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2022年水利監理資質開始申報!
最新公告:2022年水利監理資質開始申報!
水利部關于開展2022年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認定工作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公告2022年第14號
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水利部決定開展2022年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認定工作。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資質認定范圍
水利工程施工監理、
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監理、
機電及金屬結構設備制造監理
水利工程建設環境保護監理
四個專業的首次、增加專業和晉升資質等級申請。
二、申請材料及要求
(一)《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認定申請表》(見附件)。
(二)企業章程(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復印件)。
(四)技術負責人任命文件和工程類高級職稱證書(復印件)。
(五)本單位申請資質對應注冊專業的監理工程師(水利工程)、一級造價工程師(水利工程)的勞動合同(復印件),以及申請當月之前三個月(2022年8月至10月或9月至11月)的社會保險參保繳費材料,注冊監理工程師(水利工程)具備高級職稱的需提供職稱證書(復印件)。
社會保險應包含養老、醫療、失業和工傷等法律法規規定應繳納的險種;退休人員需提供聘用單位繳納的意外傷害保險投保繳費材料(復印件,包含2022年8月至10月或9月至11月),其中年齡未滿60周歲的,需提供退休證明文件;年齡滿60周歲的,需提供身份證復印件。社會保險投保繳費材料中繳費單位應與申請單位一致,上級公司、子公司、事業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等其他單位繳納或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不予認定,分公司繳納的社會保險予以認定。
(六)近三年(2019年9月至2022年8月)承擔的監理業績。附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書(復印件)、工程等級證明文件、已完工工程的建設單位評價意見以及業績匯總表(需注明工程等級、合同額、承擔時間等內容)。
首次申請資質的,提交(一)至(五)項材料;申請增加專業的,提交(一)、(二)、(五)項材料;申請晉升資質等級的,提交(一)至(六)項材料。每個申請事項需按上述要求提供一套完整的申請材料,并裝訂成冊。
三、申報和審批程序
水利部行政審批受理中心統一受理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認定申請。申請單位于2022年11月1日至11月20日登陸水利部政務服務平臺(https://spjc.mwr.gov.cn/),在線提交申請材料。水利部于11月21日至11月25日對申請材料進行網上預受理,通過預受理的申請單位請于12月2日前將紙質材料郵寄至水利部行政審批受理中心,逾期提交或不提交紙質材料的,視為放棄申請。水利部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不包括專家評審、公示和依法組織聽證所需的時間)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對準予行政許可的單位頒發資質等級證書。
四、其他事項
(一)水利部將通過水利部網站和全國水利建設市場監管平臺對申請單位確認的企業概況、注冊人員名單、監理業績清單、申請事項等主要申報信息予以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二)申請單位在水利部政務服務平臺上在線填寫《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認定申請表》時,“四、技術負責人基本情況”和“五、監理工程師(水利工程)和一級造價工程師(水利工程)情況一覽表”中的監理工程師(水利工程)、一級造價工程師(水利工程)名單將通過調取水利部政務服務平臺的人員注冊信息自動生成,申請單位應當從中勾選申請資質所需的人員。
(三)申請單位應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確保材料完整、真實、準確,確保郵寄至水利部的紙質材料與在線提交的申請材料內容保持一致。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我部將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單位在一年之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記入申請單位不良行為記錄信息并在全國水利建設市場監管平臺公開。
五、聯系方式
(一)咨詢電話:010-63208000,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
(二)材料接收地址:北京市西城區白廣路二條2號(水利部機關東樓一層),郵政編碼:100053
(三)監督舉報電話:12314
水利部
2022年9月9日
延伸閱讀: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
(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9號發布 根據2010年5月14日《水利部關于修改<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的資質管理,規范水利工程建設市場秩序,保證水利工程建設質量,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以下簡稱監理單位)資質的認定與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從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業務的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取得資質,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業務。
第四條 申請監理資質的單位(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按照其擁有的技術負責人、專業技術人員和工程監理業績等條件,申請相應的資質等級。
第五條 水利部負責監理單位資質的認定與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屬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管理權限,負責有關的監理單位資質申請材料的接收、轉報以及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
第六條 監理單位資質分為水利工程施工監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監理、機電及金屬結構設備制造監理和水利工程建設環境保護監理四個專業。其中,水利工程施工監理專業資質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監理專業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和丙級三個等級,機電及金屬結構設備制造監理專業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兩個等級,水利工程建設環境保護監理專業資質暫不分級。
第七條 各專業資質等級可以承擔的業務范圍如下:
(一)水利工程施工監理專業資質
甲級可以承擔各等級水利工程的施工監理業務。
乙級可以承擔Ⅱ等(堤防2級)以下各等級水利工程的施工監理業務。
丙級可以承擔Ⅲ等(堤防3級)以下各等級水利工程的施工監理業務。
適用本辦法的水利工程等級劃分標準按照《水利水電工程等級劃分及洪水標準》(SL252-2017)執行。
(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監理專業資質
甲級可以承擔各等級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監理業務。
乙級可以承擔Ⅱ等以下各等級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監理業務。
丙級可以承擔Ⅲ等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監理業務。
