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政府采購評審,各方要知道的都在這兒!
在政府采購一線工作經歷中,尤其是在無數次的評標過程中,總會遇到了不少“奇葩”事,有的惹人笑,有的惹人氣,有的讓人哭笑不得。在此,筆者就聊聊這些評審中的“奇葩”事兒,一起來看看這些事兒你遇到沒?遇到了該怎么辦?
遇到這樣的評審專家怎么辦?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申請人或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的,列入不良行為記錄:(一)未按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獨立評審;(二)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三)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系未回避;(四)收受采購人、代理機構、供應商賄賂或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筆者每次作為項目負責人時,在正式評標前總要組織評審專家重溫上述規定,唯恐“一失足成千古恨”。但盡管這樣,還是有專家想方設法鉆空子。在此,筆者談談自己工作中有關專家評審的所見所聞。
案例
N是某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的一位評審專家,前幾年省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整合后,在省本級的評審項目中也時常見到他的身影。來到省一級的項目擔任評審任務,他本應該在榮幸中更加嚴謹,但其卻將之前在市里評審的一套“惡習”帶了過來。由于市里面成立的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沒有集中采購職能,評審項目的組織、程序、復核等工作全部由評審專家操控,這就給某些有私心的專家留下了“空子”。某些所謂的評審專家,只要看到項目中有稍許瑕疵,便嚷嚷著“廢標”(廢標后的勞務費照拿)。項目代理機構都是社會中介機構,他們連評審室的門都不能進,但項目廢標或項目完成時,他們需要給評審專家發勞務費。
而省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則不一樣,凡是集中采購項目,均由集中采購機構進場組織操作,從開標、評標到標后質疑,集中采購機構都處于重要地位,每個程序的落實就位,不能由評審專家胡亂作為,而是由集中采購機構項目主持人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程序和流程一步步往下走。沒有法律支撐作依據,項目不能說廢就廢。
前不久一個設備采購項目,N參與了評審。在審查投標文件的資格時,發現一家投標人的社保只交了6個人的。這位N專家煞有介事地說,這個投標人的社保有問題,為什么一個注冊資金上百萬元的公司,只有區區幾個人交社保?這不符合常理。當看到另一家公司的社保情況只有一張社保部門出具的社保交納證明時,又大言不慚地說應當判定為不合格。經他一咋乎,一些評審專家成了“墻頭草”,紛紛贊成N的意見。好端端的項目眼看就要被廢掉。
作為項目主持人,筆者正聲告訴各位專家:財庫198號文已經清楚說明,項目評審時不可以改變招標文件的評審因素、標準、程序和方法,現在投標人都具備投標的資格條件,評審專家不能主觀認為不具備,否則不僅要受到投標人的質疑投訴,還要被監管部門追究責任。
經過一番言辭鑿鑿的較量,N專家偃旗息鼓了。像N這樣的評審專家,可能在某些地方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并不少見,會影響整個評審專家隊伍的建設管理。
處理
那么,遇到N這樣的評審專家,該怎么辦呢?
筆者認為,一是政府集中采購機構應該秉承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政策,切實做到依法依規依程序,不向違法違規行為低頭妥協;二是建議政府采購專家庫主管部門對那些不守規矩、胡亂評標的專家進行清理,采取暫停和清除的辦法來整頓評審專家隊伍;三是要賦予集中采購機構及時更換評審專家的權利,對一些只講索取、不予奉獻或者著急趕時間、坐不住、不看招投標文件的等懶散行為的“評審專家”,集中采購機構有權叫停,并及時報告監管部門抽取其他合乎條件的評審專家繼續評審。
評審現場采購人代表哪些行為要不得?
