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住建局: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項目經理和總監理工程師在崗履職記分管理辦法
各區縣、西咸新區、各開發區住建局,局機關各處室、直屬事業單位,相關行業協會,各建設、施工、監理企業:
為進一步加強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項目經理和總監理工程師在崗履職管理,壓實參建各方責任,提升施工現場質量安全管理水平。結合本市實際,市住建局制定了《西安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項目經理和總監理工程師在崗履職記分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西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4年2月2日
西安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項目經理和總監理工程師
在崗履職記分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單位項目經理、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以下簡稱“總監”)在崗履職管理,提升施工現場質量安全生產管理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西安市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西安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活動的項目經理和總監在崗履職行為的記分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區住建部門負責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項目經理和總監在崗履職行為的監督管理。其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以下簡稱“質量安全監督機構”)負責項目經理和總監在崗履職行為的記分登記、告知、復核和記分處理等。
第四條 市住建局應當建立完善西安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管數字化平臺,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活動的項目經理和總監在崗履職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記分標準
第五條 項目經理和總監在崗履職記分周期為12個月,項目經理和總監記分管理初始分值為12分。記分開始時間為建設工程取得《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實施監督通知書》時間,記分結束時間為監督機構出具工程質量監督報告時間,記分管理與質量安全監督同步開展,發現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依規處理。
第六條 項目經理有未履職行為的,按照不同檔次記分。
(一)項目經理有下列行為的,一次記12分:
未履行質量安全管理職責,造成質量安全事故的。
(二)項目經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次記6分:
1.每月帶班生產時間少于本月施工時間80%的;
2.未按照法律法規標準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
(三)項目經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次記3分:
1.未在危大工程實施過程中現場履職的;
2.施工現場存在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
3.未組織危大工程驗收,未參加超過一定規模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論證、建設工程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驗收的;
(四)項目經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次記1分:
1.未組織對新入場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安全交底上崗作業的;
2.未組織對進場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聯合驗收的;
3.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質量安全工藝、設備、材料的;
4.施工現場質量問題或者安全事故隱患拒不整改或多次整改不到位的。
第七條 總監有以下未履職行為的,按照不同檔次記分。
(一)總監有下列行為的,一次記12分:
未履行質量安全管理職責,造成質量安全事故的。
(二)總監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次記6分:
1.每月現場履職時間少于所監項目施工時間80%的;
2.未按照法律法規標準配備專業監理工程師的。
(三)總監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次記3分:
1.未組織審查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人員配備、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等情況的;
2.未組織危大工程施工專項巡視檢查的;
3.未參加危大工程驗收、超過一定規模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論證,未組織建設工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驗收的。
(四)總監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次記1分:
1.施工現場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重大隱患的;
2.未根據監理工程的實際,制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取樣送檢的見證計劃,并組織實施的;
3.未組織進行日常檢查巡查、施工現場旁站或平行檢驗的;
4.未及時發現并督促整改施工現場質量問題或者安全事故隱患的。
第三章 記分實施
第八條 市、區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對其監督工程的項目經理、總監在崗履職情況實行記分管理。
第九條 監督人員在檢查中,發現項目經理、總監存在未履職行為的,應當場填寫《西安市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經理、總監在崗履職行為記分表》(附表1、2),由項目經理、總監現場簽字,作為記分依據并留存于工程監督資料。
第十條 對項目經理、總監作出記分處理前,應經質量安全監督機構主要負責人簽字確認,必要時,組織集體研究或報上級住建主管部門審定后,方可下發《西安市房屋市政工程項目經理、總監在崗履職行為記分告知單》(附表3)。
第十一條 項目經理或總監對記分有異議的,可在記分表上寫明不同意見和理由,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在10個工作日內確認記分事項。
項目經理、總監未在場或未到場的,由建設單位見證簽字,該次記分結果視為有效。
第四章 記分運用
第十二條 一個記分周期(12個月)內,根據項目經理、總監累計記分情況,采取以下措施:
(一)累計記分達到6分以上(含)不滿9分的,市、區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將項目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對項目經理或總監進行警示約談;市住建局定期組織項目經理、總監參加培訓和考核;
(二)累計記分達到9分以上(含)不滿12分的,市、區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將項目經理或總監未履職行為通知所在企業,并對企業主要負責人進行警示約談;
(三)累計記分滿12分的,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將建議施工企業或監理企業更換項目經理、總監,并取消該項目當年文明工地、優質工程等評優活動資格。
第十三條 記分周期屆滿,項目經理、總監記分6分以下的,記分清零;記分6分以上,但經警示約談、培訓考核合格的,記分清零。
項目經理、總監培訓不合格的,記分順延至下個記分周期。
項目經理、總監拒不參加警示約談或培訓考核的,按照第十二條(二)規定處理。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市、區住建主管部門或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對項目經理、總監未履職行為進行包庇、縱容造成后果的,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其所在單位應當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4年4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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