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 | 《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管理辦法》擬出臺,您有什么看法?
交通運輸部 | 《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管理辦法》擬出臺,您有什么看法?
交通運輸部關于《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了進一步加強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工作,規范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管理工作,我部起草了《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http://www.moj.gov.cn、http://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主菜單的“立法意見征集”欄目提出意見。
2.登錄交通運輸部網站(網址:http://www.mot.gov.cn),進入首頁右側的“互動”欄“意見征集”點擊“關于《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提出意見。
3.電子郵箱:gongluchu@mot.gov.cn。
4.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國門內大街11號交通運輸部安全與質量監督管理司公路處(100736)。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2年10月21日。
交通運輸部
2022年9月21日
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管理工作及對其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單位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領域施工活動的法人單位。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指對單位生產經營活動、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具有決策權的負責人,即施工單位董事長和經理。
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是指取得相應注冊執業資格,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授權,負責工程項目管理的負責人,即施工單位項目經理。
施工單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承擔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人員,或職責范圍內對安全生產工作負責的人員,即施工單位或工程項目分管安全生產副職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或稱安全總監)、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工程項目現場專職安全員等。
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下合稱為三類人員。
第四條 三類人員必須具備從事公路、水運工程建設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并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通過安全生產考核后,取得《交通運輸部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以下簡稱《考核合格證書》)。
第五條 安全生產考核管理工作應當遵循依法依規、程序規范、公開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六條 交通運輸部負責指導全國三類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管理工作并對其實施監督管理。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考核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三類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管理工作并對其實施監督管理,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三類人員安全生產考試、許可審核、考核認定、《考核合格證書》發放等。
第七條 《考核合格證書》在全國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領域適用。《考核合格證書》樣式由交通運輸部統一規定。
《考核合格證書》應當加蓋考核部門印章。《考核合格證書》逐步實施電子證照,電子證照和紙質證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考核合格證書》分為公路行業和水運行業,分為A類、B類、C類三個類別。
第二章 考試管理
第八條 考核部門每年1月上旬通過三類人員安全考核管理系統向社會公布三類人員安全生產考試年度計劃,明確考試月份、地點。
考核部門每年應面向全社會舉辦不少于4次安全生產考試。
第九條 三類人員安全生產考試內容包括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兩方面。
安全生產知識包括: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工作方面涉及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標準規范,安全生產管理要求、安全生產技術等。
安全生產管理能力包括:建立和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制定、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實施、專項行動開展、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發現和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和處置、報告和處置生產安全事故等。
第十條 三類人員安全生產考試的命題范圍以交通運輸部制定的《交通運輸部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試大綱》為準。考試大綱由交通運輸部另行發布。
第十一條 具體考試工作由考核部門負責。在考試30日前,考核部門應在三類人員安全考核管理系統發布考試通知,明確報名起止時間、考試時間、考試地點和考試紀律等考試事項。
第十二條 三類人員安全生產考試實行計算機在線考試,采取閉卷答題形式,考試時間為120分鐘,實行100分制,60分以上為考試合格。
第十三條 考核部門應提供良好的考試環境和考試服務,鼓勵采用電子化手段加強監控和監考。
第三章 報名和審核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組織本單位符合條件的應試人員通過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向單位工商注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名參加安全生產考試。
第十五條 應試人員應當向考核部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與受聘施工單位勞動關系隸屬關系證明;
(二)任命、聘用或委任文件;
(三)考核申請人有效身份證件材料;
(四)因負有安全生產責任被刑事處罰、行政處罰文件;
(五)施工單位三類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申請(格式見附件1);
(六)近期免冠一寸電子彩色照片。
申請材料除考核申請外,其它均為復印件,應經應試人員簽字確認,并經施工單位審核。施工單位對申請材料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六條 收到應試人員報考材料后,考核部門對第十五條(一)、(二)、(三)款材料進行審核,并于報名截止日期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全部應試人員的審核,符合條件的通過審核,準予參加考試。
