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廳下發補充通知:凡發生事故的,施工/監理單位停止通過招投標承攬新工程不少于3個月!
住建廳下發補充通知:凡發生事故的,施工/監理單位停止通過招投標承攬新工程不少于3個月!
蘇建質安〔2022〕198號
各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建委),南通市市政園林局:
為切實落實企業主體責任,2020年,我廳出臺了《關于切實加強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蘇建質安〔2020〕75號),強化對事故企業的聯合懲戒,形成高壓威懾態勢,有力地保障了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向好。為進一步壓緊壓實企業主體責任,指導各地做好在我省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相關責任企業聯合懲戒工作,現就75號文第三點“進一步強化事故責任企業聯合懲戒措施”中(一)至(五)條措施作進一步明確。
1. 凡發生一般事故的,事故所在地的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原則上在10個工作日內在本級住建部門官網通報事故情況,通報中要對發生事故的施工企業和監理企業在事故所在地設區市范圍內停止通過招投標承攬新的工程項目不少于3個月。
2. 凡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省內施工企業和省內外監理企業自廳官網通報事故信息之時起在全省范圍內不得承攬新的工程項目。省內施工企業限制期至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處罰結束,我廳官網事故通報中將標注限制解除時間;監理企業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事故調查報告對其作出相應處罰后,廳官網發布解除限制通知。
3. 省外施工企業發生事故的,自廳官網通報事故信息之時起,施工企業在全省范圍內不得承攬新的工程項目。江蘇省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一體化平臺發布通報,暫停其進蘇建筑業企業信息登記資格,收回其《江蘇省建筑業企業信用管理手冊》。省外施工企業注冊所在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結束并回函我廳后,江蘇省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一體化平臺中撤除通報,限制期解除。
4. 在我省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對有責任的本省施工企業繼續實施頂格處罰,一律按照上限期限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
5. 上述“不得承攬新的工程項目”是指除已發布中標公告或簽訂合同的項目外,停止承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停止通過招投標承攬新的工程項目”是指除已發布中標公告的項目外,停止通過招投標承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2年9月21日
江蘇省住建廳《關于切實加強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蘇建質安〔2020〕75號)明確:
從2020年5月起,對事故責任企業實施聯合懲戒措施。
(一)今后凡本省施工企業發生1起一般事故的,立即對發生事故的施工企業和監理企業在事故所在地設區市范圍內停止投標資格不少于3個月。
(二)今后凡發生1起較大或以上事故的我省施工企業和監理企業在本省范圍內停止投標資格。
(三)外省企業在我省發生事故的,按照相關規定從事故通報之日起停止在我省投標資格。
(四)本省施工企業和監理企業在2020年內連續發生2起一般事故的,從第二起事故通報之日起停止在本省范圍內投標資格不少于3個月。
(五)2020年內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對有責任的本省施工單位實施頂格處罰,一律按照上限期限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
(六)對發生一般事故的項目經理和安全員在該項目竣工驗收備案后,暫扣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1年;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的,在該項目竣工驗收備案后,一律吊銷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并對發生事故的項目經理和總監進行信用分扣分,列入不良行為記錄。
落實施工單位、建設單位責任
施工企業要全面配備安全總監,與項目部簽訂安全生產承諾書。
對違法建設行為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對施工企業除按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外,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停止在本省范圍投標資格1年,發生較大事故的停止在本省范圍投標資格2年。
突出整治建設單位違法發包、肢解發包,指令施工企業搶工期、趕進度,未確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保障到位等問題。
加強事故督辦和警示教育
凡我省范圍內發生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的施工企業(項目)和監理單位的相關人員必須參加強制性安全培訓,具體包括施工企業負責人、項目經理、安全員以及項目總監等。
通知全文:
關于切實加強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蘇建質安〔2020〕75號
各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建委),南通市市政園林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省委辦公廳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蘇辦發〔2019〕22號)和《省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全面強化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深入推進安全生產專項整治的通知》(蘇安〔2020〕3號)精神,深入開展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擰緊擰實企業主體責任和部門監管責任,嚴肅查處事故責任企業和相關責任人,有效大幅壓降事故起數和事故傷亡人數,提升本質安全水平,現就相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 進一步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施工企業必須認真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切實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訓到位、安全管理到位、應急救援到位,確保安全生產。一是要足額提取和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確保購買、租賃和使用的施工機具設備等符合安全要求。二是要全面落實崗前培訓全覆蓋的要求,對新進工人以及待崗、換崗工人要及時進行三級教育、安全防護基本知識和技能、事故案例教育的培訓,未經培訓不得上崗。三是堅決杜絕“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等行為,總承包(專業承包)企業項目經理、安全員必須在崗履職,每日巡查安全生產工作,危大工程關鍵節點實施時,項目經理必須靠前指揮,堅決杜絕“三違”現象發生,健全“三違”處罰臺帳。施工企業要全面配備安全總監,與項目部簽訂安全生產承諾書,加強對各項目部的安全檢查,建立項目部安全隱患排查整改考核機制。監理單位應按規定配備相應監理人員,對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理,加強對現場安全的巡查和隱患的督促整改。四是要定期評估和研究施工過程可能存在的安全生產風險隱患,科學制定各類事故應急預案,完善應急救援裝備物資、隊伍,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二、進一步落實安全監管責任
