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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發布《工程總承包合同計價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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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發布《工程總承包合同計價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

剛剛,四川省住建廳發布關于公開征求《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計價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重點看下費用支付:

工程總承包項目費用支付

1.工程總承包項目應在合同中合理約定工程總承包項目費用的支付方法和支付比例,其中民工工資支付應符合現行相關政策規定。

2.總價合同、總價與單價組合式合同中的總價部分,可采用里程碑節點比例法支付。發包人應在合同中合理設置里程碑節點及對應支付比例。

3.總價與單價組合式合同中的單價部分,可采用里程碑節點比例法支付或按合同中約定時間辦理期中價款結算支付。

4.以上里程碑形象節點間隔時間原則上不應大于三個月。

5.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支付承包人預付款的比例按簽約合同價(扣除工程總承包預備費(暫列金額))或年度資金計劃計算不得低于10%,不宜高于30%。

結算編制和審核

工程總承包項目竣工結算應按照合同約定進行編制和審核。采用總價合同或者總價與單價組合式合同的工程總承包項目在結算和決算審核時,僅對符合工程總承包合同約定的可調整部分進行審核,對工程總承包項目總價合同、總價與單價組合式合同中按合同約定實施完成的總價部分不再另行開包審核。

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以未進行或者未完成審計為由,拖延辦理支付工程款和工程結算。

附原文:

四川:發布《工程總承包合同計價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

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公開征求《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計價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總承包監督管理的通知》(川建行規〔2021〕19號)精神,指導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計價活動,我廳組織起草了《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計價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詳見附件1),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于2022年3月22日前將《征求意見表》(詳見附件2)反饋至電子郵箱67558574@qq.com。

聯系人:劉怡

聯系電話:028-83337070????????

附件:1.《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計價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

2.《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計價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表

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2年3月4日

附件1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計價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

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深化建筑業改革,完善建設工程計價體系,指導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計價活動,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的通知》(建市規〔2019〕12號)、《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川建行規〔2020〕4號)以及《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總承包監督管理的通知》(川建行規〔2021〕19號)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導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一、適用范圍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依法實行工程總承包的,適用本指導意見。

二、工程總承包合同價格形式

(一)工程總承包項目原則上采用總價合同或者總價與單價組合式合同。總價與單價組合式合同中的單價部分通常用于項目中地質條件不明或發包人要求不明確等有較大調整風險的分部工程項目。總價與單價組合式合同中總價部分占比原則上應超過合同價的50%。

(二)招標文件和合同中對價格風險的分擔按《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建設工程合同中價格風險約定和價格調整的指導意見》(川建造價發〔2021〕302號)執行。

三、工程總承包費用項目組成

工程總承包費用項目包括工程費用、工程總承包其他費和工程總承包預備費(暫列金額)。

其中,稅金是指根據國家規定應納增值稅及其在此基礎上計算的附加稅,發包人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編制招標控制價的計稅方式,發包人對投標人投標報價計稅方式有要求的,應在招標文件和合同中明確,承包人根據本企業近年來增值稅實際稅負結合具體工程測算,將應納稅金計入項目清單價格,匯入投標總價。

(一)工程費用包括建設項目總投資中的建筑工程費、設備購置費、安裝工程費、暫估費用。

1.建筑工程費主要用于建筑物、構筑物、橋涵、道路等土木工程建設而發生的全部費用。

2.設備購置費指需要采購或自制設備和為生產準備的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工具、器具的費用,不包括應列入建筑安裝工程費的建筑設備的價值。

3.安裝工程費主要用于設備、工器具、交通運輸設備、生產家具等的組裝和安裝,以及配套工程安裝而發生的全部費用。

4.暫估費用包含暫估價工程、貨物。

(二)工程總承包其他費一般包括設計費、總承包服務費、土地及占道使用補償費、場地準備及臨時設施費、檢驗檢測及試運轉費、工程保險費和其他專項費等。

1.設計費

指發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承包人用于完成建設項目設計所發生的費用,包括初步設計費、施工圖設計費、竣工圖編制費和專項設計費。

2.總承包服務費

指承包人對依法招標的暫估價工程、發包人發包的專業工程等進行總承包管理和協調,或者提供相應配合服務所需的費用。

3.土地及占道使用補償費

發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承包人在建設期間因需要而用于租用土地使用權或臨時占用道路而發生的費用以及用于土地復墾、植被或道路恢復等的費用。

4.場地準備及臨時設施費

指建設項目為達到工程開工條件所發生的場地平整、對建設場地遺留的有礙施工建設的設施進行拆除清理的費用以及發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承包人用于服務于總承包而未列入建筑安裝工程費的臨時水、電、路、訊、氣等工程和臨時倉庫、生活設施等建(構)筑物的一次建造、維修、一次拆除的攤銷或租賃費用,鐵路、碼頭、貨場的租賃等費用。