報名截止日期后7個工作日內,通知考試所在單位通過系統下載準考證。
準考證包括考生姓名、身份證號碼、考場詳細地址、考場號、座號、擬考取的考核證書類別以及照片等信息。
第十七條 考試憑身份證原件、下載的準考證原件進入考場。
第十八條 考試遲到半小時不得進入考場。考試開始后半小時后才可離場。
第十九條 考試結束5個工作日內,考核部門應在三類人員安全考核管理系統公布通過考試考生名單,供社會查詢。
第四章 考核許可與證書管理
第二十條 考試合格的考生,考核部門應在公布考試名單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第十五條(四)、(五)款申請材料審核。
第二十一條 申請材料經審核無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情形,考核準予通過,核發相應類別的《考核合格證書》。
信息不全或者信息內容不符合規定的,考核部門認為可予補正的,告知申請人所在施工單位補正。
申請材料不能補正或補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考核不予通過。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類人員安全生產考核不予通過:
(一)與受聘施工單位勞動關系或隸屬關系無效,任命、聘用或委任文件無效;
(二)項目負責人年齡超過建造師執業年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年齡超過法定退休年齡;
(三)因負有安全生產責任被刑事處罰、行政處罰期未滿;
(四)因負有安全生產責任受到警告、通報批評未滿6個月;
(五)申請項目負責人未取得公路工程或港口與航道工程等相關專業建造師執業資格,或職業資格失效。
考核不通過,考核部門應向受聘施工單位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 考核申請人通過安全生產考核的,考核部門應當在三類人員安全考核管理系統或考核部門網站等媒體向社會公示安全生產考核結果,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公示期內公示內容有異議的,考核部門應及時核實,核實異議成立的,不予通過。
公示期滿公示內容無異議和核實異議不成立的,考核部門應當于20個工作日內核發《考核合格證書》。
第二十四條 施工單位三類人員應當按照《考核合格證書》注明的行業和類別范圍從事相關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取得A類《考核合格證書》,在公路行業和水運行業施工領域主要負責人崗位通用。
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取得公路行業或水運行業B類《考核合格證書》,分別在公路行業或水運行業施工領域項目負責人崗位使用。
施工單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取得公路行業或水運行業C類《考核合格證書》,分別在公路行業或水運行業施工領域相應崗位使用。
第二十五條 三類人員因同一施工單位崗位變動,可按本辦法程序申請重新安全生產考核,取得新崗位的《考核合格證書》。
第二十六條 三類人員因受聘施工單位變動,需重新向新受聘施工單位工商注冊地考核部門申請安全生產考核。
第二十七條 《考核合格證書》信息發生改變,應由施工單位向考核部門申請《考核合格證書》信息變更,并向考核部門提交《交通運輸部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信息變更/遺失補證申請(格式見附件2)和《考核合格證書》原件。
考核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信息變更。
第二十八條 三類人員遺失《考核合格證書》的,應由三類人員通過所在施工單位向考核部門申請補辦,并向考核部門提交《交通運輸部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信息變更/遺失補證申請。
考核部門應當在受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補辦。
第二十九條 《考核合格證書》發放、注銷、信息變更和遺失補辦等工作考核部門應建立臺賬,具體工作經辦人、審批人、證書領取人應簽字備查。
第三十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施工單位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考核部門申請《考核合格證書》注銷,考核部門核實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注銷《考核合格證書》。
(一)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不具備履行安全生產管理崗位職責的;
(二)因辭職、辭退等原因與施工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三)因崗位變動,原崗位《考核合格證書》需注銷的;
(四)被判處刑罰;
(五)因負有安全生產責任,《考核合格證書》被吊銷的;
(六)《考核合格證書》被考核部門撤銷的;
(七)考核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施工單位和三類人員不得轉讓、涂改、倒賣、出租、出借、偽造《考核合格證書》。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交通運輸部和考核部門應當建立三類人員違法違規行為和處罰情況記錄公布制度,如實記錄三類人員違法違規行為和處罰情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三條 交通運輸部和考核部門應對施工單位三類人員持證上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應該持證而未能持證的三類人員及時督促通過安全生產考核,依法持證。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項目監管職責范圍,對三類人員依法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職責和持證上崗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三類人員在履行安全生產職責、使用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等有違反法律法規的,應當依法查處,并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或者處理建議告知本地考核部門。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支持與配合,不得拒絕或阻礙。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實施監督檢查時,不得妨礙施工單位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單位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在安全生產考試中,應考人員存在作弊、擾亂考試秩序等違紀考試紀律行為的,由考核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視情節,分別給予口頭警告、責令離開考場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確認考試成績無效,相關人員在二年內不得再次參加安全生產考試。
第三十七條 三類人員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考核合格證書》的,一經發現,考核部門應撤銷其《考核合格證書》,并在2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安全生產考核。
第三十八條 三類人員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考核合格證書》的,一經發現,三類人員負有責任的,考核部門應撤銷其《考核合格證書》,并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安全生產考核。
