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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委:中央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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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2024年1月9日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44號公布 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論述,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擺在首位,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治理的方針,從源頭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踐行總體國家安全觀,切實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督促中央企業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中央企業員工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等文件有關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企業,是指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務院國資委)根據國務院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

第四條 中央企業應當依法接受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和所在地省(區、市)、市(地)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以及有關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國務院國資委按照國有資產出資人的職責,對中央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指導督促中央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

(二)督促中央企業主要負責人落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和企業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做好對企業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業績考核。

(三)依照有關規定,參與或者組織開展中央企業安全生產檢查、督查,督促企業落實各項安全防范和隱患治理措施。

(四)參與中央企業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負責落實事故責任追究的有關規定。

(五)督促中央企業做好統籌規劃,把安全生產納入中長期發展規劃,保障員工健康與安全,切實履行社會責任。

國務院國資委成立由主要負責同志擔任主任的安全生產委員會,作為國務院國資委議事協調機構,按照出資人職責定位研究部署、統籌協調和督促指導中央企業安全生產工作。

第五條 國務院國資委對中央企業安全生產實行分類監督管理。中央企業依據國務院國資委核定的主營業務和安全生產的風險程度分為三類:

第一類:主業從事煤炭及非煤礦山開采、建筑施工、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運使用、交通運輸、冶金、機械、電力、建材、倉儲等企業。

第二類:主業從事電子、醫藥(化學制藥除外)、紡織、旅游、通信等企業。

第三類:除上述第一、二類企業以外的企業。

企業分類實行動態管理,可以根據主營業務內容變化及企業申請進行調整。

第二章 安全生產工作責任

第六條 中央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安全生產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必須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逐級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七條 中央企業應當按照以下規定建立以企業主要負責人為核心的安全生產領導負責制,中央企業董事長、總經理同為本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領導班子成員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一)中央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全面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的以下職責:

1.建立健全并落實本企業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2.組織制定并實施本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組織制定并實施本企業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4.保證本企業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5.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6.組織制定并實施本企業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7.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二)中央企業分管生產的負責人統籌組織生產過程中各項安全生產制度和措施的落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對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三)中央企業可明確1名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工作。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落實各項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統籌協調和綜合監督管理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對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負綜合監管領導責任。

(四)中央企業其他負責人應當按照分工抓好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八條 第一類中央企業、涉礦中央企業集團總部應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總監,所屬安全風險高的企業應全面推行專職安全生產總監制度。第二、三類中央企業所屬安全風險較高的企業應參照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總監。安全生產總監應當履行以下職責,并對職責或授權范圍內的事項承擔相應責任:

(一)協助主要負責人落實企業安全生產責任,配合分管負責人開展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二)負責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總體策劃,參與企業涉及安全生產的重大決策并提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意見。

(三)負責建立企業內部安全生產監督體系并確保正常運轉,領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開展工作。

(四)負責監督集團總部各部門、所屬各企業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

(五)組織開展企業內部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監督企業內部重大事故隱患整改。

(六)協助做好事故報告、應急處置等有關工作,組織開展事故內部調查處理。

(七)其他應當依法履行的職責。

第九條 中央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組織機構,包括:

(一)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機構——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負責統一領導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研究決策企業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安委會主任應當由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擔任。安委會應當建立工作制度和例會制度。

(二)與企業生產經營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

第一類企業應當設置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獨立職能部門。

第二類企業應當在有關職能部門中設置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內部專業機構;安全生產任務較重的企業應當設置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獨立職能部門。

第三類企業應當明確有關職能部門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安全生產任務較重的企業應當在有關職能部門中設置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內部專業機構。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部門或者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是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綜合監督管理部門,對其他職能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監督。企業作出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應當聽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

第十條 中央企業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原則,明確各職能部門的具體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各職能部門應當將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分解到相應崗位,實行“一崗雙責”。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要發揮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作用,加強考核巡查,督促各職能部門安全生產責任落實。

第十一條 中央企業專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和配備數量,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業的有關規定;國家和行業沒有明確規定的,中央企業應當根據本企業的生產經營內容和性質、管理范圍、管理跨度等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

中央企業應當加強安全隊伍建設,提高人員素質,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資質以及本領域內相關安全資質。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應當以注冊安全工程師為主體

第十二條 中央企業工會依法對本企業安全生產與勞動保護進行民主監督,依法維護員工合法權益,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提出意見。

第十三條 中央企業應當對其獨資及控股子企業(包括境外子企業)的安全生產履行以下監督管理責任:

(一)監督管理獨資及控股子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具備情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組織機構設置情況;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情況;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建立情況;安全生產投入、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建立以及運行情況;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情況;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一類中央企業可以向其列為安全生產重點的獨資及控股子企業委派專職安全生產總監,加強對子企業安全生產的監督。

(二)將獨資及控股子企業納入中央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嚴格安全生產的檢查、考核、獎懲和責任追究。

對參股并負有管理職責的企業,中央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與參股企業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書,明確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中央企業委托機構提供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企業負責。

中央企業各級子企業應當按照以上規定逐級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逐級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三章 安全生產工作基本要求