同時具備水利工程施工監理專業資質和乙級以上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監理專業資質的,方可承擔淤地壩中的骨干壩施工監理業務。
適用本辦法的水土保持工程等級劃分標準見附件二。
(三)機電及金屬結構設備制造監理專業資質
甲級可以承擔水利工程中的各類型機電及金屬結構設備制造監理業務。
乙級可以承擔水利工程中的中、小型機電及金屬結構設備制造監理業務。
適用本辦法的機電及金屬結構設備等級劃分標準見附件三。
(四)水利工程建設環境保護監理專業資質
可以承擔各類各等級水利工程建設環境保護監理業務。
第三章 資質的申請、受理和認定
第八條 申請監理單位資質,應當具備“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標準”(附件一)規定的資質條件。
監理單位資質一般按照專業逐級申請。
申請人可以申請一個或者兩個以上專業資質。
第九條 監理單位資質每年集中認定一次,受理時間由水利部提前三個月向社會公告。
監理單位分立后申請重新認定監理單位資質以及監理單位申請資質證書變更或者資質延續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條 申請人應當向其注冊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但是,水利部直屬單位獨資或者控股成立的企業申請監理單位資質的,應當向水利部提交申請材料;流域管理機構直屬單位獨資或者控股成立的企業申請監理單位資質的,應當向該流域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材料。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并連同申請材料轉報水利部。水利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辦理受理手續。
第十一條 首次申請監理單位資質,申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登記證明;
(三)企業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五)《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申請表》中所列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的資格證書和申請人同意注冊證明文件(已在其他單位注冊的,還需提供原注冊單位同意變更注冊的證明),以及上述人員的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憑證。
申請晉升、重新認定、延續監理單位資質等級的,除提交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證書》(副本);
(二)《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申請表》中所列監理工程師的注冊證書;
(三)近三年承擔的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書,以及已完工程的建設單位評價意見。
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二條 水利部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認定或者不予認定的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決定予以認定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頒發《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證書》;不予認定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水利部在作出決定前,應當組織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并將評審結果在水利部網站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日。
水利部應當制作《水行政許可除外時間告知書》,將評審和公示時間告知申請人。
第十四條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證書》包括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為5年。
第十五條 資質等級證書有效期內,監理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工商注冊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后30個工作日內向水利部提交水利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等級證書變更申請并附工商注冊事項變更的證明材料,辦理資質等級證書變更手續。水利部自收到變更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六條 監理單位發生合并、重組、分立的,可以確定由一家單位承繼原單位資質,該單位應當自合并、重組、分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提交有關申請材料以及合并、重組、分立決議和監理業績分割協議。經審核,注冊人員等事項滿足資質標準要求的,直接進行證書變更。重組、分立后其他單位申請獲得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的,按照首次申請辦理。
第十七條 資質等級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監理單位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向水利部提出延續資質等級的申請。水利部在資質等級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第十八條 水利部應當將資質等級證書的發放、變更、延續等情況及時通知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并定期在水利部網站公告。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水利部建立監理單位資質監督檢查制度,對監理單位資質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十條 水利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客觀、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發現監理單位資質條件不符合相應資質等級標準的,應當向水利部報告,水利部按照本辦法核定其資質等級。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應當給予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監理單位被吊銷資質等級證書的,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因違法違規行為被降低資質等級的,兩年內不得申請晉升資質等級;受到其他行政處罰,受到通報批評、情節嚴重,被計入不良行為檔案,或者在審計、監察、稽察、檢查中發現存在嚴重問題的,一年內不得申請晉升資質等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申請表、受理憑證、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不予受理告知書等文書格式由水利部統一制定,《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證書》由水利部統一印制。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取得的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證書,本辦法施行后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本辦法施行后申請晉升、變更、延續和重新認定資質等級的,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管理辦法》(水建管〔1999〕63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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