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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農村自建房!河南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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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農村自建房!河南發文!

為規范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上的房屋建筑活動,近日,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河南省農村自建住房規劃和用地管理辦法(試行)》與《河南省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房屋建筑管理辦法(試行)》,以切實提高農村房屋質量。

規范農村自建房!河南發文!

在農村自建低層住房方面,《辦法》指出,村民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農村宅基地批準書》后,向鄉鎮政府提交施工圖紙、施工人員信息等資料,鄉鎮政府要在10個工作日內對資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方可開工。農村自建低層住房完工后,村民向鄉鎮政府申請竣工驗收。鄉鎮政府接到申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建房人、施工方、技術人員等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合格的出具《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驗收意見表》。

河南省農村自建住房規劃和用地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上村民新建、改建、擴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統稱自建住房)規劃和用地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村自建住房的規劃管理和用地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規劃管理,是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依據村莊規劃或者鄉鎮國土空間規劃等要求,對村民申請自建住房的建筑位置、面積、層數、高度等作出審批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用地管理,是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村民申請自建住房選址占用農村集體農用地、未利用地的,辦理新增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第四條 農村自建住房由鄉鎮政府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需辦理新增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的,由縣級政府批準。按照《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規定,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級組織)應當在鄉鎮政府的領導下,對農村自建住房規劃申請進行初審并提供審批手續辦理指導或代辦服務。

第二章 規劃管控

第五條 農村自建住房必須符合村莊規劃;未編制村莊規劃的,應當位于縣域村莊分類和布局規劃劃定的村莊建設用地邊界內,符合鄉鎮國土空間規劃明確的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規則和建設管控要求。位于自然保護地、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傳統村落等區域的農村自建住房,還應當符合相關專項規劃。

第六條 農村自建住房選址應當堅持節約集約用地,充分利用村內空閑地、廢棄地,滿足消防、抗震要求,不得阻礙交通、侵占公共用地和鄰里通道,妥善處理給水、排水、日照、采光、通風等方面的相鄰關系。

農村自建住房不得在地質災害危險區、洪澇災害頻發區、地下采空區和地震斷裂帶等危險區域選址,應當避讓蓄滯洪區等低洼地區,與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保持安全距離。

第七條 農村自建住房應當結合村莊規劃等明確的風貌管控要求和本地村民自建住房設計圖冊,合理確定用地位置、面積和建筑面積、高度、層數、風貌等,突出傳統民居特色。

第八條 嚴格控制切坡自建住房,確因用地困難需要切坡的,應當在鄉鎮政府指導下,按照有關技術規范做好坡體防護工作,確保建房安全。經縣級政府批準實施搬遷撤并的村莊,應當嚴格限制自建住房活動。

第三章 新增建設用地審批

第九條 農村自建住房應當優先利用村內存量建設用地,確需新增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十條 農村自建住房新增建設用地年度計劃指標實行單列管理,專項用于保障“一戶一宅”和黃河灘區遷建、搬遷撤并類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要求的多戶集中建房。多戶集中建設住房時,相關配套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可一并申請使用單列計劃指標。

以增減掛鉤項目審批用地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農村自建住房新增建設用地審批實行單獨組卷,由縣級政府批準;批準后10日內,在省級政府批準建設用地備案系統中按要求報備,所需計劃指標年底實報實銷。

報縣級政府審批時應當附具鄉鎮政府出具的《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規劃許可)審批表》,并由縣級自然資源部門對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用途管制要求及是否存在違法用地行為等內容進行審核。

第十二條 農村自建住房建設占用耕地的,由所在縣級政府按照“占一補一、占優補優、占水田補水田”的原則落實耕地占補平衡要求,所需費用由縣級財政負擔。不得在宅基地審批中向村民收取耕地開墾費或者占補平衡指標費。

第四章 規劃審批和竣工驗收

第十三條 村民申請自建住房經村級組織審查通過后報鄉鎮政府審批。鄉鎮政府對符合規劃審批要求的出具《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規劃許可)審批表》,其中:不涉及占用農用地、未利用地的10日內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涉及占用農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相關規定,辦理新增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后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鄉鎮政府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后10日內,報縣級自然資源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鄉鎮自然資源機構負責對農村自建住房用地選址是否避開自然災害易發地帶和地質條件不穩定區域、擬建房設計方案是否符合村莊規劃或者風貌管控要求等進行審查,可以通過公開招聘規劃師、建筑師或者以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開展審查。

