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聯合驗收新方案發布,1月15日起實施
日前,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牽頭對《廣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聯合驗收工作方案(3.0)》進行了優化調整,編制了《廣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聯合驗收工作方案(4.0)》,自2021年1月15日起實施。
方案主要優化調整情況
關于辦理方式
為提升企業辦事效率,進一步融合監管,原則上除可承諾辦理的備案、驗收等行政審批備案事項外,其余事項在聯合驗收時一并提請,通過系統分送一并辦理。
關于辦理要求
1. 分階段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工程,應在主體工程完工后一并辦理竣工聯合驗收手續。為加快工程建成和投入使用的進程,可允許部分建設體量大、建設周期長的項目按照“功能獨立、確保安全”的原則申請組織分期驗收。
2.房屋建筑工程配套的質量、人防、消防等施工內容納入過程監管,竣工聯合驗收統一受理,各相關行政審批部門出具專業驗收意見后,由牽頭部門最終出具《竣工聯合驗收意見書》。
3. 加強收口管理,建設單位在立項、用地、規劃、施工等階段辦理相關審批手續時的承諾事項未完成的,不得申請竣工聯合驗收。
4.竣工聯合驗收實現全網辦,申辦時無需提交紙質資料,審批結果在線自行打印。
關于結果應用
納入本方案范圍的工程項目,竣工聯合驗收通過后,發放《廣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聯合驗收意見書》,意見書中增加:“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予以備案”,不再單獨核發《廣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審批結果文書線上生成,并通過系統自動推送至不動產登記業務部門,憑此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手續。
嚴格執行竣工聯合驗收、強化服務意識
各相關職能部門應嚴格執行聯合驗收,可在過程中根據建設單位的工程進展實際需求,提前給予服務指導。
原文見下: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廣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聯合驗收工作方案(4.0)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落實國務院第七次大督查工作要求,進一步優化我市營商環境,根據《廣州市進一步深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穗府函〔2019〕194號)要求,結合工作運行實際情況,我局牽頭對《廣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聯合驗收工作方案(3.0)》進行了優化調整,編制了《廣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聯合驗收工作方案(4.0)》,現予以印發實施。本方案主要優化調整情況如下:
一、關于辦理方式
為提升企業辦事效率,進一步融合監管,原則上除可承諾辦理的備案、驗收等行政審批備案事項外,其余事項在聯合驗收時一并提請,通過系統分送一并辦理。
二、關于辦理要求
1. 分階段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工程,應在主體工程完工后一并辦理竣工聯合驗收手續。為加快工程建成和投入使用的進程,可允許部分建設體量大、建設周期長的項目按照“功能獨立、確保安全”的原則申請組織分期驗收;
2.房屋建筑工程配套的質量、人防、消防等施工內容納入過程監管,竣工聯合驗收統一受理,各相關行政審批部門出具專業驗收意見后,由牽頭部門最終出具《竣工聯合驗收意見書》;
3. 加強收口管理,建設單位在立項、用地、規劃、施工等階段辦理相關審批手續時的承諾事項未完成的,不得申請竣工聯合驗收;
4.竣工聯合驗收實現全網辦,申辦時無需提交紙質資料,審批結果在線自行打印。
三、關于結果應用
納入本方案范圍的工程項目,竣工聯合驗收通過后,發放《廣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聯合驗收意見書》,意見書中增加:“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予以備案”,不再單獨核發《廣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審批結果文書線上生成,并通過系統自動推送至不動產登記業務部門,憑此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手續。
四、嚴格執行竣工聯合驗收、強化服務意識
各相關職能部門應嚴格執行聯合驗收,可在過程中根據建設單位的工程進展實際需求,提前給予服務指導。
《廣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聯合驗收工作方案(4.0)》自2021年1月15日起實施,《廣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聯合驗收工作方案(3.0)》同時廢止。各單位要盡快組織宣貫、指導、培訓,以及相關銜接工作。運行過程中如存在問題請及時與我局聯系,我局將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協調修訂,不斷優化辦理模式,簡化辦事材料,切實為申請企業辦事提供便利。
特此通知。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0年12月30日
廣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竣工聯合驗收工作方案(4.0版)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9〕11號)相關要求,強化驗收管理綜合協同,嚴格落實建設單位首要負責制,切實提高行政服務水平,根據我市建設工程驗收工作實際,結合《廣州市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消防、人防業務融合統一監管工作方案》(穗建人〔2020〕223號),優化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聯合驗收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則
竣工聯合驗收按照“統一申報、信息共享、各司其職、限時辦理、集中反饋”的原則,實行全程網上辦理模式,原則上除可承諾辦理的備案、驗收等行政許可備案事項外,其余事項在竣工聯合驗收時一并提請,通過系統分送一并辦理。
二、適用范圍