5.檢驗檢測及試運轉費

發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承包人用于未列入建筑安裝工程費的工程檢測、設備檢驗、聯合試車、聯合試運轉、試運行及其他檢驗檢測的費用。根據相關文件規定,不含由發包人委托的檢驗檢測費用。

6.工程保險費

發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承包人在項目建設期內對建筑工程、安裝工程、機械設備和人身安全進行投保而發生的費用。包括建設工程設計責任險、建筑工程一切險、安裝工程一切險等,不包括已列入建筑安裝工程費中的施工企業的人員、財產、車輛保險費。

7.其他專項費

發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承包人在項目建設期內,用于本工程的專利及專有技術使用、引進技術和引進設備其他費、苗木遷移、測繪等發生的費用。

(三)工程總承包預備費(暫列金額)

發包人為工程總承包項目預備并在合同中約定的用于項目建設期內不可預見的以及市場價格變化等而增加的,發生時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承包人的費用。包括基本預備費和價差預備費。

基本預備費指由于工程實施中不可預見的工程變更及洽商、一般自然災害處理、地下障礙物處理、超規超限設備運輸等可能增加的費用。價差預備費指為在建設期內利率、匯率或價格等因素變化而預留的可能增加的費用。

四、項目清單及招標控制價(最高投標限價)編制

項目清單及招標控制價(最高投標限價)應由發包人或發包人委托具有相應能力的咨詢單位編制。

(一)項目清單編制

1.項目清單指發包人提供的載明工程總承包項目工程費用、工程總承包其他費和工程總承包預備費(暫列金額)的名稱和其他要求承包人填報內容的項目明細。

2.項目清單應依據發包人要求、本指導意見及現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計量規范,按照不同發承包階段的發包范圍和內容,確定工程總承包費用項目。

3.總價合同或者總價與單價組合式合同中的總價部分,項目清單列出的任何數量,不得將其視為要求承包人實施的工程的實際或準確的工作量。

4.總價與單價組合式合同中的單價部分,依據現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計量規范及其相關配套政策文件編制,項目清單價格宜采用工程量清單全費用綜合單價。

全費用綜合單價包括除安全文明施工費以外的人工費、材料和工程設備費、施工機械使用費、管理費、利潤、稅金以及一定范圍內的風險費用。

(二)招標控制價(最高投標限價)編制

招標控制價(最高投標限價)應參照國家、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計價依據、工程造價數據庫、造價指數指標和市場價格信息等,結合項目實際情況合理確定。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控制價(最高投標限價)不得高于批復的項目對應投資概算總額。

1.工程費用

根據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地形等勘察資料、可行性研究報告、方案設計文件、初步設計文件、發包人要求等文件結合項目實際情況合理確定。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費依據四川省現行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費計價管理辦法和計價定額規定計算。

2.工程總承包其他費

根據建設項目在完成初步設計審批后或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通過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設計方案審定后發包的不同要求和工作范圍計列。

(1)設計費

根據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階段、設計深度和工程特點,參照同類或類似項目的設計費,按市場調節價編制。

(2)總承包服務費

根據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和要求進行計取。

承包人對發包人發包的專業工程進行施工現場協調和統一管理、對竣工資料進行統一匯總整理等服務,總承包服務費按發包人發包的專業工程估算造價的 1.5%計算。

承包人對依法招標的暫估價工程、發包人發包的專業工程進行總承包管理和協調,并提供相應配合服務,總承包服務費按依法招標的暫估價工程、發包人發包的專業工程估算造價的3%~5%計算。

(3)土地及占道使用補償費

根據工程情況計列。

(4)場地準備及臨時設施費

根據工程情況計列,不包括已列入工程費用中的施工企業臨時設施費。

(5)檢驗檢測及試運轉費

根據工程情況計列。

(6)工程保險費

根據工程情況計列。

(7)其他專項費

根據工程情況計列。

3.工程總承包預備費(暫列金額)

根據不同階段的發包內容,參照現行的投資估算或設計概算方法計列,應扣除發包人計列的預備費。

五、投標報價編制

(一)總價合同、總價與單價組合式合同中的總價部分,投標人應依據招標文件、發包人要求、項目清單、澄清或修改、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方案設計或初步設計,本企業積累的同類或類似工程的價格,按照發包人給定的項目清單規定的格式和要求自主報價,形成價格清單,但不得低于項目成本。

價格清單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發包人要求或發包人提供的項目清單規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寫并標明價格的項目報價明細。