第十四條 中央企業應當牢固樹立“零事故、零傷亡”理念,加強安全生產源頭治理,堅持標本兼治、重在治本,堅持關口前移,制定中長期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并將其納入企業總體發展戰略規劃,實現企業安全生產與改革發展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實。

第十五條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積極學習借鑒和推行應用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方式方法等,與企業具體實際和企業優秀文化相結合,實現安全生產管理的系統化、規范化、標準化、科學化、現代化。

中央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應當包括組織體系、制度體系、責任體系、風險控制體系、教育培訓體系、專家支撐體系、監督保證體系等。

中央企業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的運行控制,強化崗位培訓、過程督查、總結反饋、持續改進等管理過程,確保體系的有效運行。

第十六條 中央企業應當結合行業特點和企業實際,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管理體系,消除或者減少員工的職業健康安全風險,保障員工職業健康。

第十七條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體系,包括預案體系、組織體系、運行機制、支持保障體系等。加強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培訓、演練、修訂和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工作,落實應急物資與裝備,提高企業有效應對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應急管理能力。

第十八條 中央企業應當定期開展危害辨識和風險評估。進一步完善全員參與、全過程管控的安全生產風險管控體系。建立系統、全面的辨識機制,運用科學、有效的風險評估方法,提升安全風險預判預防能力。健全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和風險防范化解機制,按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的管控措施,動態管理。制定重大危險源的監控措施和管理方案,全面落實重大危險源安全包保責任制,確保重大危險源始終處于受控狀態。

第十九條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不得在隱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況下組織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信息公開欄等方式向從業人員通報。其中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依法報告。對排查出的隱患要落實治理經費和責任人,按時完成整改。

第二十條 中央企業應當科學合理安排生產經營活動,不得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不得違反程序擅自壓縮工期、改變技術方案和工藝流程

中央企業應當嚴格遵守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中央企業應當保證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得在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的情況下組織生產。有關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制度,明確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職責及權限,嚴格按照國家和行業的有關規定,足額提取和使用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應當編制年度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計劃,納入企業財務預算,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從成本(費用)中列支并專項核算。中央企業集團總部可以對其獨資及控股子企業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統籌使用。國家和行業沒有明確規定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比例的中央企業,應當根據企業實際和可持續發展的需要,從成本(費用)中列支,保證達到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需的資金投入。中央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情況或者資金投入情況與中央企業安全生產年度自評報告同時報送國務院國資委。

第二十二條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分層級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并考試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嚴格執行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制度和培訓考核制度。不具備相應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特種作業

第二十三條 中央企業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鼓勵中央企業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屬于國家規定的高危行業、領域的企業,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第二十四條 中央企業應當大力推進“科技興安”戰略,用科技創新賦能安全生產,提升企業本質安全水平。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加快推進高風險企業老舊設施升級改造,推進工業機器人、智能裝備在危險工序和環節廣泛應用。積極應用現代信息技術和手段,提升安全生產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五條 中央企業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中央企業不得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禁止使用未經檢驗合格、無安全保障的特種設備。

第二十六條 中央企業應當堅持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并重,結合工作實際,建強安全生產專業支撐團隊,建立安全生產專家庫,為所屬企業安全生產日常管理提供指導服務和技術支持。應當以安全生產專家為主體,建立常態化安全生產明查暗訪制度,提高檢查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七條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考核和獎懲機制。按年度簽訂覆蓋各層級各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書,確保橫向到邊、縱向到底;明確安全生產職責和年度安全生產重點工作目標任務;開展責任書交底,并進行過程指導、督促,年終對職責履行情況、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等進行考核,保證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在作業過程中,各級人員不得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嚴肅查處每起責任事故,嚴格追究事故責任人的責任。完善安全生產正向激勵機制,加大安全生產獎勵力度。安全生產風險較高的企業應當建立過程考核和事故考核相結合的安全生產考核體系。

第二十八條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新聞發布制度和媒體應對工作機制,及時、主動、準確、客觀地向新聞媒體公布事故的有關情況。

第二十九條 中央企業應當關注員工身體、心理狀況,規范員工行為習慣,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心理疏導、精神慰藉,防范員工行為異常導致事故發生。

第三十條 中央企業應當發揮安全生產工作示范帶頭作用,企業制定和執行的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標準等應當不低于國家和行業要求。企業年度安全生產相對指標應達到國內同行業最好水平或者達到國際先進水平。

第三十一條 中央企業應當加強并購重組企業安全管理,并購重組前要結合業務類型開展相應安全生產盡職調查,并購重組后要加強安全監管,統一納入企業安全管理體系,確保人員調整及時到位,企業文化盡快融合,管理制度無縫銜接。

第三十二條 中央企業應當加強承包商安全管理,嚴格準入資質管理,把承包商和勞務派遣人員統一納入企業安全管理體系。禁止使用不具備國家規定資質和安全生產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

第三十三條 中央企業應當加強境外單位安全生產的統籌管理,制定境外發展規劃時同步考慮安全生產,將境外單位統一納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不定期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督促境外單位切實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強化應急管理工作。境外中央企業除執行本辦法外,還應嚴格遵守所在地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第四章 安全生產工作報告制度

