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東,政府采購這16種行為將被納入誠信記錄
山東省財政廳近日印發《山東省政府采購履約驗收管理暫行辦法》(魯財采〔2018〕70號)(以下簡稱“《辦法》”),明確了供應商、采購人及其他項目驗收參與方的禁止行為,并對相關各方違法違規行為給出處罰辦法。
《辦法》共列出16種會被納入誠信記錄的行為,涉及供應商、采購人及其他項目驗收參與方。
根據《辦法》,供應商存在下列行為的,將被納入誠信記錄:
一是無正當理由放棄采購合同履約的
二是不履行合同義務,情節嚴重的
三是在數量、質量、技術、服務、安全、標準、功能、工藝等方面不符合采購合同約定,給采購人造成較大損失或者影響的
四是因履約問題影響采購項目功能實現又拒不糾正的
五是與采購人工作人員或者驗收小組成員串通,實施虛假履約驗收的
六是其他損害公共利益、采購人利益、第三方權益且情節較重的
《辦法》明確,采購人存在下列六種行為的,納入誠信記錄:
一是不履行驗收義務且拒不糾正的
二是未按規定要求組織項目驗收的
三是與供應商串通,實施虛假履約驗收的
四是履約驗收機制不完善、責任不落實且造成較大經濟損失或者影響的
五是發現問題不及時處理,造成較大經濟損失或者嚴重影響政府公信力的
六是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紀律行為
《辦法》同時還規定,其他項目驗收參與方存在下列四種行為的,也將納入誠信記錄
一是驗收小組成員接受供應商賄賂及其他利益輸送,影響項目驗收結論的
二是采購代理機構操控、干擾項目驗收工作,影響驗收結論的
三是第三方機構與供應商串通,提供虛假檢驗檢測報告、評估意見等相關證明,影響項目驗收結論的
四是其他影響項目驗收結果客觀公正的行為
山東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處處長韓震提醒,采購人作為項目驗收的主體,在項目驗收中發現違約線索,應當保留證據,依法依規追究相關當事人的違約失信責任。
韓震還介紹,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驗收小組、供應商在項目驗收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將依據《政府采購法》及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受到處理。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相應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影響公共利益或者采購人權益,但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沒有規定的,由財政部門予以約談,責令改正,并根據信用管理規定予以記錄、公告。
此外,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在履約驗收監管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依照《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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