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轄區建設規模和監督任務,強化監督力量保障、優化監督資源配置,提升信息化監管能力,堵塞監管盲區,嚴厲打擊違法建設行為。
(一)強化日常監督管理。安全監督機構要加大在建項目巡查頻次,突出抓好危大工程等重點部位環節的安全管控,對主體責任落實不力、安全管理不嚴格、發生過事故或存在重大隱患的企業,要加大安全生產隨機檢查或抽查頻次。結合日常監督對在建項目全面實施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完善風險隱患分級管控機制,強化高處墜落防范專項整治,推進在建工程統一納入信息化監管,對危大工程實施信息化動態監管,提高監管效能。加強對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預防高墜措施、危大工程措施不到位以及存在“三違”現象等違規事項,督促建設單位在工程結算時按照《江蘇省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監督檢查表》相應扣減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
(二)堅決堵塞監管盲區。開發區(園區)建設工程必須履行法定基本建設程序,納入統一監管。要按照“責權對等”的原則,凡取得施工許可審批權限開發區(園區),必須建立健全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管機構,根據監管規模配備相應監管力量,監督機構須經考核認定后,方可開展相應監督工作。
(三)嚴厲打擊違法建設。嚴格工程基本建設程序,堅決杜絕未批先建、無證施工等違法建設行為,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及有關責任人按照相關規定進行上限處罰。要按照法定的權限、條件和程序,依法實施施工許可,加強對許可前的用地批準手續和工程規劃許可核實。進一步協同審批與市場、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聯動,施工許可前置條件中的質量、安全技術措施要同步質量、安全監督機構進行審查,切實提高施工許可審批質量。對違法建設行為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對施工企業除按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外,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停止在本省范圍投標資格1年,發生較大事故的停止在本省范圍投標資格2年;并按照《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對負有重大責任構成犯罪有關人員提出追究刑事責任的建議;要按照相關規定將違法建設行為主體認定為安全生產領域“黑名單”,并報送至信用監管平臺。
三、 進一步強化事故責任企業聯合懲戒措施
從2020年5月起,對事故責任企業實施聯合懲戒措施。
(一)今后凡本省施工企業發生1起一般事故的,事故所在地的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對事故情況進行通報,通報中要立即對發生事故的施工企業和監理企業在事故所在地設區市范圍內停止投標資格不少于3個月,并將通報報我廳備案。
(二)今后凡發生1起較大或以上事故的我省施工企業和監理企業在本省范圍內停止投標資格,施工企業直至安全生產許可證處罰結束方可解除,監理企業根據事故調查報告作出相應處罰后方可解除。
(三)外省企業在我省發生事故的,按照相關規定從事故通報之日起停止在我省投標資格,直至其注冊所在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回函我廳后方可解除。
(四)本省施工企業和監理企業在2020年內連續發生2起一般事故的,從第二起事故通報之日起停止在本省范圍內投標資格不少于3個月。
(五)2020年內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對有責任的本省施工單位實施頂格處罰,一律按照上限期限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
(六)對發生一般事故的項目經理和安全員在該項目竣工驗收備案后,暫扣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1年;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的,在該項目竣工驗收備案后,一律吊銷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并對發生事故的項目經理和總監進行信用分扣分,列入不良行為記錄。
(七)按照“隱患即是事故”的理念,對違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37號令要求,未編制危大工程專項方案、未按規定審核論證、未按專項方案施工等行為,以及重大隱患整改不力等安全生產條件降低的情形,要及時將違法違規實事上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實施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處罰。
四、落實建設單位首要責任
突出整治建設單位違法發包、肢解發包,指令施工企業搶工期、趕進度,未確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保障到位等問題。房地產開發和政府投資項目在辦理完施工許可進入安全監督程序后,必須在“江蘇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統”中完成《建設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承諾書》上傳工作。對未能履行承諾的,屬地監管部門可向建設單位(房產開發企業)集團總部發出《建設單位安全生產督促函》,列舉違法違規事實,督促整改并提出處罰建議。對仍不能履行承諾的,可在相關媒體、網站曝光違法違規事實,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實施經濟處罰和行政處罰,房地產開發企業暫緩核發預銷售許可或下一開發樓盤施工許可,政府投資工程暫緩核發下一項目施工許可;對同一集團總部下在我省的多個開發項目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啟動省級專項督查通報機制,向社會公布事故情況和督查結果,必要時公告提醒各地人民政府土地出讓過程中慎重選擇。
五、加大新型安全防護設施推廣力度
督促施工企業加大對施工現場安全防護設施的投入,提升施工安全防護水平,逐步淘汰落后技術和設備使用。鼓勵在“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等危大工程以及城市軌道交通工程上推廣使用承插型盤扣式鋼管腳手架,臨邊洞口位置推廣使用定型化工具化防護網片。定期發布江蘇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推廣、限制、禁止使用技術和設備目錄,將使用情況與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相掛鉤,優先推薦為省級標準化星級工地。各地可結合實際情況制定使用新型安全防護技術設施的具體辦法。
六、加強事故督辦和警示教育
事故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要依法參與事故調查,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的準則,實事求是、遵從科學、客觀公正的提出總分包單位責任認定建議。及時掌握事故調查進展情況,在收到人民政府對事故調查報告批復后15日內完成逐級上報。凡我省范圍內發生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的施工企業(項目)和監理單位的相關人員必須參加強制性安全培訓,具體包括施工企業負責人、項目經理、安全員以及項目總監等。生產安全事故項目的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在申請恢復安全生產許可證或進蘇承攬新項目資格前,須提交事故警示教育資料(PPT),警示教育資料包括事故基本信息、調查情況、技術與管理原因分析、責任認定和處理意見、防范措施等視頻、圖片和文字材料。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將定期對事故總體情況進行深層次技術分析,形成案例匯編用于警示教育。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0年4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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