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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發生1小時內上報!新版《甘肅省建設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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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發生1小時內上報!新版《甘肅省建設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發布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甘肅省建設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

甘政辦發〔2022〕5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省政府各部門,中央在甘各單位:

《甘肅省建設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1月5日

(此件內容有刪減)

甘肅省建設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1?總??則

1.1?編制目的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應急管理工作的重要論述,健全完善我省建設安全事故應對機制,規范響應處置流程,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社會正常秩序。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甘肅省安全生產條例》《甘肅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甘肅省機構改革方案》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甘肅省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在新建、擴建、改建、拆除、使用活動中發生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交通、水利、鐵路、民航等建設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由其行業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

1.4?工作原則

1.4.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樹牢安全發展理念,把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擺在首位,不斷提升防范安全風險和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1.4.2?統一領導、各方聯動

在各級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建立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體系,協調聯動各相關單位履行應急職責,共同做好事故應對處置工作。

1.4.3?分級負責、屬地為主

突發事故應對工作在各級黨委的領導下,由各級人民政府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履行事故應對主體責任,統籌協調應急資源。

1.4.4?依法高效、科學應對

事故應對應嚴格遵照國家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相關政策規定,做到科學施救、專業施救,避免應急救援措施不當造成的次生衍生事故。

1.4.5?關口前移、預防為主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從源頭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構建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嚴防風險轉變、隱患升級導致事故的發生。

2?響應機制

2.1?事故分級分類

建設安全事故依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分為四級: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

特別重大事故: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在新建、擴建、改建、拆除、使用活動中,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②城市特大橋、大橋、超長隧道,以及列入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城市橋梁、隧道,因自然災害、人為事故等導致坍塌的事故。③城市供水、燃氣、供熱系統因事故發生連續停水、停氣、停熱24小時以上,影響3萬戶以上居民用水、用氣、用熱的事故。

重大事故: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在新建、擴建、改建、拆除、使用活動中,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②城市特大橋、大橋、黃河大橋、較長隧道以及列入省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城市橋梁、隧道雖未坍塌,但橋(路)面已沉陷、孔洞,主體結構失去承載力,隨時可能出現坍塌,必須立即采取封橋斷路的事故。③城市供水、供氣、供熱系統因事故發生連續停水、停氣、停熱24小時以上,影響2萬戶以上3萬戶以下居民用水、用氣、用熱的事故。


較大事故: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在新建、擴建、改建、拆除、使用活動中,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②城市特大橋、大橋、黃河大橋、公路立交橋、公路與鐵路立交橋、隧道,因自然災害、人為事故等導致使用安全受到嚴重威脅。③城市供水、供氣、供熱系統因事故發生連續停水、停氣、停熱24小時以上,影響1萬戶以上2萬戶以下或者縣(市、區)全城居民用水、用氣、用熱的事故。


一般事故: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在新建、擴建、改建、拆除、使用活動中,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②城市橋梁、隧道系統雖未坍塌,但橋面已出現沉陷、孔洞,主體結構失去承載力,隨時可能出現坍塌,必須立即采取封橋斷路的事故;公路立交橋及公路與鐵路立交橋、過街天橋,因車輛撞擊造成橋梁設備嚴重損壞的事故。③城市供水、供氣、供熱系統因事故發生連續停水、停氣、停熱24小時以上,影響5000戶以上1萬戶以下或者縣(市、區)一半城市居民用氣、用水、用熱的事故。

2.2?分級應對

建設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遵循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初判為特別重大或重大安全事故,由省建設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在省委、省政府領導下,負責組織應急救援,必要時報請國務院及國家相關部委予以支持。較大和一般安全事故分別由市級和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應對,超出屬地政府應對能力的較大建設安全事故,報請省建設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提供支援。

2.3?響應分級

建設安全事故發生后,省、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基層組織和有關單位等根據初判事故級別、應急處置能力以及預判后果,綜合研判確定本層級響應級別。對于事故比較敏感,或者發生在重點地區、重點時段、重大活動期間的,可適當提高響應級別。省級應急響應由低到高分為Ⅳ級、Ⅲ級、Ⅱ級、Ⅰ級響應。

