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辦公廳發布《關于開展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和評審專家履職評價工作(試行)的通知》及評價指標
財政部辦公廳發布《關于開展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和評審專家履職評價工作(試行)的通知》及評價指標
12月8日,財政部辦公廳發布《關于開展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和評審專家履職評價工作(試行)的通知》及評價指標,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具體內容如下:
關于開展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和評審專家履職評價工作(試行)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
各中央預算單位,中共中央直屬機關采購中心、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全國人大機關采購中心、國家稅務總局集中采購中心、海關總署物資裝備采購中心、中國人民銀行集中采購中心、公安部警用裝備采購中心,有關社會代理機構:
為落實《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6〕198號)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8〕2號)有關規定,加強對政府采購事中事后監管,現就開展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和評審專家履職評價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財政部評審專家庫抽取專家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在評審活動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在政府采購信用評價系統中評價評審專家職責履行情況。
二、財政部評審專家庫中的評審專家應在評審活動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在政府采購信用評價系統中評價組織此次采購活動的采購代理機構履職情況。
三、評審專家、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在政府采購信用評價系統中查詢對本人或本單位評價情況。
四、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應當按照客觀、公正的原則評價履職情況,不得虛假評價。評價工作原則上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逾期未評價的,系統將自動默認好評。
五、財政部將加強對履職評價結果的大數據分析,研究根據一年內評審專家得分的平均分,設定評審專家的階梯抽取概率;將上一年度采購代理機構得分的平均分,作為對其綜合評價的重要因素。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附件:1.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的履職評價指標
2.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履職評價指標
財政部國庫司
2021年12月8日
附件1: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的履職評價指標
附件2: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履職評價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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