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出臺,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
第一條 為了確定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范招標投標活動,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業成本、預防腐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包括:
(一)使用預算資金200萬元人民幣以上,并且該資金占投資額10%以上的項目;
(二)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金,并且該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
第三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四條 不屬于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條規定情形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必須招標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確有必要、嚴格限定的原則制訂,報國務院批準。
第五條 本規定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范圍內的項目,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4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
同一項目中可以合并進行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合同估算價合計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必須招標。
第六條 本規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關于《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的相關解釋
經國務院批準,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6號),大幅縮小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范圍。這是招標投標領域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舉措,有助于擴大市場主體特別是民間投資者的自主權,減輕企業負擔,激發市場活力和創造力。
根據《招標投標法》規定,2000年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報經國務院批準發布《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國家發展計劃委第3號令,以下簡稱3號令),明確了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3號令頒布實施以來,我國形成了較為完善的強制招標制度體系,對促進招標投標制度的推廣應用,規范招標投標行為,保障公平競爭,提高招標采購質量效益,預防懲治腐敗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我國經濟社會不斷發展和改革持續深化,3號令在施行中逐步出現范圍過寬、標準過低的問題。同時,各省區市根據3號令規定,普遍制定了本地區必須招標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不同程度上擴大了強制招標范圍,并造成了規則不統一,進一步加重了市場主體負擔。
針對上述問題,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3號令進行了修訂,形成了《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報請國務院批準后印發,2018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主要修改了三方面內容:一是縮小必須招標項目的范圍。從使用資金性質看,將《招標投標法》第3條中規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明確為使用預算資金200萬元人民以上,并且該資金占投資額10%以上的項目,以及使用國有企事業單位資金,并且該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從具體項目范圍看,授權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確有必要、嚴格限定的原則,制訂必須招標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的具體范圍,報國務院批準。目前,國家發展改革委已會同有關部門形成相關具體范圍草案,與3號令相比作了大幅縮減,擬報國務院批準后,于《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正式實施前發布。二是提高必須招標項目的規模標準。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將施工的招標限額提高到400萬元人民幣,將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采購的招標限額提高到200萬元人民幣,將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采購的招標限額提高到100萬元人民幣,與3號令相比翻了一番。三是明確全國執行統一的規模標準。刪除了3號令中“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規定本地區必須進行招標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但不得縮小本規定確定的必須進行招標的范圍”的規定,明確全國適用統一規則,各地不得另行調整。
下一步,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做好《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貫徹實施工作,組織清理與《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不一致的規定,使簡政放權的效果落到實處。同時,進一步創新完善招標投標制度,加快修訂《招標投標法》,更好發揮招標投標競爭擇優的作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國務院關于《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的批復
國函〔2018〕56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務院批準《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由你委公布,公布時注明“經國務院批準”。《規定》的施行日期由你委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規定》施行之日,2000年4月4日國務院批準、2000年5月1日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發布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同時廢止。
國務院
2018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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