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投標人在開標前知道招標文件不合理,如何維權?
案例
截至規定的投標時間,某單位工程化驗設備項目有3家單位按時參加投標。所采購的“自動高壓蒸汽滅菌器”在招標文件中有如下實質性要求“通過GLP/GMP檢測認證,投標文件中提供證書復印件”,經評標委員會審查,發現3家單位投標文件中均未提供該證書復印件,但均提供了由所投產品的生產企業出具的“說明”,表明其所投產品均可滿足GLP/GMP檢測規則里對儀器的檢驗要求。
評標委員會認為3家單位提供的所投產品生產企業出具的“說明”不符合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認定3家單位投標無效,最終本項目因無合格標,廢標。
問題引出
1.招標文件將“通過GLP/GMP檢測認證,投標文件中提供證書復印件”一條要求作為實質性技術要求,是否合理?
2.投標人在開標之前知道招標文件存在不合理,如何維權?
3.若采購人在開標之前已知曉招標文件存在不合理,該如何做?
專家點評
針對問題1,GLP是英文Good Laboratory Practice的縮寫,即《藥品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GMP是英文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的縮寫,中文含義是“產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GMP是一套適用于制藥、食品等行業的強制性標準。GLP/GMP認證是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藥品生產、藥物非臨床研究等企業單位的一種強制性的質量管理規范。可見,上述兩個證書均是針對企業單位的,而非針對某一項具體產品的。采購人在“自動高壓蒸汽滅菌器”的技術參數中作此要求是不合適的。
針對問題2,本項目3家單位均出具了所投產品的生產企業出具的“說明”,說明里明確了GLP/GMP認證是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藥品生產、藥物非臨床研究等企業單位的一種強制性的質量管理規范,而不是對某一個產品的認證。可見,投標人在投標前是知曉招標文件存在“瑕疵”的。但是,3家單位均未通過合法的問詢或者質疑的方式解決此問題,而是換做找生產企業出具“說明”的方式去解決,很明顯,3家單位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并不了解,尋找出路的方向錯了。再出現上述問題時應該第一時間與采購人和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書面問詢,修改招標文件要求后再進行投標。
針對問題3,在評審現場,專家提出3家單位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時,采購人明確表示,在項目招標公告發出后,采購人通過信息反饋知曉此條款設定的不合理,但是并未向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認為項目需求書中有多項產品,這么一條要求可以忽略不計,而且在評審過程中也表達出此條懇請專家可以忽略,不予考慮。正確的方法是,及時與招標代理機構溝通,修改招標文件后再進行采購。
招投標工作是依法依規開展的法律程序,評審工作也需要在法律法規賦予的權限下進行,不能因采購人一句“專家可以不予考慮”就改變采購需求存在的瑕疵。更何況,采購人早就對此問題知情,卻不知道向采購代理機構反饋,通過發布補充公告的方式去挽救與彌補,法律意識極度缺乏。隨著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健全與完善,供應商和采購人要適應法律要求落實主體責任,依法依規進行采購。
法規鏈接 《政府采購法》
第三十六條 在招標采購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廢標:
(一)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投標人的報價均超過了采購預算,采購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的。
廢標后,采購人應當將廢標理由通知所有投標人。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十一條 采購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應當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公正廉潔,誠實守信,執行政府采購政策,建立政府采購內部管理制度,厲行節約,科學合理確定采購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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