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怎樣“自由裁量”才不算“任性”
案例回顧
某采購代理機構受某大學委托,對其公寓管理服務項目以公開招標方式實施了政府采購,有10余家物業公司參與投標,最終A公司中標。中標公告發布后,落標B公司提出質疑,質疑評審專家技術部分的評分標準與扣分結果。采購代理機構組織采購人、原評標委員會成員就該項目進行了復核,發現有評審專家對不同供應商在投標中出現的同類問題采用雙重標準評標。
本項目采購文件開標分項一覽表的價格分項中包括固定資產折舊,落標B公司固定資產折舊報價為0,注明“現有固定資產折舊費用均已攤銷”。評審專家認為,B公司固定資產折舊報價為0,其投標無效。采購代理機構項目負責人提醒,依據招標文件,認定投標無效理由不充分,評標委員會經合議后認定該公司投標有效。某評審專家遂在報價合理性評分項處給B供應商打0分,同時,在管理方案評分項(滿分15分)處,給B公司打0分。但是,該評審專家對于項目中存在同樣問題的C公司,給出了報價合理性2分、管理方案15分的評分。
問題引出
如何避免評審專家濫用自由裁量權?
專家點評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應當按照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根據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財政部印發《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分別規定,“評審專家應當嚴格遵守評審工作紀律,按照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根據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對需要共同認定的事項存在爭議的,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結論”。
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出,評審專家應獨立評審,并對自己的評審意見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同時,評審專家可以針對采購文件提出不同于其他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見解,也就是說,專家在評審過程中可以依照對采購文件的理解行使自己的裁量權。
由此便引出兩個概念:“獨立評審”與“自由裁量”。獨立評審意味著“自由裁量”,那么,專家的裁量權是否可以毫無限制呢?回答自然是否定的。
自由裁量必須是要基于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的。自由裁量權過大,則在主觀評分項上很難對其進行制約,很容易導致專家在評審中出現傾向性。失去自由裁量權,干預專家的獨立評審,則違反法律的規定,失去公平公正的原則。因此,在獨立評審和自由裁量中尋找一個平衡點是很重要,如何使得項目評審過程公平公正,如何避免上述案例中專家脫離招標文件的規定去自由使用手中的裁量權呢?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討論。
首先,細化采購文件,評標指標量化,減小評審專家隨意性。在采購文件制作中通過細化評標因素,減少歧義和誤差,引導評標專家明確評審方向,按照采購文件的規定進行評審。采購需求中各類指標盡可能量化,產品質量好壞,服務是否達標,不能由專家憑感覺來定,而用產品技術參數或服務業績來評價,從而減少評標專家在評審過程中的隨意性。
其次,嚴謹評分程序,加強獨立評審監督,降低評審風險。雖然每個項目評分因素設置各有不同,但總體上都分為客觀分、主觀分、價格分三個部分。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應按照采購文件要求,獨立審核投標文件,獨立進行打分工作,評標委員會成員之間不得串通協商。同時,評審現場也要求項目人提高警惕,加強發現問題的敏感度,對未按評審現場規定操作的專家及時提醒。
第三,強化評審專家責任,提高專家評標質量,強化專家法律意識。在評審過程中,評審專家的意見也是一種權力,它甚至直接左右了最終的評審結果。評審專家都是隨機抽取的,評審工作基本上都是兼職工作,很多專家抱有“誰中標與我無關,反正規則又不是我制定的”的想法,對他們來說評審結果與己無關,評標責任無從追究,從客觀上講這也是造成評標委員會濫用“裁量權”的根源之一。因此,專家要為自己講的每一句話負其應有的責任,強化專家法律意識和法律責任。
最后,加強專家考核,考評和監管相結合,提升專家水平。在現行的政府采購制度中,專家的管理與使用是分離的。專家管理權在財政部門,專家使用權在代理機構。因此專家的考核,要管理部門與代理機構配合,代理機構發現專家問題后,要及時上報管理部門,管理部門也要對照相應的專家考核辦法,對違規專家做出處罰,形成環環相扣的考核制度。同時還要加大對違規專家的處罰力度,對違規專家實行公開曝光制度,政府采購相關媒體上公布違規專家名單、違規情況等,將不合格專家剔除出政府采購專家庫,提升準入水平使其成為一趟流動的清泉。
法規鏈接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應當按照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根據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采購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的,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應當停止評審并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說明情況。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評審專家應當嚴格遵守評審工作紀律,按照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根據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
評審專家發現采購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或者采購文件存在歧義、重大缺陷導致評審工作無法進行時,應當停止評審并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書面說明情況。
評審專家應當配合答復供應商的詢問、質疑和投訴等事項,不得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和在評審過程中獲悉的商業秘密。
評審專家發現供應商具有行賄、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串通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
評審專家在評審過程中受到非法干預的,應當及時向財政、監察等部門舉報。
第十九條 評審專家應當在評審報告上簽字,對自己的評審意見承擔法律責任。對需要共同認定的事項存在爭議的,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結論。對評審報告有異議的,應當在評審報告上簽署不同意見并說明理由,否則視為同意評審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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