在廣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施工許可手續的新建、擴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城市道路、橋梁、隧道,公共交通工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裝飾裝修工程除外),適用本方案。
三、竣工聯合驗收內容
按工程項目類型分為三類:
(一)房屋建筑工程
包含規劃條件核實、土地核驗、消防驗收(備案)、人防工程驗收備案、建設工程城建檔案驗收、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備、光纖到戶通信配套備案、氣象部門防雷驗收、廣州市重點建設項目檔案等專項驗收(備案)和工程質量竣工驗收監督,并與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城市管理、不動產登記等其他有需求的市區相關部門進行信息共享。其中光纖到戶通信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建設工程城建檔案驗收事項實施告知承諾制。
(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包含規劃條件核實、土地核驗、消防驗收(備案)、人防工程驗收備案、建設工程檔案驗收、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備、園林綠化、廣州市重點建設項目檔案等專項驗收(備案)和工程質量竣工驗收監督,并與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城市管理、不動產登記等其他有需求的市區相關部門進行信息共享。其中建設工程城建檔案驗收事項實施告知承諾制。
(三)社會投資簡易低風險工程
社會投資簡易低風險工程是指:自然人、私(民)營、外商和港澳臺企業投資或投資占主導的,宗地內總建筑面積小于10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跨度不大于30米,年綜合能耗1000噸標準煤以下,功能單一、技術要求簡單的新建普通倉庫和廠房,且不生產、儲存、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危險品。
包含規劃條件核實、土地核驗、消防備案、建設工程城建檔案驗收、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備等專項驗收(備案)和工程質量竣工驗收監督,并與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城市管理、不動產登記等其他有需求的市區相關部門進行信息共享。其中:建設工程城建檔案驗收、土地核驗事項實施告知承諾制。
四、各部門職責分工
(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牽頭部門)
1.匯總更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聯合驗收辦事指南和工程質量竣工驗收監督辦事清單。
2.調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聯合驗收系統”(以下簡稱“聯合驗收系統”)功能,統籌市、區各專項驗收(備案)主管部門納入“聯合驗收系統”辦理,滿足聯合驗收圖紙等各項資料上傳需求,負責平臺日常運轉技術保障,按規定與“廣州市工程建設項目聯合審批平臺”進行數據對接。
3.牽頭組織協調所監管工程的竣工聯合驗收工作,并具體進行質量、安全、消防、人防竣工驗收融合監督工作(發放工程施工許可手續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為牽頭部門),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出具監督意見(消防現場評定意見),住建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監督意見(消防現場評定意見)出具消防、人防驗收(備案)專項意見,全部專項驗收(備案)通過后,出具《廣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聯合驗收意見書》。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將聯合驗收的組織協調工作委托給市(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4.各區可根據本區的實際情況確定聯合驗收牽頭部門。
(二)各專項驗收(備案)主管部門
規劃條件核實、土地核驗(政府投資類及小型低風險工程項目)、消防驗收(或備案)、人防工程驗收備案、建設工程城建檔案驗收、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備、光纖到戶通信配套備案、氣象部門防雷驗收、廣州市重點建設項目檔案等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同時參與工程的聯合驗收工作,原則上不再單獨辦理專項驗收。
1.明確各專項驗收(備案)市區統一的受理條件、申請材料、法律法規依據等,制定專項辦事清單并報聯合驗收牽頭部門。辦事指南如需變更的,應以書面形式報送牽頭部門,牽頭部門協調相關部門取得一致意見后予以變更。
2.按職責分工確認聯合驗收申請資料,開展專項驗收(備案)工作,并按規定時限出具驗收(備案)意見。對超時辦理情況,“聯合驗收系統”將信息自動推送至監察系統和相關部門的主要領導。
3.專項驗收(備案)職權已委托或下放各區實施的,市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協調、督促、指導各區按要求開展聯合驗收工作。
(三)政務服務主管部門
按照集成服務要求,負責建立市、區統一的“廣州市工程建設項目聯合審批平臺”,統一聯合驗收案件的申報入口。
五、聯合驗收條件
(一)建設工程已按《廣州市城鄉規劃程序規定》第五十一條要求完成,具備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條件。
(二)建設工程已按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內容建成,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質量竣工驗收條件。
(三)已按要求完成消防設計和合同約定的消防專業各項內容;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消防設施性能、系統功能聯調聯試等內容檢測合格。
(四)已按人防主管部門批復要求完成人防工程建設,符合人防工程設計、施工規范及驗收標準。
(五)建設單位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應當移交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的工程檔案進行收集匯總,按《建設工程檔案編制規范》(DBJ 440100/T 153—2012)要求整理完畢,并由建設單位組織施工、勘察、設計、監理及有關參建單位人員對建設工程城建檔案完成自行驗收。
