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園林綠化資質、廢止招標代理資格,招標代理機構改何去何從?
2017年4月,住建部正式發文,取消園林綠化資質。
2017年12月,各級住建部門停止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審批。
2018年4月,住建部正式廢止《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
取消這兩項資質/資格后,相關工程業務該如何展開?涉及企業該何去何從呢?
招標代理
今后主要通過市場競爭、信用約束、行業自律來規范招標代理行為。
住建部辦公廳在《關于取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建辦市[2017]77號)中明確:
1、招標代理機構需報送人員、業績等基本信息
按照自愿原則,招標代理機構需報送信息內容包括:營業執照相關信息、注冊執業人員、具有工程建設類職稱的專職人員、近3年代表性業績、聯系方式。
上述信息統一在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對外公開,供招標人根據工程項目實際情況選擇參考。
2、強化工程招投標監管
推進電子招投標,加強招標代理機構行為監管,嚴格依法查處招標代理機構違法違規行為。
3、強化信用,行業自律
建立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強化信用對招標代理機構的約束作用,構建“一處失信、處處受制”的市場環境。
支持行業協會研究制定從業機構和從業人員行為規范,發布行業自律公約,加強對招標代理機構和從業人員行為的約束和管理。
4、加大查處力度
招標代理機構的哪些行為會被認定為有“串標”嫌疑?綜合各地方住建部門出臺的文件,一般有如下情形:
1)編制的招標公告、招標文件、資格審查文件專門為某個特定投標人設置明顯傾向性條款;
2)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并將有關信息泄露給其他投標人;
3)在規定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后,協助投標人撤換或修改投標文件(包括修改電子投標文件相關數據);
4)向投標利害關系人泄露資格審查委員會或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資格審查或評標情況等應當保密的事項;
5)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者抬高投標報價;
6)組織或協助投標人違規投標;
7)發現有由同一人或存在利益關系的幾個利害關系人攜帶兩個以上(含兩個)投標人的企業資料參與資格審查、領取招標資料,或代表兩個以上(含兩個)投標人參加招標答疑會、繳納或退還投標保證金、開標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繼續參加投標的;
8)招投標過程中發現投標人辦理投標事項(報名、購買資格審查文件或招標文件等)的相關人員不能提供其是投標企業正式在職人員的有效證明(如:授權委托書)而不制止的;
9)在資格審查或開標時發現不同投標人的投標資料(包括電子資料)相互混裝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通過資格審查或繼續參加評標的;
10)招標代理機構在同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既為招標人提供招標代理服務又為參加該項目投標人提供投標咨詢的;
11)與投標人之間另行約定給予未中標的其他投標人費用補償的;
12)在評標時,對評標委員會進行傾向性引導或干擾正常評標秩序的;
13)指使、暗示或強迫要求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的。
在招投標活動中,如果招標代理機構存在以上行為,會被認定為存在“串標”嫌疑。情節嚴重的,住建部門會按照《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依法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資格。
園林綠化
住建部在《園林綠化工程建設管理規定》中要求:
1、招標文件中應明確以下內容
投標人應具備與園林綠化工程項目相匹配的履約能力;
投標人及其項目負責人應具有良好的園林綠化行業從業信用記錄;
資格審查委員會、評標委員會中,園林專業專家人數不少于委員會專家人數的1/3。
2、不得將“具備住建部門核發的原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等作為投標人資格條件。
3、“信用”將作為項目投標、評標的重要參考。
4、園林綠化工程的施工企業:應具備與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相匹配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技術工人、資金、設備等條件,并遵守工程建設相關法律法規。
5、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實行項目負責人負責制,項目負責人應具備相應的現場管理工作經歷和專業技術能力。
6、業績要求:技術較復雜內容的園林綠化工程招標時,可以要求投標人及其項目負責人具備工程業績。(包括綜合性公園及專類公園建設改造工程、古樹名木保護工程、含有高度5米以上的高堆土、高度3米以上的假山工程)
文件原文:
文件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廢止《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8號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廢止<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的決定》已經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鄉建設部部長 王蒙徽
2018年3月8日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廢止《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的決定
住房城鄉建設部決定廢止《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建設部令第154號)。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文件二
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取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
