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真格了!對接“四庫一平臺”,比對項目經理、總監崗位資格!掛證將被預警
動真格了!對接“四庫一平臺”,比對項目經理、總監崗位資格!掛證將被預警
近日,福建省住建廳征求《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業合同履約行為評價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意見。
“省級實名制平臺”對接“ 省建設行業信息公開平臺”
2022年10月1日起,省級實名制平臺通過對接省建設行業信息公開平臺方式,獲取項目基本信息和施工許可證信息,并自動分配至各承建單位平臺企業端賬號。(具體操作手冊見文章末尾)
施工企業應在項目辦理施工許可證30日內關聯項目和施工許可證,完成實名制項目創建。
未按時完成項目創建的,平臺將自動認定為項目未上傳實名制數據,該項目合同履約評價分數記為零分。
通過平臺嚴查到崗履職,尤其是項目經理和總監
1、“省級實名制平臺”通過對接“省工程建設監管一體化平臺”,獲取項目備案管理人員信息,并對其納入實名制信息化管理情況予以比對,預警未納入實名制管理的備案人員。
2、“省級實名制平臺”通過對接住建部“四庫一平臺”,獲取從業人員注冊信息,并對項目經理(總監)的崗位資格進行比對:
對于項目經理(總監)存在非注冊建造師(注冊監理工程師)或注冊的企業非本單位的,予以預警。
項目經理存在預警的,視為未到崗履職,到崗情況(最高8分)記為0分。
3、2022年10月1日起,“省級實名制平臺”將正式啟用考勤抽查功能。對項目部分考勤人員(建筑工人和項目管理人員)的考勤真實性進行隨機抽查核查,原則上每月每個項目不少于一次。
被抽查項目的施工企業應在收到抽查短信或平臺的抽查提醒兩個小時內回應抽查事項。
附原文:
各設區市建設局,平潭綜合實驗區交建局,各有關單位:
省廳于2021年7月15日印發《福建省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體系企業合同履約行為評價標準(2021年版)》(閩建筑〔2021〕12號),并于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2021年版合同履約評價標準施行以來,部分企業反映存在因項目狀態維護不及時、項目類別填報錯誤等問題被誤計分。省廳也多次對合同履約評價實施情況進行調研。為健全完善我省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體系,進一步規范合同履約行為評價,保障企業合法權益,省廳起草了《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業合同履約行為評價有關事項的通知》。現征求你們意見,請于2022年8月25日前將有關意見建議反饋省廳建筑業處。
電話:0591-87516529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辦公室
2022年8月11日
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業合同履約行為評價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各設區市建設局,平潭綜合實驗區交建局,各有關單位:
為健全完善我省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體系,進一步完善合同履約行為評價辦法,解決前期實施過程中發現的問題,保障企業合法權益,經商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完善項目創建方式
(一)2022年10月1日起,省級實名制平臺(以下簡稱“平臺”)通過對接省建設行業信息公開平臺方式,獲取項目基本信息和施工許可證信息,并自動分配至各承建單位平臺企業端賬號。施工企業應在項目辦理施工許可證30日內關聯項目和施工許可證,完成實名制項目創建。未按時完成項目創建的,平臺將自動認定為項目未上傳實名制數據,該項目合同履約評價分數記為零分。
二、做好項目狀態管理
(二)項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變更狀態的,施工企業應及時填寫《項目狀態變更申請表》(附件1),經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確認后,在平臺上申請狀態變更。評價實施單位應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實和變更,項目合同履約評價狀態將變更完成后次日自動更新。停工項目復工的,施工企業應在復工前2個工作日在平臺申請項目狀態變更。
1.項目施工過程中遇到春節、重大自然災害、疫情等情況的,可根據實際情況申請停工并暫停評價。
2.項目已在省建設工程監管一體化平臺變更質量安全行為評價狀態的,可在平臺上申請對應狀態變更。
3.項目已按合同約定全部建成且建筑工人全部退場的,可申請項目狀態變更為完工。
4.其他需要變更項目狀態的情形。
三、加強評價采集管理
(三)評價實施單位應當結合日常監管,依照評價標準對所負責評價項目的人員實名信息登記情況、勞動合同登記情況、“維權告示牌”設置情況等實施現場評價采集(詳見附件2)。評價實施單位應在評價季度結束10日前錄入合同履約評價系統,確保評價當季度生效。原則上每個項目每季度應評價一次。被認定為無欠薪標桿項目的,可適當降低評價頻率。
