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城鄉建設科技創新平臺暫行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布!
《國家城鄉建設科技創新平臺暫行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布!
近日,住建部發布《國家城鄉建設科技創新平臺暫行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征求截止日期為12月24日。
國家城鄉建設科技創新平臺暫行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提高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科技創新能力,依據《科學技術進步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城鄉建設科技創新平臺(以下簡稱“科技創新平臺”)是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支撐引領綠色發展,落實碳達峰、碳中和目標任務,轉變建設方式,推動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創新載體。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科技創新平臺的申報、建設、驗收、運行、績效評價、撤銷等管理工作。
第四條 科技創新平臺的組建堅持“整體部署、聚焦重點、協同創新、開放共享”的原則。
第五條 科技創新平臺分為重點實驗室和工程技術創新中心兩類。重點實驗室主要開展應用基礎性研究,前沿技術研究和關鍵技術裝備研究。工程技術創新中心主要開展共性關鍵技術研究,重大技術裝備研發,科技成果工程化研究和產業化轉化。
第六條 科技創新平臺依托相關技術領域研究實力強、優勢突出的骨干企業、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鼓勵組建產學研用創新聯合體。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七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綜合管理科技創新平臺相關工作。
1.貫徹國家有關科技創新平臺建設和管理的方針、政策,制定相關管理辦法,進行科技創新平臺的布局和管理。
2.組織論證科技創新平臺的建設方案,指導科技創新平臺的建設和運行管理,組織開展績效評價。
3.支持科技創新平臺承擔國家和省部級重大科研任務。
4.推薦符合條件的科技創新平臺申請創建國家級科技創新平臺。
第八條 各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協助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開展科技創新平臺的管理工作。
1.貫徹落實國家、部有關科技創新平臺建設的政策,研究制定支持科技創新平臺建設運行的措施。
2.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科技創新平臺布局,結合本地區科技創新基礎和優勢,組織開展科技創新平臺的培育和推薦工作。
3.督促、協調科技創新平臺建設和運行相關條件的落實。在項目、經費等方面給予優先支持。
第九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可以委托專業機構組織開展科技創新平臺建設方案論證、驗收、績效評價等具體工作。
第十條 科技創新平臺的實施主體負責科技創新平臺建設和運行工作。
1.制定科技創新平臺建設方案和實施計劃,落實人才、經費、設備、設施等條件,保障科技創新平臺順利建設和正常運行。
2.建立健全科技創新平臺內部管理制度,依法依規開展科技創新活動。
3.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重大科技攻關和成果轉化,充分發揮科技創新引領支撐作用。
4.按要求報送科技創新平臺建設運行情況,配合做好績效評價工作。
第三章 申報條件與程序
第十一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圍繞國家重大戰略,結合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發展需求和相關規劃,按照“少而精”的原則,統籌部署建設科技創新平臺。
第十二條 重點實驗室應具備以下條件:
1.專業領域符合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發展重點和中長期發展戰略,建設目標明確,有突出的科研成果。
2.具有相應領域的科技領軍人才和結構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隊伍。
3.具備開展科研活動的先進實驗設備和固定場所,科研場所面積不得低于2000平方米,設備原值不得低于2000萬元。
4.具有持續穩定的運行經費來源和人力資源保障。
5.具有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無嚴重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行為。
第十三條 工程技術創新中心應具備以下條件:
1.專業領域符合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發展重點和中長期發展戰略,建設目標明確。
2.具有相應領域的科技領軍人才、結構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隊伍及相應的科技成果轉化團隊。
3.在申報領域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良好應用前景的科技成果,具有工程化研究和應用能力。
4.具有運用市場機制促進技術轉移、轉化和產業化的能力。
5.具有固定的工程技術研發場所和相應的保障條件。
6.具有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人才激勵、成果轉化激勵、知識產權管理和財務管理等制度。
第十四條 地方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骨干企業結合自身優勢和具體情況,編制建設方案,報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核。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推薦符合條件的科技創新平臺。
其他單位直接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申請。
第十五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組織專家對科技創新平臺建設方案進行論證,擇優確定擬建設的科技創新平臺,并進行公示。
第四章 建設管理
第十六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同意啟動建設的科技創新平臺,可暫以“國家城鄉建設××重點實驗室(籌)”、“國家城鄉建設××工程技術創新中心(籌)”的名義開展科技創新工作。
第十七條 科技創新平臺的建設期一般不超過三年。不能按期達到建設目標、完成建設任務的科技創新平臺,可書面申請延長建設期,延長時限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實施主體應編寫科技創新平臺年度建設情況報告(當年申請建設的除外),并于每年12月底前經推薦單位審核后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備案。
第十九條 實施主體需對建設方案調整的,應及時報告。
1.不影響科技創新平臺建設目標和主要功能的調整,由推薦單位負責審核,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備案。
2.調整建設內容、科技創新平臺負責人和參加單位的,由推薦單位提出調整建議,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審核。
3.發生影響科技創新平臺目標實現的重大事項,不予調整,并終止平臺建設。
第二十條 科技創新平臺達到建設方案明確的發展目標后,實施主體應編制建設總結報告,并經推薦單位核實后,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提出驗收申請。
第二十一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組織專家開展科技創新平臺驗收。通過驗收的予以發布,未按期提交驗收申請的或驗收不通過的,終止平臺建設。
第五章 運行管理與績效評價
第二十二條 實施主體應編寫科技創新平臺年度運行情況報告及下一年度工作計劃,并于每年12月底前經推薦單位審核后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備案。
第二十三條 科技創新平臺運行期間需變更名稱、負責人或其他重大事項的,應提出書面申請,經推薦單位審核后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備案。
第二十四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每三年委托專業機構集中對科技創新平臺實施績效評價。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科技創新平臺稱號:
1.從事與科技創新平臺功能定位不相符的活動造成惡劣影響的;
2.不參加績效評價或提供虛假材料的;
3.績效評價不合格的;
4.自行申請撤銷的;
5.存在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
6.依法依規被終止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科技創新平臺統一命名為“國家城鄉建設×××重點實驗室”、“國家城鄉建設×××工程技術創新中心”,英文名稱為“Key Laboratory of ×××,State Urban-Rural Development”,“Technology Innovation Center for XXX,State Urban-Rural Development”。
第二十七條 科技創新平臺專用章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統一刻制,不得用于簽訂商業合同。
第二十八條 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科技創新平臺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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