(六)白蟻預防工程竣工后,由白蟻防治單位、項目建設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依照國家、省、市頒布的白蟻防治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進行驗收。
(七)光纖到戶通信設施工程按照光纖到戶國家標準開展,經有計量認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光纖到戶通信設施進行檢測,并符合國家標準。
(八)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配套綠化工程或園林綠化專項工程已按經審批的初步設計要求建成。
(九)屬廣州市本級財政投資的廣州市重點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參照《建設項目檔案管理規范》(DA/T28-2018)附錄B的歸檔范圍,已對建設單位應保存的立項、招投標、勘察、設計、施工、設備、監理、竣工驗收和項目管理過程中產生的應歸檔文件材料,進行收集匯總,規范整理完畢。對照《廣東省重大建設項目檔案驗收評分表)》,由建設單位組織施工、勘察、設計、監理等各相關參建單位對工程項目檔案工作完成自檢,已向驗收組織單位提交一式兩份《廣州市重點建設項目檔案自檢登記表》。
(十)由氣象部門負責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許可的工程項目,防雷裝置按核準的設計要求建成,經有資質的單位檢測,符合國家標準及相關技術規范要求;其他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監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防雷裝置已按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相關規定通過質量驗收。
(十一)嚴格執行水土保持標準、規范、規程確定的驗收標準和條件,已自主完成水土保持設施驗收。
(十二)政府投資類項目涉及新增用地的已取得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2020年2月1日后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2020年1月31日前核發的建設用地批準書、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土地使用證等用地批準手續。出讓用地或涉及經營性功能的劃撥用地,須按規劃驗收意見、房屋建設面積測繪成果辦理土地出讓合同變更協議簽訂或劃撥決定書變更手續,并按規定繳交土地出讓金。
六、聯合驗收程序
(一)網上申請
1.建設項目完工并具備聯合驗收條件的,建設單位在“廣州市工程建設項目聯合審批平臺”提出申請,按聯合驗收辦事指南在系統中上傳一套驗收圖紙(含消防、人防等專業部分)和所需材料(項目施工圖聯審和聯合測繪信息由系統自動導入),并選擇工程驗收所涉及的各專項驗收(備案)的市、區主管部門。建設單位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對在本方案發布實施前已經驗收通過的事項,直接上傳相關結果文書并備注“已驗收(或已備案)”;對不涉及的事項,選擇“不涉及”。系統推送至各專項主管部門進行審核。
分階段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工程申請聯合驗收時,建設單位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準確填寫地上與地下面積,聯合驗收牽頭部門在資料審核時進行確認后,工程的建設規模數據固化。
(二)資料審核
各專項主管部門自收案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聯合驗收系統”反饋資料審核意見(包括建設單位提出的不涉及事項)。
牽頭部門匯總各專項主管部門資料審核情況,自收案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資料齊全,符合申請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對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并要求申請人于5個工作日內補齊,補充材料經所涉及部門審核通過后,牽頭部門出具受理通知。申請人逾期未補齊材料或材料審核仍不通過的,作出不予受理決定。
(三)開展驗收
1.對于已經受理的項目(案件自受理之日起開始計算審批用時),牽頭部門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和建設單位意見,協調確定現場統一驗收時間,通過“聯合驗收系統”通知各專項主管部門,并提前通知建設單位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參建單位做好現場驗收準備。各專項主管部門可提前在系統中提出相關問題,由建設單位進行匯總,在勘驗現場時一并協調;同時各專項主管部門應提前在系統登記說明是否需到現場查驗,未登記說明的,系統在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后默認不參加現場查驗。
2.牽頭部門按約定時間統一組織各專項主管部門赴工程現場開展聯合驗收工作(應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各部門驗收人員按職責分工在現場開展各專項檢查驗收(備案)工作。對發現的存在問題可快速整改完畢的,各部門應及時指導建設單位于現場驗收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并確認。
3.對各主管部門現場驗收時要求建設單位補充的相關資料,建設單位應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申報系統補充上傳,建設各方責任主體出具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在質量竣工驗收監督通過后,也在此階段上傳。
4.各專項部門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聯合驗收系統”填寫各專項驗收(備案)意見:驗收(備案)通過的,填寫通過意見;驗收(備案)不通過的,填寫不通過的理由、法定依據及整改意見。
(四)出具結果
1.對所有專項驗收(備案)都通過的項目,牽頭部門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在“聯合驗收系統”出具《廣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聯合驗收意見書》。建設單位直接在申請系統中下載打印。系統同步將結果文書推送至不動產登記業務部門。
