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準確理解《政府采購法》的調整范圍?
《政府采購法》第2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的政府采購適用本法。本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為了準確理解上述法條規定的《政府采購法》調整范圍,需要從以下4個方面進行把握:
一、地域調整范圍
《政府采購法》的調整范圍限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二、主體調整范圍
《政府采購法》主體調整范圍限于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其他單位(如企業)和自然人均不能作為政府采購人。
國家機關,是指依法享有國家賦予的行政權力,具有特別法人地位,以國家預算作為獨立活動經費的各級機關。事業單位,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團體組織,是指中國公民自愿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三、資金調整范圍
《政府采購法》的資金調整范圍為財政性資金。財政性資金是指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視同財政性資金。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的采購項目既使用財政性資金又使用非財政性資金的,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的部分,適用政府采購法;財政性資金與非財政性資金無法分割采購的,統一適用政府采購法。
四、采購內容調整范圍
《政府采購法》的采購內容調整范圍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
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制定。屬于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由國務院確定并公布;屬于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并公布。
同時具備以上4個要素的采購行為,應當判定為《政府采購法》的調整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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