部門在執行本文過程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省住建廳反饋。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9年3月25日省住建廳印發的《關于支持我省建筑業重點培育企業加快發展的通知》(鄂建辦〔2019〕81號)以及《關于公布2019年度建筑業重點培育企業名單的通知》(鄂建辦〔2019〕184號)和《關于公布2020年度全省建筑業重點培育企業名單的通知》(〔2021〕2號)同時廢止。
附件:
1.湖北省建筑業重點培育企業申請表
2.推薦名額分配表
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2年6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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