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見,竣工結算!又一省印發施工過程結算管理暫行辦法,明年1月1日起實施
再見,竣工結算!又一省印發施工過程結算管理暫行辦法,明年1月1日起實施
國常會明確要求在工程建設領域全面推行過程結算,住建部多次提出全面推行施工過程價款結算和支付,目前為止20多省市自治區跟進發文。(←文章詳情)
11月15日,海南省住建廳等部門發布《關于印發<海南省工程建設領域施工過程結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明確:
本省行政區域內合同工期365天以上(含本數)并合同價款1000萬元以上(含本數)的房屋建筑、市政等各種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建設項目,應實施施工過程結算并適用本辦法。
已開工的同類工程,可由發承包雙方協商簽訂補充協議,完善相關施工過程結算的內容和手續。
發承包雙方必須在施工合同中約定施工過程結算節點。施工過程結算節點可根據分部(分項)工程、控制性節點工程、專業工程或專業分包工程等確定。
發包人應在約定期限內(合同未約定的應在收到承包人遞交的過程結算文件28天內)完成施工過程結算的核對、確認和價款支付。
完成施工合同約定節點工作內容,應予辦理施工過程結算,發承包雙方和受委托的造價咨詢人應在施工合同約定的施工過程結算時限內進行。工程質量合格或達到合同約定目標的,應予計量、計價、支付;工程質量不合格或未達到合同約定目標的,可不予計量、計價、支付,直至工程質量達到要求
工程款支付和施工過程結算既可各自獨立又可有效結合。
需要根據工程量拆分的清單項目,按本節點完成的工程量與合同工程量的占比計算,施工過程結算的占比總和不得超過100%。合同價款調整部分不參與占比計算。
凡經發承包雙方各自授權的現場代表協商確定并簽字的計量、工程變更、現場簽證、索賠等有關結算資料,不因發承包雙方更換現場代表而影響其有效性。
政府投資工程嚴禁要求承包人帶資承包的方式進行建設、不得以工程預付款為名轉移資金和試行時間等。
據悉,海南省住建廳早在2019年就發布過推行施工過程結算的通知,此次發布的《暫行辦法》較2019年的文件內容而言,在適用范圍等內容上做了調整與補充。
2019年11月,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關于在建筑領域推行施工過程結算的通知》。
1.新開工、建設工期兩年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推行施工過程結算。條件成熟后全面推行。
2.施工過程結算周期可根據建設工程的主要特征、施工工期,按工程主要結構、分部工程或施工周期(月、季、年等)進行劃分。
3.施工過程結算應根據合同約定的結算原則和結算資料,對已完工程進行計量計價。質量不合格的,可在整改合格后納入當期施工過程結算;計量計價有爭議的,爭議部分按合同約定的爭議方式處理,無爭議部分應按期辦理施工過程結算。
4.施工過程結算完成后,發包單位應依據已確認的當期施工過程結算文件,按照合同約定足額支付結算款。
5.對實施施工過程結算的工程項目,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評獎評優、日常監管、建筑市場誠信評價等方面給予支持。
原文鏈接:
http://zjt.hainan.gov.cn/szjt/0401/201911/cfe36a4a3a9444debedfdc94ae1cf71a.shtml
文件原文:
各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水務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規劃建設土地局、交通運輸和海洋局、市政管理局、人事局、經濟發展局,各園區管委會,省公路管理局,各有關企業和相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有效解決施工企業“結算難”,農民工“討薪難”等問題,進一步規范建筑市場秩序,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結合我省實際,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務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制定了《海南省工程建設領域施工過程結算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海南省交通運輸廳
?海南省水務廳 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1年11月8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工程建設領域施工過程結算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有效解決施工企業“結算難”,農民工“討薪難”等問題,進一步規范建筑市場秩序,優化營商環境,維護社會穩定。根據《民法典》《建筑法》《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采購法實施條例》《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以及《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基本建設財務規則》等法律、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結合海南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合同工期365天以上(含本數)并合同價款1000萬元以上(含本數)的房屋建筑、市政、交通運輸、水利水務及基礎設施建設的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飾裝修、城市園林綠化等各種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建設項目(以下統稱工程項目),應實施施工過程結算并適用本辦法。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已開工的同類工程,可由發包人與承包人(以下簡稱“發承包雙方”)協商簽訂補充協議,完善相關施工過程結算的內容和手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工程施工過程結算,是指發承包雙方在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不改變現行工程進度款支付方式,把工程竣工結算分解到施工合同約定的結算周期里,分段對質量合格的已完成工程內容(包括現場簽證、工程變更、索賠等)實施工程價款計算、調整、確認及支付等的結算活動。