(四)通過大數據手段強化建筑工人的狀態管理。項目存在暫退場建筑工人有考勤記錄的,認定為該建筑工人的進退場狀態與實際不符,由平臺自動扣分。項目考勤人數連續5日低于20人,但建筑工人和管理人員考勤等評價指標滿分的,平臺將納入重點監管,由評價實施單位到施工現場核實。
四、壓實管理人員到崗履職
(五)重點考核項目備案管理人員到崗履職。平臺通過對接省工程建設監管一體化平臺,獲取項目備案管理人員信息,并對其納入實名制信息化管理情況予以比對,預警未納入實名制管理的備案人員。評價實施單位可以比對結果為依據,考核項目管理人員實名制信息登記情況。
(六)加強項目經理崗位信息核對。平臺通過對接住建部“四庫一平臺”,獲取從業人員注冊信息,并對項目經理(總監)的崗位資格進行比對,對于項目經理(總監)存在非注冊建造師(注冊監理工程師)或注冊的企業非本單位的,予以預警。項目經理存在預警的,視為未到崗履職,到崗情況(最高8分)記為0分。
五、強化日常動態監管
(七)2022年10月1日起,平臺將正式啟用考勤抽查功能。評價單位通過考勤抽查功能對項目部分考勤人員(建筑工人和項目管理人員)的考勤真實性進行隨機抽查核查,原則上每月每個項目不少于一次。被抽查項目的施工企業應在收到抽查短信或平臺的抽查提醒兩個小時內,通過“福建人社”微信小程序采集受檢人員考勤情況,回應抽查事項。具體操作流程詳見附件3。
(八)評價實施單位根據平臺記錄的抽查情況,采用相應處理措施。
1.項目的受檢人員考勤回應率低于60%的視為本次抽查不合格,考勤回應率為100%的視為本次抽查優秀。
2.對連續兩次抽查不合格的,應增加抽查頻次;連續兩次抽查優秀的,可適當降低抽查頻次。
3.對于半年內抽查不合格次數累計達3次及以上的,該項目施工企業所承建的項目予以重點監管。評價實施單位應到項目施工現場核實建筑工人電子考勤或項目管理人員到崗情況是否存在弄虛作假。
六、嚴肅處理弄虛作假行為
(九)企業應當配合開展合同履約評價,不得弄虛作假。評價實施單位在日常監管中,發現企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按照弄虛作假處理。
1.實際在建項目在平臺上項目狀態填寫為籌備、停工或完(竣)工等非在建狀態的,或狀態變更申請材料虛假的;
2.項目造價(合同登記為準)超過400萬元,但在平臺上填寫的金額小于400萬元,以此規避履約評價的;
3.經評價實施單位認定存在建筑工人電子考勤或項目管理人員(含項目經理)到崗情況存在弄虛作假的;
4.已復工的項目,未在規定時限內在平臺將項目變更為“在建”狀態;
5.上傳的工資保證金、農民工工資專戶等備案證明材料虛假。
(十)對于被認定為弄虛作假的項目,企業應當組織整改。整改完成后,企業向評價實施單位申請復檢。評價實施單位現場核查認定整改到位的,將該項目從弄虛作假名單中移出。項目在移出弄虛作假名單后下一季度可正常開展合同履約評價。
七、認真做好異議處理
(十一)評價實施單位到施工現場開展評價的,應按照評價標準開展評價并做好評價記錄,并及時錄入評價結果。對企業以扣分事項已整改完畢為由提出的異議一律不予以受理。
(十二)項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被誤納入合同履約評價的,企業應在評價季度結束前10天向評價實施單位提出;評價實施單位在2個工作日內核實確認后,向省住建廳書面申請修正。合同履約季度分數生成后,根據不可追溯原則,一律不予受理相關異議。
1.籌備、停工、完(竣)工的項目誤將項目狀態填寫為“在建”而被納入評價的;
2.根據《福建省工程建設領域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規范化管理指導手冊》(閩治欠辦發〔2022〕11號),無需開展實名制信息化管理而被納入評價的;
3.項目工程類別填寫錯誤的。
八、做好工作溝通銜接
(十三)合同履約評價中的工資保證金制度落實情況、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設立情況、農民工工資發放情況等三個評分項目,由各級人社部門作為評價實施單位負責核實并錄入核實結果。
1.對于工資保證金、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未在平臺的備案,或備案信息不準確、不真實的,該項目的工資保證金制度落實情況、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設立情況不得分;
2.對于現場核實發現農民工工資存在未足額、及時發放的,按照閩建筑〔2021〕12號文件予以扣分。
九、加強信用評價監督
(十四)各評價實施單位要嚴格按照評價標準和本通知要求開展評價,保證評價的準確性、真實性;按照閩建筑〔2021〕22號要求,將合同履約評價開展情況納入交叉檢查內容。省廳將適時開展檢查,掌握各地評價實施情況,對未按照評價標準評價、評價信息把關不嚴的評價機構,一經核實,將予以曝光。
(十五)各評價實施單位應當按照閩建〔2014〕2號和閩建筑〔2021〕22號文件要求,加強評價機構隊伍廉潔教育,不得徇私舞弊;健全監管措施,有效制約權力運行,預防違法違紀行為發生。評價實施單位收到評價工作人員涉嫌違反工作紀律投訴舉報的,應當按規定程序報送有權機關予以核實處理。
附件:1.福建省勞務實名制管理平臺項目狀態變更申請表
2.福建省建筑施工企業合同履約行為現場評價表
3. 考勤抽查功能操作手冊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2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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