建設單位在“廣州市工程建設項目聯合審批平臺”中上傳的驗收圖紙與《廣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聯合驗收意見書》自動關聯,配套使用。
2.聯合驗收實行“一票否決”方式,各專項驗收(備案)有不通過的,牽頭部門匯總需整改問題,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出具辦理結果通知書,對存在問題一次性告知。
3.各專項主管部門應對建設單位的驗收整改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建設單位整改完成后需重新提出聯合驗收申請,原已審查通過的材料不再重復提交(已合格的專項驗收(備案)結果繼續保留有效),涉及的主管部門在重新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專項驗收(備案)工作和在“聯合驗收系統”填寫驗收意見。驗收(備案)全部通過后,牽頭部門在重新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出具《廣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聯合驗收意見書》。
七、資料共享
工程聯合驗收合格后,“聯合驗收系統”自動生成聯合驗收電子檔案,對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推送至各專業驗收(備案)主管部門和“廣州市工程建設項目聯合審批平臺”,并與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城市管理、交通、不動產登記、供電、郵政等市區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在“廣州市工程建設項目聯合審批平臺”和“聯合測繪系統”中實行資源共享。
八、其他說明
(一)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牽頭組織的竣工聯合驗收結果文書蓋“廣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聯合驗收業務專用章市(1)”,廣州空港經濟區管委會牽頭組織的竣工聯合驗收結果文書蓋“廣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聯合驗收業務專用章市(2)”,其他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牽頭組織的竣工聯合驗收結果文書蓋“廣州市XX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聯合驗收業務專用章”。
(二)納入本方案范圍的工程項目,竣工聯合驗收通過后,發放《廣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聯合驗收意見書》,意見書中增加:“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予以備案”,不再單獨核發《廣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結果文書通過系統自動推送至不動產登記業務部門。建設單位憑《廣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聯合驗收意見書》方可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手續。
(三)竣工聯合驗收業務辦理時限: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辦結。其中,社會投資簡易低風險工程為5個工作日內辦結(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聯合驗收,各專項目部門自受理之日起4個工作日內完成在“聯合驗收系統”填寫驗收意見,牽頭部門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出具聯合驗收通過與否的結果文書)。
2018年10月15日前已完成質量竣工驗收工作的,建設單位可自行選擇聯合驗收或竣工驗收備案;2018年10月15日后,已辦理施工許可的新建、擴建房建類項目均須進行聯合驗收,之前已完成的專項部分提交結果文書作為聯合驗收的依據。
屬于聯合驗收范圍的建筑工程,2021年1月1日后原則上不再單獨辦理專項驗收。2021年1月1日前已完成規劃、消防、人防、質量等專項驗收的項目,可將已通過專項驗收的結果文書在聯合驗收系統中上傳,審批部門核實后不再重復審批,直接通過專項驗收。
(四)相關職能部門應強化主動服務意識,嚴格落實聯合驗收制度。
消防、人防、質量融合監管之后需優化完善機構職能及人員編制,嚴格落實聯合驗收制度,不再接受房屋建筑工程建設單位就規劃、人防、消防等單獨申請驗收。
(五)工程存在因征地、變更等客觀原因導致部分工程子項或配套設施(不包含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無法按期完工的實際情況,對能分棟或分段后完全獨立使用并與其他未完成的項目不存在使用和施工安全相互影響的子單位項目,可分期開展聯合驗收工作。剩余部分由建設單位完成驗收相關準備工作后另行申請。
(六)加強收口管理,建設單位在立項、用地、規劃、施工等許可階段辦理相關審批手續時的承諾事項未完成的,不得申請聯合驗收。
(七)聯合驗收實現全網辦,全程無需提交紙質資料。對于上位法有約定必須提交紙質資料的事項,由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城建檔案驗收時一并提交。
(八)對建設單位逾期未履行承諾事項的,按照《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告知承諾制試行方案》(穗建改〔2018〕2號),相關承諾事項辦理部門可在半年內取消建設單位及其母公司、母公司控股的子公司以承諾制辦理其他審批事項的資格,同時將其列為不誠信信息,推送至全市統一的信息共享平臺公示;相關審批部門將其列為重點檢查對象,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九)如工程項目設計方案的建設范圍涉及海綿城市、節水設施、充電設施、規劃市政道路范圍電力設施遷改、道路實施等,可由建設單位按設計要求將其作為專項內容,納入整體工程項目的驗收范圍內。
(十)根據《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8〕12號)要求,聯合驗收實行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水務、林業園林、交通等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行業分工,分別作為所監管工程項目的聯合驗收牽頭部門。水務、林業園林、交通等部門,可參照本方案另行進一步優化本主管行業工程項目的竣工聯合驗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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