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的投標書造假行為有哪些?
現在行業競爭越來越激烈,為了中標,投標人使盡渾身解數,圍標串標等各種違規操作更是屢禁不止。一些投標人為能夠在眾多同行中脫穎而出,甚至不惜在制作投標標書時造假。那么,常見的投標書造假行為有哪些?
1.以他人名義投標
在投標活動中,有時會出現投標人通過租借他人資格證書、資質證明等一系列材料,或者是以他人的名義來參與投標的情況。
我國《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使用通過受讓或者租借等方式獲取的資格、資質證書投標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以他人名義投標。
2.業績不實
常見的情況包括以下兩種:
投標人通過偽造等方式來滿足投標業績要求;
投標人拿諸如框架協議、合同意向書等一些預約合同頂替真實業績證明。
3.財務報表作假
為評估投標人企業經營與財務狀況,以確定投標人的履約能力,部分招標方會在招標文件里提出需要投標人提供經過本單位專業財務人員審核確認過的財務報表或經專業審計事務部門審計過的年度財務報表作為依據。
但是由于現在評標委員會成員以技術類評委為主,一般沒有配備經濟類評委,如果招標人及評審人員對這塊不夠重視,就會有投標人為了讓公司財務更好看而在提交的財務報表上作假,以此來提升中標率。
4.信用造假
近幾年國內各行各業,特別是招投標行業,正在大力推廣信用評分機制,出現信用違約的企業一般會受到禁止參與項目招投標的處罰,但是投標又是很多企業參與項目的必經之路,所以有部分被列入黑名單的企業,會在這個方面動腦筋,提供作假的信用信息。
以上三種行為均屬于上文中提到的《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里“弄虛作假”的行為,對此《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有較為詳細的規定:
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的行為:
(1)使用偽造、變造的許可證件;
(2)提供虛假的財務狀況或者業績;
(3)提供虛假的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簡歷、勞動關系證明;
(4)提供虛假的信用狀況;
(5)其他弄虛作假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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