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委關于招投標新政發布
發改委關于招投標新政發布
日前發改委等13部門聯合印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法規制度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主體行為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針對招標方、投標方、中標方、評標專家、招標代理機構、監督機構等各個環節提出具體的意見、要求和懲罰措施,部分重點信息如下:
PART 01
針對招標方
(一)依法落實招標自主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不得違法限定招標人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的方式,不得強制具有自行招標能力的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任何單位不得設定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的招標文件審查等前置審批或審核環節。對實行電子招標投標的項目,取消招標文件備案或者實行網上辦理。
(二)嚴格執行強制招標制度。
依法經項目審批、核準部門確定的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未經批準不得隨意變更。
不得以支解發包、化整為零、招小送大、設定不合理的暫估價或者通過虛構涉密項目、應急項目等形式規避招標;不得以戰略合作、招商引資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虛假招標;不得通過集體決策、會議紀要、函復意見、備忘錄等方式將依法必須招標項目轉為采用談判、詢比、競價或者直接采購等非招標方式。
對于涉及應急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緊急情況,以及重大工程建設項目經批準增加的少量建設內容,可以按照《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不進行招標,同時強化項目單位在資金使用、質量安全等方面責任。
不得隨意改變法定招標程序;不得采用抽簽、搖號、抓鬮等違規方式直接選擇投標人、中標候選人或中標人。除交易平臺暫不具備條件等特殊情形外,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應當實行全流程電子化交易。
(三)規范招標文件編制和發布。
招標人應當高質量編制招標文件,鼓勵通過市場調研、專家咨詢論證等方式,明確招標需求,優化招標方案;
對于委托招標代理機構編制的招標文件,應當認真組織審查,確保合法合規、科學合理、符合需求;
對于涉及公共利益、社會關注度較高的項目,以及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項目,鼓勵就招標文件征求社會公眾或行業意見。
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文件,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標準文本,根據項目的具體特點與實際需要編制。
招標文件中資質、業績等投標人資格條件要求和評標標準應當以符合項目具體特點和滿足實際需要為限度審慎設置,不得通過設置不合理條件排斥或者限制潛在投標人。
依法必須招標項目不得提出注冊地址、所有制性質、市場占有率、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業績、取得非強制資質認證、設立本地分支機構、本地繳納稅收社保等要求,不得套用特定生產供應者的條件設定投標人資格、技術、商務條件。
簡化投標文件形式要求,一般不得將裝訂、紙張、明顯的文字錯誤等列為否決投標情形。
鼓勵參照《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建立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招標文件公平競爭審查機制。鼓勵建立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招標文件公示或公開制度。嚴禁設置投標報名等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前置環節。
(四)規范招標人代表條件和行為。
嚴禁招標人代表私下接觸投標人、潛在投標人、評標專家或相關利害關系人;嚴禁在評標過程中發表帶有傾向性、誤導性的言論或者暗示性的意見建議,干擾或影響其他評標委員會成員公正獨立評標。
(五)加強評標報告審查。
重點關注:
評標委員會是否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進行評標;是否存在對客觀評審因素評分不一致,或者評分畸高、畸低現象;是否對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響履約的異常低價投標和嚴重不平衡報價進行分析研判;是否依法通知投標人進行澄清、說明;是否存在隨意否決投標的情況。
加大評標情況公開力度,積極推進評分情況向社會公開、投標文件被否決原因向投標人公開。
(六)暢通異議渠道。
在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中公布受理異議的聯系人和聯系方式,在法定時限內答復和處理異議,積極引導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按照法定程序維護自身權益。
實行電子招標投標的,應當支持系統在線提出異議、跟蹤處理進程、接收異議答復。不得故意拖延、敷衍,無故回避實質性答復,或者在作出答復前繼續進行招標投標活動。
(七)落實合同履約管理責任。
招標人需及時主動公開合同訂立信息,并積極推進合同履行及變更信息公開。加強對依法必須招標項目合同訂立、履行及變更的行政監督,強化信用管理,防止“陰陽合同”“低中高結”等違法違規行為發生,及時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八)加強招標檔案管理。
招標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加強招標檔案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檔案的完整和安全,不得篡改、損毀、偽造或者擅自銷毀招標檔案。加快推進招標檔案電子化、數字化。
(九)強化內部控制管理。
招標人應當建立健全招標投標事項集體研究、合法合規性審查等議事決策機制,積極發揮內部監督作用。
對招標投標事項管理集中的部門和崗位實行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強化內部控制。
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應當在組織招標前,按照權責匹配原則落實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負責人。
鼓勵招標人建立招標項目績效評價機制和招標采購專業化隊伍,加大對招標項目管理人員的問責問效力度,將招標投標活動合法合規性、交易結果和履約績效與履職評定、獎勵懲處掛鉤。
PART 02
針對投標方和中標方
(十)嚴格規范投標和履約行為。
不得通過受讓、租借或者掛靠資質投標;不得偽造、變造資質、資格證書或者其他許可證件,提供虛假業績、獎項、項目負責人等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投標;不得與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或其他投標人串通投標;不得與評標委員會成員私下接觸,或向相關人員行賄謀取中標;不得惡意提出異議、投訴或者舉報,干擾正常招標投標活動。中標人不得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履約保函,或者將中標項目轉包、違法分包。
