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調整新建住宅工程質量保修期!房屋防水防滲漏工程保修期再延長5年
山東:調整新建住宅工程質量保修期!房屋防水防滲漏工程保修期再延長5年
住宅工程質量事關百姓切身利益。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近日印發《關于調整新建住宅工程質量保修期的指導意見》,通過落實房地產開發項目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建設條件意見等方式,對新建住宅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供熱供冷系統、給排水管道等質量保修最低期限作出延長調整,對購房者來說可謂是重大利好。
一直以來,山東住宅工程質量保修期限執行的是20年前出臺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最低保修期限有關規定。“這些最低保修期限的提出是基于當時材料性能、建造方式、施工工藝和管理水平條件,文件出臺時間較早且一直未作調整。”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處相關負責人介紹,隨著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新工藝的廣泛應用,新建住宅工程勘察設計水平、材料性能、工藝工法和質量保障有了很大提升,延長其質量保修期限更加迫切、必要。
《意見》結合山東當前建造技術、施工工藝和材料性能發展實際,對新建住宅工程質量保修期進行了部分調整。《意見》明確,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由5年調整為10年;供熱與供冷系統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調整為5個;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隱蔽部分由2年調整為10年,非隱蔽部分由2年調整為5年。其他部位質量保修范圍和期限,按現行法規規定執行。保修期限內經維修合格的部位,可由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和產權人分別重新約定保修期限。
根據《山東省商品房銷售條例》規定,房地產開發單位對購房人承擔商品房質量保修責任,起始日期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計算。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施工單位對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承擔建設工程質量保修責任,起始日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工程質量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最長不超過2年。
《意見》適用于全省新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新建商品住宅和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其中,新建商品住宅(包括配建的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質量保修期限,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住房城鄉建設領域項目建設條件意見中提出;與房地產開發單位簽訂履約或監管協議的,應在協議中明確質量保修期限。新建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質量保修期限,由建設(代建)單位納入施工招標文件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根據《意見》,山東鼓勵房地產開發單位結合群眾期盼和市場需求,約定更長的商品住宅質量保修期限。對高于該意見規定的保修期限的,在魯班獎、國優工程獎、廣廈獎和泰山杯獎等評優活動中,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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