第十五條 鄉鎮政府應當建立一個窗口受理、多個部門聯動的農村自建住房聯審聯辦制度。在組織對農村自建住房申請竣工驗收時,應當實地查驗村民是否按照批準面積、規劃要求等建設住房。

第十六條 農村自建住房通過竣工驗收后,村民可持《農村宅基地批準書》《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驗收意見表》以及其他規定的材料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不動產登記。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鄉鎮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農村自建住房規劃和用地審批事項公開制度,將村莊規劃(鄉鎮國土空間規劃)、申請條件、審批程序、審批結果、承諾事項、投訴舉報方式等通過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公開欄等途徑主動公開。

第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對農村自建住房規劃審批和承諾事項的監管實行村民自治管理,并納入村規民約。通過村民自治無法解決的,及時報告鄉鎮政府或者縣級自然資源部門。

第十九條 鄉鎮自然資源機構應當加強巡查監督,及時發現并向鄉鎮政府報告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規定建設住房的行為,由鄉鎮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村級組織統一組織進行多戶集中建設住房的,由村級組織提出申請,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除自然保護地、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傳統村落等對住房建筑風貌有特殊管控要求的區域外,村民利用原有合法來源宅基地進行住房改建、擴建和翻建的規劃審批,實行申報承諾制,申請人應當書面向鄉鎮政府承諾建設住房符合當地村莊規劃(未編制村莊規劃的應當符合鄉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要求),符合縣級政府有關農村自建住房建筑位置、面積、層數、高度等標準和規范要求,并對其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擔主體責任。

第二十二條 縣級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制定農村自建住房(包括多戶集中建設住房)規劃和用地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村莊規劃或者鄉鎮國土空間規劃未經批準的,暫不實施規劃審批,可按縣級政府制定的實施細則進行建房。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河南省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房屋建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上的房屋建筑活動,切實提高農村房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上依法依規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新增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的房屋建筑活動及管理服務。

第三條 農村房屋建設應當堅持房屋安全、成本經濟、功能現代、風貌鄉土、綠色環保的原則,體現當地傳統建筑風貌,弘揚傳統建筑文化,將傳統建造技藝與建筑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相結合,改善村民居住條件和居住環境,提升鄉村風貌。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房屋包括兩類:

(一)農村自建低層住房,指村民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上新建、改建、擴建、翻建的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內、不超過三層的住房;

(二)農村其他房屋。

第五條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房屋建設管理工作的領導,貫徹實施房屋建筑標準,完善相關政策。

縣級政府應當履行農村房屋建設管理的主體責任,對農村房屋建筑活動實施統一領導和監督管理;明確承擔農村房屋建設管理服務職責的機構,具體負責相關管理和服務工作;統一組織購買設計、監理服務,為農村房屋建筑活動提供技術保障。

鄉鎮政府負責對農村自建低層住房建筑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和服務,對農村其他房屋建筑活動進行現場管理和日常巡查。

第六條 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對農村其他房屋建筑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指導農村自建低層住房建設工作;負責引導農村房屋建筑風貌,組織編制村民自建住房設計圖冊,組織開展農村建筑工匠培訓和信用管理;負責依法依規開展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或備案抽查。

其他縣級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農村房屋建設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在鄉鎮政府指導下,將農村房屋建設自治管理納入村規民約;協助村民辦理農村房屋建設有關手續;及時勸阻農村房屋建設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并向鄉鎮政府報告。

第八條 加強農村房屋建設單位資質和從業人員執業資格管理。

農村房屋建筑活動必須執行房屋建設相關標準、規范和操作規程,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

第二章 農村自建低層住房

第九條 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對農村自建低層住房建筑活動給予指導。

鄉鎮政府負責對農村自建低層住房建筑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提供技術服務,做好開工登記、檢查記錄、竣工資料建檔等工作。

第十條 村民是農村自建低層住房建筑活動的實施主體,對房屋建設負首要責任,必須選擇符合要求的設計圖、施工方和監理方,并與施工方、監理方簽訂書面合同,約定房屋保修期限和相關責任;應當自覺接受鄉鎮政府和村民委員會的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村民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農村宅基地批準書》后,向鄉鎮政府提交施工圖紙、施工人員信息等資料,鄉鎮政府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對資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方可開工。