建辦市[2017]77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為貫徹落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的決定》,深入推進工程建設領域“放管服”改革,加強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以下簡稱招標代理機構)事中事后監管,規范工程招標代理行為,維護建筑市場秩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停止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申請受理和審批。自2017年12月28日起,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不再受理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申請,停止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審批。
二、建立信息報送和公開制度。招標代理機構可按照自愿原則向工商注冊所在地省級建筑市場監管一體化工作平臺報送基本信息。信息內容包括:營業執照相關信息、注冊執業人員、具有工程建設類職稱的專職人員、近3年代表性業績、聯系方式。上述信息統一在我部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公共服務平臺)對外公開,供招標人根據工程項目實際情況選擇參考。
招標代理機構對報送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并及時核實其在公共服務平臺的信息內容。信息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更新。任何單位和個人如發現招標代理機構報送虛假信息,可向招標代理機構工商注冊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舉報。工商注冊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核實,對涉及非本省市工程業績的,可商請工程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協助核查,工程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給予配合。對存在報送虛假信息行為的招標代理機構,工商注冊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其弄虛作假行為信息推送至公共服務平臺對外公布。
三、規范工程招標代理行為。招標代理機構應當與招標人簽訂工程招標代理書面委托合同,并在合同約定的范圍內依法開展工程招標代理活動。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開展工程招標代理活動,并對工程招標代理業務承擔相應責任。
四、強化工程招投標活動監管。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招標投標活動監管力度,推進電子招投標,加強招標代理機構行為監管,嚴格依法查處招標代理機構違法違規行為,及時歸集相關處罰信息并向社會公開,切實維護建筑市場秩序。
五、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加快推進省級建筑市場監管一體化工作平臺建設,規范招標代理機構信用信息采集、報送機制,加大信息公開力度,強化信用信息應用,推進部門之間信用信息共享共用。加快建立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強化信用對招標代理機構的約束作用,構建“一處失信、處處受制”的市場環境。
六、加大投訴舉報查處力度。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公平、高效的投訴舉報處理機制,嚴格按照《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及時受理并依法處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領域的招投標投訴舉報,保護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招標投標活動的正常市場秩序。
七、推進行業自律。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對促進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行業規范發展的重要作用。支持行業協會研究制定從業機構和從業人員行為規范,發布行業自律公約,加強對招標代理機構和從業人員行為的約束和管理。鼓勵行業協會開展招標代理機構資信評價和從業人員培訓工作,提升招標代理服務能力。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監管工作,完善工作機制,創新監管手段,加強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監管,依法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促進招投標活動有序開展。
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2017年12月28日
取消建筑施工勞務資質審批,設立專業作業企業資質
《關于培育新時期建筑產業工人隊伍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的發布,明確了取消建筑施工勞務資質審批,設立專業作業企業資質,實行告知備案制的新規定。專業作業企業取得工商登記后,應到縣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其基本情況、聯系人等信息,并明確所從事的主要工種;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根據備案信息核發專業作業企業資質證書,專業作業企業在資質證書許可范圍內從事專業作業分包。
此次新規的發布,切實起到了引導勞務企業轉型發展的作用,既鼓勵有一定組織、管理能力的勞務企業通過引進人才、設備等途徑向總承包和專業企業轉型,又鼓勵大中型勞務企業充分利用自身優勢搭建勞務用工平臺,為施工企業提供合格的建筑工人;同時,還引導小微型勞務企業向專業作業企業轉型發展,做專做精專業作業,成為建筑業用工主體。
此次明確了嚴禁用勞務分包合同代替勞動合同,杜絕代簽合同的規定,施工單位必須對勞務分包合同及勞動合同進行區分管理,既要確保簽訂合同的務工人員符合法律規定要求,同時還必須符合勞動合同的簽訂程序,在當地勞動局進行備案,將雙方協商后的工作時間、地點、崗位職責和待遇、勞動補貼等內容在合同中予以明確。
此外,新規還明確了企業應當在工程造價中明確相關費用用于工人技能培訓以及施工企業(包括專業作業企業)應在勞動合同的薪酬中列明用于建筑工人參保所需費用,依法為建筑工人繳納社會保險等相關要求,更好地保障了建筑工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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