在采購項目評審中,采購人可依法派代表參加評審,這原本是賦予采購人的權利,當然也同時賦予了采購人相應的義務,即遵守評審紀律。但有些采購人首先想到的是如何讓中意的投標人中標。評分出來后,如果中意的投標人名列前茅,便滿心歡喜;反之,則要求重新評審。
案例
案例一:某儀器設備采購,評審專家在審查標書時,發現招標文件綜合評分表中有一處的表述不是很清楚,將需要的“需”寫成了必須的“須”。評審專家把問題提出來無可厚非,但采購人代表說了一句:“這原本是★號條款,是采購中心硬要刪除的。”
聽了采購人代表這句摸不著頭腦的話,主持人只好詢問標書編制部門,得到的解釋是:★號是門檻,屬于資格性條件,不能再作為打分項來打分,這在財庫【2007】2號文件中說得非常清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釋義)第124頁講得很清楚“如果瑕疵或錯誤不違法且不影響評標的,可以繼續進行評標”。
于是,項目主持人向評委會作此解釋說明,得到評審專家一致贊同,這才使項目沒被“顛覆”。
案例二:一個按74號令采購人和專家分別推薦供應商的競爭性談判項目,談判中出現變數,投標人的響應不完全一致,需對價格、技術、服務和合同條款(不含資格條款)進行變動。但采購人代表不同意,稱其不能代表使用部門,不知道使用部門的態度。于是項目主持人要求其通知使用人到場,經采購方對技術參數作出微調后,項目才得以繼續進行。
處理
實踐中,在制定采購需求時,很多采購人想讓中意的供應商中標,于是在設計綜合評分表時,違反《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20條、第34條有關規定,在打分表中這樣描述:技術力量雄厚、滿足本項目要求、信譽良好,計6-10分;技術力量一般、基本滿足本項目要求、信譽一般,計1-5分;在售后服務中設有:“售后服務體系完整,計劃合理可靠、質保期超過第八章要求的,計4-5分;售后服務體系完整,計劃合理可靠、質保期達到第八章要求的,計1-3分。還要求:投標人在省內有服務機構,注冊時間為XX年12月31日前(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
面對這些費盡腦汁的奇葩想法,代理機構沒有細密嚴謹的預防系統,很難防范,漏網之魚總是會有。怎么辦?加強對采購人的宣傳教育是第一位的,最好請監管部門對本級采購人單位進行采購需求制作能力測試,這樣才能提升采購需求制定的合規性和科學性。另外,請紀檢監察機關加強對公務人員的行為監督,減少和防止政府采購領域權力“尋租”現象發生。
供應商關于項目評審哪些要知道?
供應商是政府采購項目承擔人,但很多情況下,其心思沒有用在投標方案的仔細推敲和衡量上,而是去找采購人了解項目背景,按照采購人所講的(而不是以招標文件為準)“量身定做”,結果投標文件所響應的內容往往與招標文件有偏差。
案例
案例一: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承諾產品為全新,且為★號條款。A公司僅在投標文件《技術參數偏離表》中寫明“所有未盡事宜全部響應”。招標文件是要約邀請,投標文件是要約,如不一一對應,評審無法進行,因此A公司符合性審查不通過。
案例二:H公司對招標文件一★號條款“提供Windows7正版操作系統”作出的響應是提供“最新版本的操作系統”。評審專家認為H公司沒有響應到位。而H公司說投標文件中的“最新版本”就是指Windows 7,并請求親自審閱投標文件。結果整整兩個小時,硬是沒從投標文件中找出Windows 7的字符。
處理
問題:在現行政府采購法律框架下,很多項目吸引的投標人不是很多,可以用“剛剛滿足法定數量”這幾個字來形容。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個原因就是標書制作費用拉升了投標成本。據筆者了解,一些投標人反映一套一般的投標文件制作出來,沒有上千元做不到,中了標還好說,沒中標豈不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辦法:不一定非要求投標人做厚厚的投標文件,只要求其提供相關報價表格和方案,其他證書等領取中標通知書前再驗證。
問題:據一些供應商反映,很多采購項目在采購預算批準后到生成政府采購計劃前,要經過所謂的某某評審中心“審核”,并砍掉其中一部分預算,或者先到某某評審中心“瘦身”,然后再去預算部門報預算,的做法與《政府采購法》第六條“政府采購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的規定相沖突,同時由于采購預算的減少而使投標人望而卻步。
辦法:對一些小額貨物服務項目,財政部門應允許直接進入政府采購籠子,以提高政府采購項目對供應商的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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