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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項目被“清理出庫”該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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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氣:-發表時間:2018-04-10 11:13【

財辦金(2017)92文要求各省級財政部門于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本地區項目管理庫集中清理工作,現在清理時間已過,各省對PPP項目管理庫都按照財辦金(2017)92號文的規定進行了清理,有部分項目可能會被清理出項目管理庫,對于已進入執行階段的項目就要面臨如何處理的問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實踐經驗,提出該建議。

一、項目管理庫需進行清理整改的項目

根據財辦金(2017)92號文規定,有下列情形的項目應予整改清理:

(一)不適宜采用PPP模式的項目

1、不屬于公共服務領域,政府不負有提供義務;

2、因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等,不適宜由社會資本方承擔的;

3、僅涉及工程建設,無運營內容的;

4、其他不適宜采用PPP模式實施的情形。

(二)前期準備工作不到位

1、新建、改擴建項目未照規定履行相關立項審批手續的;

2、涉及國有資產權益轉移的存量項目未按規定履行相關國有資產審批、評估手續的;

3、未通過物有所值評價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的;未按規定開展“兩個論證”

(三)不宜繼續采用PPP模式實施的

1、入庫之日起一年內無任何實質性進展的;

2、尚未進入采購階段但所屬本級政府當前及以后年度財政承受能力已超過10%上限的;

3、項目發起人或實施機構已書面確認不再采用PPP模式實施的。

(四)不符合規范運作要求

1、未按規定轉型的融資平臺公司作為社會資本方的;

2、采用BT方式實施的;

3、采購文件中設置歧視性條款的、影響社會資本平等參與的;

4、未按合同約定落實項目債權融資的;違反相關法律和政策規定,未按時足額繳納項目資本金、以債務性資金充當資本金或由第三方代持社會資本方股份的。

(五)構成違法違規舉債擔保

1、由政府或政府指定機構回購社會資本金或兜底本金損失的;

2、政府向社會資本承諾固定收益回報的;

3、政府及其部門為項目債務提供任何形式擔保的;

4、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舉債擔保行為的。

(六)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公開的

1、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所公開信息與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不一致或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知識產權,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或損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2、未準確完整填寫項目信息,入庫之日起一年內未更新任何信息,或未及時充分披露項目實施方案、物有所值評價、財政承受能力論證、政府采購等關鍵信息的。

二、清理整改的法律后果

對在清理中發現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項目,將分別予以處理:

1、對于前期工作不到位的面目,立項手續不完善的,應補充完善相關立項審批手續。

2、涉及國有資產權益轉移未履行相關國有資產審批、評估手續的,應予補充完善。

3、對于未通過“財政承受能力論證、物有所值評價”的項目應調整實施方案,重新開展論證,未開展“兩論證”或者評價方法或程序不符合規定的,應補充開展或重新開展論證。

4、對于未按規定轉型的融資平臺公司作為社會資本方的,應調整變更重新選擇社會資本方。

5、采用BT模式的,符合PPP開展條件的,應調整項目實施方案,社會資本通過項目運營獲得收益,政府按績效考核結果支付費用。

6、采購文件中有歧視條款,應修改采購文件,重新進行相應采購程序。

7、未按合同約定落實項目債權融資的,應該按照PPP項目合同約定及時完成項目債權融資。

8、未按時足額繳納項目資本金、以債務性資金充當資本金或由第三方代持社會資本方股份的,應補足出資或者以自有資金出資。

9、未按規定進行信息公開的,應及時公開或補充、更迭信息。

10、對于涉嫌政府擔保或保底保收益的項目,應撤銷政府擔保或政府兜底條件,重新調整實施方案,開展兩個論證,消除政府負責或隱性負債。

11、能夠在期限內補充整改的,符合PPP項目管理庫入庫條件的,繼續留存在項目管理庫或者重新申請入庫。對于不適宜采用PPP模式的;當前或以后年度財政承受能力已超過10%上限的;沒有收費、運營、績效考核機制;或者無法在期限內整改的項目,將被清理出項目管理庫。

項目被清理出項目管理庫后,政府將無法再支出費用,PPP項目也將無法再繼續開展,PPP項目合同將提前解除或終止,PPP項目合同約定上的提前終止條款將啟動。

三、項目被清理退庫后的工作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19條及《民法通則》第114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因此,防止損失擴大是合同當事人的法定義務也是當事人之間基于誠實信用原則的附隨義務。項目出現被清理退庫的清況后,無論是否是一方違約造成的,合同各方當事人都有義務防止損失的擴大。

由于PPP項目建設運營內容復雜,涉及主體較多,投資金額巨大,因此,在已進入執行階段的項目被清理出庫后,政府方、社會資本方、項目公司及其他包括融資、設計、施工、材料供應、設備供應安裝、運營服務等合同主體,為了減少損失,都應積極的采取措施,共同或分別針對項目變更或提前終止作好證據固定、清算、結算、移交等善后和結束工作。主要包含以下工作內容或程序:

(一)通知或公告

由項目公司向各合同對方或債權人通過電話、電傳、電子郵件、書面通知等方式發出通知,并應根據合同主體分布范圍,在省級或全國級媒體上發布公告,通知各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主體、債權人關于項目變更或提前終止的事實。

(二)證據固定

政府方和社會資本方應對已實施完成部分項目進行證據固定,根據我國《民訴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證據包括: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因此,PPP項目各參與方或當事人各方根據具體情況采用不同的證據類型,通過下列方式進行證據收集、整理、固定。