第三十四條 中央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者因生產安全事故引發突發事件后,按規定上報有關部門的同時,應當按以下要求報告國務院國資委:

(一)境內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影響較大的一般生產安全事故,中央企業應當第一時間報告。事故現場負責人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上一級單位負責人報告;以后逐級報告至國務院國資委,且每級時間間隔不得超過1小時。

(二)境內由于生產安全事故引發的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中央企業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國務院國資委報告。

(三)境外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但影響較大的事故,事故現場負責人應當第一時間報告。中央企業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國務院國資委報告。

(四)在中央企業管理的區域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中央企業作為業主、總承包商、分包商等相關方時應當按本條第(一)款規定報告。

(五)發生造成重大影響的火災、爆炸等其他事件,應當按本條第(一)款規定報告。

不得遲報、漏報、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

第三十五條 中央企業應當將政府有關部門對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的事故調查報告及批復及時向國務院國資委報告,并將責任追究落實情況報告國務院國資委。

第三十六條 中央企業應當于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的單位增加值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率情況報送國務院國資委,報送內容含年度單位增加值情況、生產安全事故起數及死亡人數情況等。

第三十七條 中央企業應當將安全生產工作領導機構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的名稱、組成人員、職責、工作制度及聯系方式向國務院國資委報告,并及時報送變動情況。

第三十八條 中央企業應當將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及修訂情況及時報送國務院國資委。

第三十九條 中央企業應當將安全生產方面的重要活動、重要會議、重大舉措和成果、重大問題等重要信息和重要事項,及時報告國務院國資委。

第五章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與獎懲

第四十條 國務院國資委對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半年內發生3起及以上較大生產安全事故、1個月內發生2起及以上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中央企業進行通報,并對其負責人進行約談。國務院國資委參與中央企業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并根據事故調查報告及國務院批復負責落實或者監督對事故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

第四十一條 國務院國資委組織開展中央企業安全生產督查,督促中央企業落實安全生產有關規定和改進安全生產工作。中央企業違反本辦法有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的,國務院國資委根據情節輕重要求其改正或者予以通報批評。

第四十二條 國務院國資委配合有關部門對中央企業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舉報進行調查,或者責成有關單位進行調查,依照干部管理權限對有關責任人予以處理。中央企業應當引導員工積極參與安全管理工作,鼓勵員工主動發現事故隱患,對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或者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有功人員,給予獎勵,獎勵支出從安全生產費用中列支。

第四十三條 國務院國資委建立事故分析、安全風險提示等工作機制,引導中央企業深入剖析事故原因,共同吸取事故教訓。中央企業應當建立事故管理制度,深刻吸取企業內部及同行業、領域的事故教訓,開展重輕傷事故、未遂事故統計分析工作,制定針對性的防范措施。

第四十四條 國務院國資委根據中央企業考核期內發生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認定情況,對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結果進行降級或者扣分。

其中,企業考核年度內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對其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予以降級,降至下一考核級別。

(一)第一類企業。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且承擔主要責任的;發生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且承擔次要責任的。

(二)第二類企業。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且承擔主要責任或次要責任的。

(三)第三類企業。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且承擔責任的。

(四)存在瞞報生產安全事故行為的。

(五)企業發生承擔主要責任的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起數累計達到降級規定的。

考核任期內發生2起及以上瞞報事故或者1起及以上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且承擔主要責任的企業,對其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予以降級,降至下一考核級別。

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達不到降級標準的,按照《中央企業安全生產考核實施細則》有關規定予以扣分考核。

本辦法所稱責任事故,是指依據政府事故調查報告及批復對事故性質的認定,中央企業或者其獨資及控股子企業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生產安全事故。

第四十五條 國務院國資委組織中央企業開展安全生產管理評價,督促指導中央企業加強過程管控。中央企業應當每年度對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狀況開展自評,形成自評報告。國務院國資委根據中央企業日常安全管理工作開展情況、自評情況等,對中央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進行綜合評價,評價結果在中央企業范圍內通報,評價結果為優秀的企業,在中央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中予以加分。

第四十六條 對未嚴格按照國家和行業有關規定足額提取安全生產費用的中央企業,國務院國資委從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的業績利潤中予以扣減。

第四十七條 授權董事會對經理層人員進行經營業績考核的中央企業,董事會應當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經理層人員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與績效薪金掛鉤,并比照本辦法的安全生產業績考核規定執行。

董事會對經理層的安全生產業績考核情況納入國務院國資委對董事會的考核評價內容。對董事會未有效履行監督、考核安全生產職能,企業發生特別重大責任事故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國務院國資委經綜合分析研判,按照管理權限對董事會有關成員進行組織調整。

第四十八條 中央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中因安全生產問題受到降級處理的,取消其參加該考核年度國務院國資委組織或者參與組織的評優、評先活動資格。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生產安全事故等級劃分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執行。國務院對特殊行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突發公共事件等級劃分按《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分級標準》中安全事故類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中央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令第21號)、《中央企業安全生產禁令》(國務院國資委令第2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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