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發布2則處罰通報!涉及安全責任事故、“掛證”!
住建部發布2則處罰通報!涉及安全責任事故、“掛證”!
住建部近日發布2則處罰通報,涉及安全責任事故、“掛證”行為:
建督撤字〔2022〕45號
劉樹利:
經調查核實,你在鞍山鋼鐵集團公司工程質量生產監測管理中心工作期間,違規將監理工程師注冊在綠城樂居科技管理(浙江)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騙手段取得注冊證書的行為。
我部于2021年11月19日作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撤銷行政許可意見告知書》(建督撤告字〔2021〕79號),你于2022年4月4日簽收,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書面陳述、申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九條和《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我部決定撤銷你的監理工程師注冊,且自撤銷注冊之日起3年內你不得再次申請該項注冊。請你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到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辦理相關手續。
如對本決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復議或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建督罰字〔2022〕21號
趙正軍:
2019年9月19日13時,合肥市濱湖新區云谷學校教學樓工程在建項目工地(嘉陵江路與貴州路交口)在組織樓頂建筑垃圾清理作業時,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致1名工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為136萬元。根據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政府《關于濱湖云谷學校教學樓工程“9·19”高處墜落事故處理意見的批復》(包政秘〔2020〕19號)認定,該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你作為該工程項目經理,未按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結合施工現場實際根據工程的特點制定、組織落實預防高墜事故的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
我部于2022年2月28日作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建督罰告字〔2022〕7號),你于2022年3月24日簽收,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書面陳述(申辯)或聽證申請。
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我部決定給予你責令停止一級注冊建造師執業6個月的行政處罰。
如對本決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復議或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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