施工過程結算文件經發承包雙方簽署認可后,作為竣工結算文件的組成部分,不再重復審核。行政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發包人或承包人可自行組織或委托符合資格要求的全過程咨詢企業或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以下簡稱“造價咨詢人”)實施全過程造價管理服務,及時編制和確認施工過程結算報告。造價咨詢人不得就同一項目同時接受發承包雙方委托。鼓勵在全過程咨詢服務中應用BIM等新技術。
政府投資工程需要報送相關機構審核過程結算文件的,發包人必須在施工合同中約定施工過程結算報告審核的程序和時限,保障施工過程結算價款同期支付或及時支付,相關機構對過程結算文件批復的不得超過14天。
第五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水務等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統稱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實施監督,各市、縣、自治縣和重點園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各自工程領域工程項目施工過程結算活動的監督管理。
省發展改革、財政、審計主管部門依職責履行全省政府投資項目施工過程結算的相應監督管理職責,各市、縣、自治縣和重點園區發展改革、財政、審計主管部門依職責履行轄區內政府投資項目施工過程結算的相應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章 節點劃分指導原則
第六條?發承包雙方必須在施工合同中約定施工過程結算節點。施工過程結算節點可根據分部(分項)工程、控制性節點工程、專業工程或專業分包工程等確定。確定時可參照以下方法:
(一)按質量驗收的分部(分項)工程確定。如土建工程的地基基礎工程、地下室工程、地上主體結構工程等;市政道路工程的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排水工程的排水管工程、方渠工程等;
(二)按控制性節點工程確定。針對較長線狀工程如市政道路,可以某區間或某時間完成某一段線狀工程的控制性節點劃分施工過程結算節點,如某樁號至某樁號路面等;
(三)以某專業工程或專業分包工程確定。如某高壓電房工程、某裝飾裝修工程或某基坑支護工程等;
(四)施工周期或關鍵時間節點。
施工過程結算節點的劃分應結合工程實際情況,以實現質量驗收、工程計量、進度管理、安全考核等目標為原則,按有利于實施建設工程過程結算的方式劃分節點。
第三章 招投標與合同約定
第七條 采用過程結算的建設項目,進行招投標時,應在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招標邀請書中明示。招標文件中明確的施工過程結算節點等相關要求,投標文件應全面響應。
第八條?采用施工過程結算的建設項目,在施工合同內容中應對下列事項作出約定:
(一)施工過程結算的節點;
(二)施工過程結算價款的計量、計價、支付的方式和時限,支付比例;
(三)施工過程結算時的價格調整方法;
(四)施工過程結算價款支付時,預付工程價款和工程進度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
(五)合同價款調整部分(合同價款調整部分是指因工程量清單漏項、項目特征描述錯誤、價差調整、計算偏差、工程變更、現場簽證、工程索賠等原因增加或減少工程價款)是否要列入施工過程結算價款;
(六)施工過程結算時應包含的工程造價風險內容與幅度;
(七)施工過程結算履約擔保和工程保險的方式、時間和費用;
(八)施工過程結算時質量保證金或保函扣留方式和時限;
(九)施工過程結算時發生結算價款爭議的解決方法。
第四章 施工過程價款結算實施
第九條?完成施工合同約定節點工作內容,應予辦理施工過程結算,發承包雙方和受委托的造價咨詢人應在施工合同約定的施工過程結算時限內進行。
工程質量合格或達到合同約定目標的,應予計量、計價、支付;工程質量不合格或未達到合同約定目標的,可不予計量、計價、支付,直至工程質量達到要求。
第十條?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施工過程結算節點要求,完成施工過程結算文件編制工作,并在約定期限(合同未約定的應在該項節點工程已施工完成并驗收合格后28天內)向發包人遞交施工過程結算文件及相關資料,發包人應在約定期限內(合同未約定的應在收到承包人遞交的過程結算文件28天內)完成施工過程結算的核對、確認和價款支付。
第十一條?各節點施工過程結算資料主要包括已確認計量的完成工程量、已確認的工程變更價款以及確認的現場簽證和索賠價款等資料。涉及材料價差調整方式按發承包雙方合同約定執行。
第十二條?工程款支付和施工過程結算既可各自獨立又可有效結合。在約定的支付周期內,若已有經發承包雙方確認的施工過程結算報告,發包人必須依據該報告確定同期支付款項,并按照合同約定的支付比例進行支付;若沒有經發承包雙方確認的施工過程結算報告,則仍按合同約定的原付款計劃支付工程款。
第十三條?發承包雙方可根據工程合同類型按以下方法進行施工過程結算:
(一)采用總價合同的,必須按照合同約定對結算節點范圍內的工程價款進行結算,并對該節點范圍內的工程變更、現場簽證、工程索賠、價差等可調整內容進行結算。各節點施工過程結算價款之和(扣除合同價款調整部分)超過合同總價的,在合同價款作出調整前,暫停剩下節點施工過程結算。
(二)采用單價合同的,施工過程結算必須對節點工程的清單工程量進行計量,并對該節點的工程變更、現場簽證、工程索賠、價差等可調整內容進行計量計價。各節點施工過程結算價款之和(扣除合同價款調整部分)超過合同總價時,發承包雙方和受委托的造價咨詢人應及時分析原因,調整合同價款。