1、對現場已完工的工程進行拍照、錄像,采集留取影像資料;

2、對現狀或客觀情況采取書面形式予以描述,列出明細、清單等,并由相關當事人各方代表及在場人員進行簽字蓋章確認;

3、對已完工工程的質量進行驗收或鑒定,并作出相應質量評定報告,由各方代表簽字或蓋章;

4、對已完工的工程量及投資額進行結算,由各方代表簽字或蓋章;

5、對工程資料、圖紙、設計變更文件、簽證、來往函件、施工日志等資料進行收集、整理、存檔或封存;

6、對項目公司財務資料、檔案資料、合同等文件進行收集、整理、歸檔或封存;

7、將有關各方每次的談判、協商情況和內容以錄音、錄像、會議記錄、會議紀要、備忘錄、協議等方式予以留存固定;

8、對各方現場勘驗情況制作錄音、錄像、勘驗筆錄;

9、對于有爭議、無法確認、無法判斷或無法形成一致意見的數據、結論,由相關利益方共同選取第三方專業機構通過專業技術手段,依據相關規定、規范、規則進行客觀、公正的裁決、結算、評估、審計、驗收等,并形成結果報告。

10、對PPP項目合同體系中的合同(協議)、補充合同、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合同性文件、談判備忘錄、會議紀要、招投標文件、競爭性文件、訂貨單、出入庫單、驗收報告、來往函等文件資料進行收集、整理、歸檔或封存。

11、對債權申報材料及相關證據予以登記、保留。

根據《民訴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證據的若干規定》:有效公證書證明的事實具有有效證明力,因此,建議在對有關現狀、數量等易變化或滅失的事實進行取證時,聘請公證處的公證人員進行現場公證,同時,在證據固定過程中還應聘請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員參與。

在現場制作的文字性資料、各方的意見、說明、會議紀要、封存清單、移交清單等應由各方參與人代表及在場人員簽字或蓋章。

四、安全防護

1、由項目公司負責政府方配合,做好已完工工程、設施、設備、所購原材料,半成品的保護措施,并安排人員看管。

2、設置施工現場安全圍擋、護欄,對于存在安全隱患、危險之處,設置醒目標識,防止無關車輛、人員進入及發生安全傷害事故。

3、按照規范對已完工程、設施、設備進行包裝、涂油、上漆等保護,防止銹蝕、氧化、損壞。

4、對于易脫落部件進行加固,防止脫落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壞。

5、其他需要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6、項目公司所做安全防護工作產生的費用計入工程總成本。

五、終止合同

項目公司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未約定的應采取書面方式,通知設計、施工、融資、運營、材料供應、設備供應及安裝等合同相對方,暫停或終止相關合同的履行,以免造成損失擴大,并按照各自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責任。

六、辦理結算手續

1、政府方與社會資本方或項目公司根據PPP項目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投資結算和審計,對于已完工的工程進行工程量工程價款結算,形成結算報告或結算合同。

2、項目公司與其上、下游合同相對人分別進行清理結算,形成結算報告或結算合同。

如果項目有新的承繼人,原項目公司與上、下游合同相對人簽訂的合同,可以繼續履行的,經政府方或承繼方同意后,項目公司所簽訂的合同權利義務移轉給承繼人或者由承繼人與上、下游合同相對人重新簽訂合同,對雙方的權利義務進行約定。

3、如果當事人之間不能達成結算合議的,雙方當事人可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計算、鑒定、評估。第三方鑒定機構應由合同當事人共同選擇和委托,如果一方當事人單方委托,而對方當事人對鑒定、評估結果有異議的,鑒定、評估結果是不具有證明效力的。

七、辦理移交手續

1、合同提前終止后,如果無法通過變更方式繼續履行或者社會資本方與政府方無法達成變更或繼續履行協議的,在結算完畢或者證據固定后或者達到移交條件的,社會資本方或項目公司應及時將已完成部分工程、場地、施工資料、半成品、設施、設備全部移交給政府方或政府方指定的單位。

2、自項目移交后,項目所產生的權利義務也發生相應轉移,社會資本方所承擔的對項目的管護義務,也隨之轉移給政府方。

3、如果政府方不及時接收項目的,政府方應按照PPP項目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造成社會資本方或項目公司多支付的保管、維護費用,由政府方承擔。

八、清算及分配

項目公司是為PPP項目而專門設立的特殊目的公司,除了PPP項目外并不從事其他經營,如果PPP項目無法再開展的,目標公司應該召開股東會表決進入清算程序。

(一)根據公司章程或者公司法規定成立清算組,清算組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訴訟活動。

(二)通知

根據《公司法》規定,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三)可用于償債的財產

由于PPP項目資產為基礎設施或公共服務設施,屬于公共財產,并不屬于項目公司所有,項目公司并不能直接處分其建設、管理、運營的PPP項目資產,也不能直接用項目資產償債,只能用項目公司與政府方結算后政府方支付的結算價款及項目公司自有的可以處分的資產償債。

(四)財產分配

1、公司在清理公司可分配財產后,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制定清算方案,報股東會確認。

2、清算分配順序為:(1)清算費用;(2)職工工資;(3)社會保險費和法定補償金;(4)繳納所欠稅款;(5)公司債務;(6)按上述順序分配完畢后,如果有剩余財產的,則由股東按出資比例分配。

3、如果項目公司可分配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可以與債權人協商制定債務分配方案,如果無法達成協議的,清算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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