第三十九條 應持證三類人員,超過一年沒有通過安全生產考核,不能依法持證,負有考核責任的部門應通報批評。
第四十條 施工單位偽造《考核合格證書》,一經發現,考核部門應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在公路水運工程施工項目管理中違反《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有關規定,考核部門應當吊銷其《考核合格證書》,并在5年內不得申請安全生產考核。
第四十二條 施工單位公路水運工程施工項目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考核部門應當暫停施工單位分管安全副職負責人、安全總監《考核合格證書》至事故調查結束。負有事故責任的,吊銷相關人員的《考核合格證書》,并在3年內不得申請安全生產考核。
第四十三條 施工單位公路水運工程施工項目6個月內連續發生2起較大事故的,或發生1起重大及以上等級事故的,考核部門應當暫停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的《考核合格證書》至事故調查結束。負有事故責任的,吊銷其《考核合格證書》,并在3年內不得申請安全生產考核。
第四十四條 項目負責人違反《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規定,未按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施工單位公路水運工程施工項目發生較大及以上等級生產安全事故的,考核部門應當暫停項目負責人《考核合格證書》至事故調查結束。負有事故責任的,吊銷其《考核合格證書》,并在3年內不得申請安全生產考核。
第四十五條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負責人及現場專職安全員違反《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規定,未按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施工單位公路水運工程施工項目發生死亡5人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考核部門應當暫停工程項目分管安全副職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安全總監的《考核合格證書》至事故調查結束。負有事故責任的,應當依法吊銷相關人員的《考核合格證書》,并在3年內不得申請安全生產考核。
第四十六條 考核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存在安全生產考試過程中違反工作紀律行為的;
(二)向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三類人員核發《考核合格證書》的;
(三)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三類人員不予核發《考核合格證書》的;
(四)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五)利用信息平臺管理權限違規操作,造成事實的。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考核部門開展安全生產考試及考核工作不得收費,考核部門應保證三類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工作所需經費。
第四十八條 考核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交通運輸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實行。
關于《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一、必要性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六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對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下統稱三類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2022年1月10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2年版)》,將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管理工作設定為交通運輸部行政許可事項。按照《行政許可法》要求,需通過部門規章對該行政許可事項進行規定。為此,起草了《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二、主要內容
《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共分7章50條。
第一章 總則,共7條。規定了編制目的、適用范圍、三類人員定義及范圍、管理分工、證書分類等內容。
第二章 考試管理,共6條。明確了三類人員安全生產考試內容、考試方式、考試管理等內容。
第三章 報名與審核,共6條。規定了考試報名方式、提交材料、考試成績公布等內容。
第四章 考核許可與證書管理,共12條。規定了考核程序、考核要求,證書使用范圍、崗位管理、遺失與信息變更、證書注銷等內容。
第五章 監督管理,共4條。明確了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相關職責和要求。
第六章 法律責任,共11條。明確了施工單位及三類人員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共4條。明確了安全生產考核不得收費等要求。
三、主要問題的說明
(一)安全生產考核許可類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施工單位三類人員需要具有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考核對象是施工單位承擔三個崗位職責的人員,考核部門對崗位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能力的考核,是對人員崗位資格的一種許可類型。
(二)三類人員范圍。根據《安全生產法》和工程實際情況,本辦法對三類人員范圍作了具體規定。
《安全生產法》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表明主要負責人是對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包括安全生產事項有決定權的人。按照公司法,公司制的企業單位法人是董事長,經理負責“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因此將主要負責人范圍定義為董事長和經理。
項目負責人是施工單位法人代表授權的工程項目施工負責人,并按有關要求獲得相應注冊職業資格,即一級、二級建造師職業資格。
按照“三管三必須原則”,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定義為承擔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人員,或職責范圍內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責的人員,包括單位或項目分管安全生產副職負責人,安全總監、安全生產機構負責人和現場專職安全員等,技術負責人主要考慮到在工程施工前需要審批有關安全的施工方案,需要具備安全生產的知識和能力,故將其列入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范圍。
(三)考核管理流程。施工單位崗位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能力通過安全生產考試進行驗證。施工單位組織本單位三類人員報名參加安全生產考試,考試通過者由考核部門進行審核。審核通過,三類人員通過安全生產考核,獲得考核合格證書。
(四)監管方式。在沒有列入行政許可之前,三類人員考核管理工作由我部負責監督指導工作,具體考核工作由各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通知》規定,我部保持原有監管方式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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