(三)對于采用EPC方式招標的項目,可在發承包雙方確定的施工圖紙及預算的基礎上,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過程結算,當各節點施工過程結算價款之和達到確認的合同或預算總價時,暫停剩余施工過程結算,發承包雙方依據合同約定處理后續合同價款事宜。
第十四條??需要根據工程量拆分的清單項目,按本節點完成的工程量與合同工程量的占比計算,施工過程結算的占比總和不得超過100%。
合同價款調整部分不參與占比計算。
第十五條?發承包雙方要加強施工過程結算管控,及時對合同價款結算事項如實記錄并履行書面確認手續。凡經發承包雙方各自授權的現場代表協商確定并簽字的計量、工程變更、現場簽證、索賠等有關結算資料,不因發承包雙方更換現場代表而影響其有效性。
第十六條?發承包雙方或一方發現已完成的施工過程結算成果文件有錯漏,經發承包雙方復核同意修正的,可在下個節點的施工過程結算或竣工結算中支付或扣除。
第十七條 施工過程結算中計量、計價有爭議時,發承包雙方可作出暫定結果,暫定結果在不影響合同履約的前提下,可作為施工過程結算支付依據,不得作為竣工結算依據。
合同雙方或一方不同意暫定結果的,爭議部分可在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或第三方調解機構協調下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爭議部分可留在下個結點或竣工結算時解決。
無爭議部分應按施工合同約定辦理施工過程結算。
第十八條 承包人依據雙方達成一致的過程結算成果文件,向發包人申請支付工程過程結算價款,發包人應在收到申請后按施工合同約定支付。發包人無故延期支付施工過程結算價款的,按合同約定和相關的規定或無合同約定及規定的,按同期銀行貸款利息,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九條?各節點施工過程結算所遺留的問題,應在竣工結算時解決。?
發承包雙方對施工過程結算和竣工結算價款和支付有爭議且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依法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房屋建筑和市政設施工程建設項目發承包雙方應當依托海南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完成建設工程合同信息歸集,并如實提供施工過程價款結算約定信息。
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或勞務分包,總(承)包人與分包人必須依法訂立專業分包或勞務分包合同,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在合同中約定施工過程分包價款結算辦法。總(承)包人與分包人雙方應當依托海南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完成分包合同信息歸集,并如實提供施工過程價款結算約定信息。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報送的建設工程合同進行抽查,發現合同約定的結算內容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及時要求合同當事人予以改正,并依法予以處理。
水利水務、交通運輸等領域工程建設項目合同結算信息歸集要求從其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十一條?各級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綜合運用信息技術、市場檢查等手段,加強對施工過程結算活動的監督檢查,推動落實施工過程結算制度。對長期拖延工程結算和拖欠工程款的發包人,有關部門按規定不得批準其新項目開工。
第二十二條?施工過程結算實施過程中有以下情況之一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向責任主體采取責令改正、約談、行政處罰、記錄不良行為等措施,并按規定進行公示。
(一)發包人不依法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的;
(二)發包人以未完成工程施工過程(竣工)結算審計為理由,拖欠工程款的;
(三)發包、代建、代管、承包、招標代理、監理、造價咨詢、設計等單位因違反合同約定和有關規定影響施工過程結算的;
(四)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或撥付不足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五)未按要求進行合同信息歸集的。
第二十三條?造價工程師在施工過程結算編審和簽署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造價成果文件的,按規定記入造價工程師信用檔案,依照《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造價咨詢人在施工過程結算活動中,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施工過程結算成果報告的,按規定記入企業信用檔案,依法進行查處并予以公告。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政府投資工程不得以承包人帶資承包的方式進行建設,并嚴禁將帶資承包等內容寫入合同及補充條款;政府投資工程的重大變更應當按照規定履行審批程序;沒有簽訂合同或不具備施工條件的政府投資工程,發包人不得預付工程款,不得以工程預付款為名轉移資金;政府投資工程應當按規定明確先審查后支付清算資金機制;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所主管的政府投資工程價款結算的監管管理。
第二十五條?現行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內容如與本辦法不一致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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