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制定農村自建低層住房建設合同示范文本,免費提供給村民使用。

第十二條 農村自建低層住房完工后,村民向鄉鎮政府申請竣工驗收。鄉鎮政府接到申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建房人、施工方、技術人員等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合格的出具《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驗收意見表》。

第十三條 村民可委托具備房屋建筑設計資質的單位或者建筑、結構專業的注冊設計人員進行設計并出具施工圖紙,也可選用政府購買服務的技術人員進行設計出圖或者選用政府免費提供的村民自建住房設計圖冊。

第十四條 農村自建低層住房的施工方,應當嚴格按照施工圖紙、施工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施工,明確施工現場的負責人、質量員、安全員等主要責任人,對承接的房屋建設質量和施工安全負主體責任。

第十五條 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對農村建筑工匠進行培訓,發放培訓合格證書,建立農村建筑工匠名錄,統一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 在建房過程中,村民和施工方應當選用符合國家和省級規定標準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施工方應當協助村民選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村民要求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施工方應當勸阻、拒絕。

第三章 農村其他房屋

第十七條 農村其他房屋建筑活動必須嚴格執行工程建設項目基本建設程序,落實建筑許可、工程發包與承包、工程監理、安全生產、工程質量、竣工驗收等監督管理要求。

第十八條 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對農村其他房屋建筑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鄉鎮政府履行農村其他房屋建筑現場管理責任,對施工過程進行現場巡查,發現問題及時勸阻并向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 建房人對農村其他房屋建設項目負首要責任,必須嚴格執行法定程序和管理制度,依法申領施工許可證,加強工程建設全過程質量安全管理,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并完成報備,及時向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縣級政府應當根據需要,統一購買技術服務,為農村房屋建筑活動提供技術支持,保障監督管理。購買服務可以采取“一事一購買”、年度購買、打包購買等多種方式實施。購買的服務由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鄉鎮政府按需求統籌管理使用。

第二十一條 鄉鎮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辦理農村房屋建設相關手續,不得違規收取費用。

鄉鎮政府應當建立農村房屋建筑活動巡查制度,開展日常巡查,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和安全隱患,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對違反設計、施工、監理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由鄉鎮政府或具有執法權的部門依法依規處置。

(二)發現有影響房屋質量問題的,責令改正;發現在施工過程中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并暫時停止施工。

(三)發現既有房屋存在一般安全隱患的,應當指導房屋使用人進行修繕;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停止房屋使用并采取相應措施。

第二十二條 各相關監督管理部門在對農村房屋施工現場進行監督檢查時,有關個人和單位應當支持、配合,不得拒絕或阻礙。

第二十三條 參與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各方主體應當在其資質許可范圍內從事相關建筑活動,嚴格執行房屋建筑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操作規程,對建設工程設計、施工質量和現場安全負責,承擔終身責任。

第二十四條 農村房屋所有權人不得擅自改變房屋使用用途,確需改變的,應當對房屋質量安全是否符合用途改變后的要求進行技術鑒定,報鄉鎮政府審核后,依法提出申請并經有權機關審核辦理。對發現擅自變更房屋用途的行為,鄉鎮政府要依法依規進行處置。

第二十五條 鄉鎮政府及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理:

(一)對符合條件的建房人的開工、竣工資料拒不受理,或者未按規定進行開工登記、竣工資料建檔的;

(二)未按規定向建房人提供管理或者技術服務,造成質量安全事故、財產損失的;

(三)未按規定履行監督管理或者日常巡查責任,造成質量安全事故、財產損失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鄉鎮政府應當對有下列行為的人員予以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一)村民未按規定取得相關手續,擅自開展農村自建低層住房建筑活動的;

(二)村民未按規定申請農村自建低層住房竣工驗收,或者未經竣工驗收合格將農村自建低層住房投入使用的;

(三)農村房屋所有權人未按規定進行技術鑒定,擅自改變房屋使用用途的。

第二十七條 農村房屋改建、擴建、翻建項目,按照新建項目履行程序。

第二十八條 農村房屋通過驗收后,村民可持《農村宅基地批準書》《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驗收意見表》以及其他規定的材料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不動產登記。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市、縣級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房屋建筑管理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 土地、規劃、房屋建設管理、消防等方面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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