(十一)加大違法投標行為打擊力度。
密切關注中標率異常低、不以中標為目的投標的“陪標專業戶”。重點關注投標人之間存在關聯關系、不同投標人高級管理人員之間存在交叉任職、人員混用或者親屬關系、經常性“抱團”投標等圍標串標高風險跡象。嚴厲打擊操縱投標或出借資質等行為導致中標率異常高的“標王”及其背后的違法犯罪團伙。
PART 03
針對評標專家
(十二)嚴肅評標紀律。
評標專家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不得對其他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獨立評審施加不當影響;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中介人、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不得透露評標委員會成員身份和評標項目;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在評標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不得故意拖延評標時間,或者敷衍塞責隨意評標;不得在合法的評標勞務費之外額外索取、接受報酬或者其他好處;嚴禁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響公正評標的微信群、QQ群等網絡通訊群組。
(十三)提高評標質量。
評標過程中發現問題的,應當及時向招標人提出處理建議;發現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有關強制性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存在歧義、重大缺陷導致評標無法進行時,應當停止評標并向招標人說明情況;
發現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對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投標報價可能低于成本影響履約的,應當先請投標人作必要的澄清、說明,不得直接否決投標;
有效投標不足三個的,應當對投標是否明顯缺乏競爭和是否需要否決全部投標進行充分論證,并在評標報告中記載論證過程和結果;
發現違法行為的,以及評標過程和結果受到非法影響或者干預的,應當及時向行政監督部門報告。
招標人既要重視發揮評標專家的專業和經驗優勢,又要通過科學設置評標標準和方法,引導專家在專業技術范圍內規范行使自由裁量權;根據招標項目實際需要,合理設置專家抽取專業,并保證充足的評標時間。積極探索完善智能輔助評標等機制,減輕專家不必要的工作量。
(十四)強化評標專家動態管理。
充分依托省級人民政府組建的綜合評標專家庫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建的評標專家庫,建立健全對評標專家的入庫審查、崗前培訓、繼續教育、考核評價和廉潔教育等管理制度。
加強專家庫及評標專家信息保密管理,除依法配合有關部門調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相關信息。
嚴格規范評標專家抽取工作,做到全程留痕、可追溯。評標專家庫管理單位應當建立評標專家動態考核機制,將專家依法客觀公正履職情況作為主要考核內容,根據考核情況及時清退不合格專家。
(十五)嚴格規范和優化評標組織方式。
積極推廣網絡遠程異地評標,打破本地評標專家“小圈子”,推動優質專家資源跨省市、跨行業互聯共享。有關部門應當規范隔夜評標管理,落實行政監督責任;評標場所應當為隔夜評標提供便利條件,做好配套服務保障。
PART 04
針對招標代理機構
(十六)切實規范招標代理行為。
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依法依規、誠信自律經營,嚴禁采取行賄、提供回扣或者輸送不正當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攬業務;對于招標人、投標人、評標專家等提出的違法要求應當堅決抵制、及時勸阻,不得背離職業道德無原則附和;不得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收取高額的招標文件等資料費用;招標代理活動結束后,及時向招標人提交全套招標檔案資料,不得篡改、損毀、偽造或擅自銷毀;不得與招標人、投標人、評標專家、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等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合法權益。
(十七)加強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管理。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在本地區執業的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的動態監管,將招標代理行為作為“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的重點內容,納入跨部門聯合抽查范圍。
開展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和從業人員專業技術能力評價,為招標人選擇招標代理機構提供參考,推動提升招標代理服務能力。
PART 04
針對監督管理機構
(十八)健全監管機制。
暢通投訴渠道,依法處理招標投標違法行為投訴,投訴處理結果反饋當事人的同時按規定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合理利用信訪舉報及時發現違法問題線索,鼓勵建立內部舉報人制度,對舉報嚴重違法行為和提供重要線索的有功人員予以獎勵和保護;
建立投訴舉報案件定期統計分析制度,聚焦突出問題,開展專項整治。
積極適應招標投標全流程電子化新形勢,加快推進“互聯網+監管”,充分依托行政監督平臺在線獲取交易信息、履行監管職責;
不斷探索完善智慧監管手段,及時預警、發現和查證違法行為;
加強電子招標投標信息的防偽溯源監督管理,防止招標投標電子文件偽造、篡改、破壞等風險發生。
(十九)加大監管力度。
各地行政監督部門要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實將監管重心從事前審批核準向事中事后全程監管轉移。
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提升監管主動性和覆蓋面。
招標人發生違法行為的,依法嚴肅追究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不得以他人插手干預招標投標活動為由減輕或免除責任。
與公安機關建立有效的協調聯動機制。加強與紀檢監察機關、審計機關協作配合。加強地方監管執法力量建設,推動人財物更多投入到監管一線,加強監管的技術保障和資源保障。
(二十)健全信用體系。
嚴格執行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依法公開的規定,并及時推送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同步通過“信用中國”網站依法公示。
堅持行政監督、社會監督和行業自律相結合,科學建立招標投標市場主體信用評價指標和標準,推動信用信息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的合理規范應用。
對違法失信主體依法依規實施失信懲戒,情節嚴重的依法實施市場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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