(二)總價與單價組合式合同中的單價部分,投標人須按發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填報,應符合招標文件及現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計量規范及相關配套政策文件規定。

六、合同價款調整與支付

(一)工程總承包項目采用總價合同或總價與單價組合式合同,除合同約定可以調整的情形外,合同總價或總價與單價組合式合同中的總價部分不予調整。

(二)工程費用調整

1.總價合同、總價與單價組合式合同中的總價部分調整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內容,具體調整范圍和調整方法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1)主要工程材料、設備、人工價格與招標時基期價相比,波動幅度超過合同約定幅度的部分;

(2)因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變化引起的合同價格的變化;

(3)不可預見的地質條件造成的工程費用;

(4)因發包人原因產生的工程費用;

(5)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費用。

2.總價與單價組合式合同的單價部分,全費用綜合單價按照國家現行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及相關配套政策文件,在合同中明確具體調整方式。

3.總價合同、總價與單價組合式合同中的總價部分的調整方法主要有價格指數調整法或者價格信息調整法。

(1)價格指數調整法是指因主要工程材料、設備、人工費價格波動等影響成本變化超出合同約定的范圍,根據合同中約定的價格指數和權重,按下式計算差額并調整合同價款。

式中:△P—需調整的價格差額;

P0—根據合同約定承包人應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額。此項金額應不包括價格調整、不計質量保證金的扣留和支付、預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約定的變更及其他金額已按現行價格計價的,也不計在內;

A—定值權重(即不調部分的權重);

B1、B2、B3、…Bn—各可調因子的變值權重(即可調部分的權重),為各可調因子在合同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調因子的現行價格指數,指約定的調整期最后一天的前28天的各可調因子的價格指數;

F01、F02、F03、…F0n—各可調因子的基本價格指數,指基準日期的各可調因子的價格指數。

(2)價格信息調整法指主要工程材料、設備與招標時基期價相比,波動幅度超過合同約定幅度時,按合同中明確的可調整的材料、設備名稱、基準價、風險系數、工程量單方含量指標、調差計算公式約定進行調整的方法。

(三)工程總承包其他費根據合同規定調整。

(四)工程變更

1.因發包人變更發包人要求或招標文件發布時提供的經審批的初步設計或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通過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后的設計方案,導致施工圖設計變更的,應按照合同約定調整合同價款。

2.發包人提出的工程變更引起施工方案改變并使措施項目發生變化時,承包人提出調整措施項目費的,應事先將擬實施的方案提交發包人確認,并應詳細說明與原方案措施項目相比的變化情況,擬實施的方案經發承包雙方確認后執行,價格按合同約定調整。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將擬實施的方案提交給發包人確認,視為工程變更不引起措施項目費的調整。

3.當發包人提出的工程變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刪減了合同中的某項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發生的費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應支付的項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時,承包人有權提出并應得到合理的費用及利潤補償。

4.設計變更應經發包人審批通過后實施,總價與單價組合式合同中的單價部分,因承包人設計錯誤造成的設計變更,導致費用增加的,費用不予以調整;導致費用減少的,應按實際予以調減。

5.若工程變更引起其他變化,按合同約定執行。

(五)工程總承包項目費用支付

1.工程總承包項目應在合同中合理約定工程總承包項目費用的支付方法和支付比例,其中民工工資支付應符合現行相關政策規定。

2.總價合同、總價與單價組合式合同中的總價部分,可采用里程碑節點比例法支付。發包人應在合同中合理設置里程碑節點及對應支付比例。

3.總價與單價組合式合同中的單價部分,可采用里程碑節點比例法支付或按合同中約定時間辦理期中價款結算支付。

4.以上里程碑形象節點間隔時間原則上不應大于三個月。

5.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支付承包人預付款的比例按簽約合同價(扣除工程總承包預備費(暫列金額))或年度資金計劃計算不得低于10%,不宜高于30%。

七、結算編制和審核

工程總承包項目竣工結算應按照合同約定進行編制和審核。采用總價合同或者總價與單價組合式合同的工程總承包項目在結算和決算審核時,僅對符合工程總承包合同約定的可調整部分進行審核,對工程總承包項目總價合同、總價與單價組合式合同中按合同約定實施完成的總價部分不再另行開包審核。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以未進行或者未完成審計為由,拖延辦理支付工程款和工程結算。

八、附表

附表:1.工程總承包項目費用匯總表

2.工程總承包項目工程費用匯總表

3.工程總承包其他費匯總表

4.工程總承包預備費(暫列金額)匯總表

5.價格調整表

6.合同價款支付分解表

7.合同價款結算、支付申請(核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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