3?組織指揮機構

3.1?省級指揮機構

省建設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省應急指揮部”)是全省建設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的領導機構,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全省建設安全事故應急工作,推進建立全省建設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信息共享。

3.1.1?應急指揮人員

啟動Ⅱ級以上應急響應時,省應急指揮部設置在省政府,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長任總指揮,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省住建廳廳長、事發地市(州)長任副總指揮,省委宣傳部(省政府新聞辦)、省委網信辦、省政府外事辦、省發展改革委、省應急廳、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衛生健康委、省水利廳、省民政廳、省市場監管局、省生態環境廳、省氣象局、省廣電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總工會、武警甘肅省總隊、省消防救援總隊等部門和單位分管負責同志為成員。

啟動Ⅱ級以下應急響應時,省應急指揮部設置在省住建廳,由省住建廳廳長任總指揮,省住建廳分管副廳長、事發地分管副市(州)長任副總指揮,成員參照Ⅱ級以上應急響應時的部門和單位組成。

3.1.2?應急救援職責

(1)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應急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

(2)統籌全省建設安全應急工作,研究制定全省應對建設安全事故的政策措施、指導意見;

(3)組織指揮全省特別重大、重大建設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依法指揮協調或協助市(州)開展相關較大、一般建設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必要時派出工作組指導有關工作;

(4)負責對事故防范應對重大事項作出決策;

(5)負責所屬應急救援隊伍、應急物資的建設和管理等工作;

(6)發生特別重大建設安全事故時,協助國務院及相關部委做好應急處置相關工作;

(7)做好建設安全事故應急信息發布工作。

3.2?省級工作機構

省建設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省住建廳,承擔省應急指揮部日常工作。其職責是:

(1)核實事故情況;

(2)負責為省應急指揮部決策提供依據,提出應急響應建議,并負責省應急指揮部決策部署的傳達落實;

(3)協調專家組開展工作,提出建設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意見;

(4)編制和管理省級建設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指導市(州)政府做好建設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5)組織協調建設安全風險排查、隱患治理、監測預警、應急演練、應急保障、宣傳培訓等;

(6)協調聯系其他應急救援機構,共同做好建設安全事故應對處置工作。

3.3?市(州)、縣(市、區)指揮機構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建設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工作的領導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并結合實際情況,建立本級建設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建設安全事故的防范和應對工作。各級建設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應及時向省政府和省應急指揮部報告事故情況,第一時間采取應急處置措施,開展事故搶險救援。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要結合實際強化應急管理工作。

3.4?現場指揮機構

特別重大、重大建設安全事故發生后,省應急指揮部應設立由總指揮或副總指揮擔任指揮長的現場指揮機構;較大、一般建設安全事故發生后,市(州)、縣(市、區)應急指揮部視情況設立現場指揮機構。現場指揮部實行指揮長負責制,組織制定并實施建設安全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方案,協調、指揮有關單位和個人參加現場應急救援。

3.4.1?現場指揮部主要職責

(1)加強現場勘測、評估和會商研判,迅速判明事故的危害程度、涉及范圍,做出前期處置工作部署;

(2)就近協調調集應急救援隊伍、裝備和物資進入現場,按照各自任務分工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3)實時跟蹤事態進展,向本級指揮機構報告情況,發現事態有擴大趨勢或超出現有控制能力時,迅速報請上級指揮機構給予支援,并及時向可能影響的地區通報情況,按規定向社會發布信息。

3.4.2?現場指揮部工作組

現場指揮部成員由事發地市(州)政府及相關部門、救援隊伍、事發單位負責人、救援專家等組成,根據事故應對工作需要設立相應工作組,一般包括以下工作組。

(1)綜合協調組

牽頭單位:省住建廳

成員單位:省委宣傳部(省政府新聞辦)、省委網信辦、省政府外事辦、省發展改革委、省應急廳、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衛生健康委、事發地人民政府。

