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個項目廢標 6個都是因為這件事,采購代理機構要注意
7月9日,財政部公布884號至894號政府采購處理意見,有10個項目因為違規而被廢標,采購人代理機構和供應商很多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處罰。
記者發現,10個項目中有6個項目都是因為招標文件存在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的情形而被查處。
在以往的政府采購判例中這也是比較容易出的錯誤。這些判例的法律依據是《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的六十八條第七款;采用綜合評分法時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這一行為與未按照規定執行政府采購政策;非法干預采購評審活動等行為并列,根據規定要負法律責任的,這一次中國儀器進出口總公司就因為在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專項儀器購置項目第二批(第08包)”項目中發現招標文件存在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的情形而被除以警告的行政處罰?
那么,如何才算是評審因素分值設置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呢?下表是國稅總局批量集中采購的評分標準。
臺式計算機、便攜式計算機和針式打印機各子包評分標準:
所有的評分指標都可以量化并有相應的分數,比如顯卡,集成顯卡是2分、獨立顯卡3分。哪怕是財務狀況、信譽、這種看起來比較抽象化的指標都要有納稅證明和資信證明來界定,不同的證明文件對應不同的分數。如果沒有這些量化的指標,而只是粗暴的把信譽這一欄分成良好、一般、極差來打分的話,就屬于評審因素分值設置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
比如山東大學齊魯醫院2019年醫療設備采購(第一批)項目(B包)中“貨物主要技術指標和運行性能”和“設備的先進性”的評分標準就沒有量化,只是設定了先進、一般、先進性不足等來打分。
政府采購專家、天津南開大學教授何紅鋒認為,如果評分沒有量化指標的話,就完全依賴評標專家個人的自由裁量了,評審有可能會失之公允。而且像先進性、穩定性、等指標完全可以量化成技術標準,比如設備上采用了哪些先進技術,有幾項對應多少得分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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