工作職責:負責事故信息報告、救援隊伍調集、重大事項協調等工作。

(2)搶險救援組

牽頭單位:省住建廳

成員單位:武警甘肅省總隊、省消防救援總隊、省應急廳、省水利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氣象局、事發地人民政府。

工作職責:負責制定救援方案、組織災情勘察、開展搶險救援、控制危險源等工作。

(3)災害監測組

牽頭單位:省生態環境廳、省住建廳

成員單位:省應急廳、省氣象局、事發地人民政府。

工作職責:負責對事故影響居民生活水質、空氣等變化狀況的環境監測,造成市政基礎設施損壞引發的可能出現坍塌等嚴重后果的設施監測。

(4)醫療救護組

牽頭單位:省衛生健康委

成員單位:事發地人民政府。

工作職責:負責調集醫療隊伍、救治傷員等工作。

(5)社會穩定組

牽頭單位:省公安廳

成員單位:省住建廳、省市場監管局、武警甘肅省總隊、事發地人民政府。

工作職責:負責現場警戒、交通管制、人員疏散、市政基礎設施恢復、維護社會穩定等工作。

(6)信息發布組

牽頭單位:省委宣傳部(省政府新聞辦)

成員單位:省委網信辦、省政府外事辦、省住建廳、省廣電局、省通信管理局、事發地人民政府。

工作職責:負責新聞媒體服務、事故救援信息發布及宣傳報道等工作。

(7)善后處理組

牽頭單位:事發地人民政府

成員單位: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建廳、省應急廳、省總工會等。

主要職責:做好遇難(失聯)人員親屬信息登記、食宿接待和安撫疏導等善后工作,做好遇難者遺體處置等善后工作,做好遇難人員的經濟補償等善后工作,指導事故次生的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8)事故調查組

牽頭單位:省政府指定單位

成員單位:事發地人民政府、省公安廳、省住建廳、省應急廳、省總工會等。

工作職責:負責初步核實建設安全事故發生經過和原因,總結事故處置工作經驗教訓,評估事故損失,制訂改進措施。

根據事故性質類別和現場救援需要,還可設立相應保障組。

3.5?專家組

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建立建設安全事故防范應對專家庫,事發后根據需要,抽調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按照現場指揮部的要求,配合開展事故應急處置和救援、調查評估等決策咨詢服務工作。

4?風險管控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化建設,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健全風險防范化解機制,確保安全生產。要針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進行風險辨識和評估,制定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專職或兼職應急救援隊伍,配備必要的應急器材、設備和物資;應當加強風險隱患登記建檔和安全信息采集、監測、預警工作,及早發現和消除風險隱患。

房屋建筑產權人未依法取得許可,不得將房屋建筑用作生產經營或公共事業場所;嚴禁擅自改變使用功能,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和布局,違法改擴建(含加層、增設夾層、開挖地下空間、分隔群租等情形)。

屬地人民政府對發現的建設安全隱患應立即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房屋產權人等消除風險隱患,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及時查處;在風險尚未解除前,要安排專人負責,動態跟蹤監管,落實管控措施,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應急值班制度,配備應急值班人員。

5?預警信息

5.1?風險評估

生產經營單位發現生產設施及環境異常可能導致建設安全事故時,應當發布本單位安全預警,并及時向事發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報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綜合研判后,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房屋建筑產權人發現重大結構安全隱患可能發生坍塌應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風險隱患事發地人民政府對上報的風險隱患應進行風險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的嚴重程度及本級政府處理能力決定是否上報上級人民政府。

5.2?重大風險隱患報告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相關政府、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房屋產權人必須及時向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情況。

(1)地震、雷電、強降雨、冰雪、山體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災害危及安全生產和住房安全,可能引發次生衍生建設安全事故;

(2)重大危險源存在嚴重隱患,可能引發重大、特別重大建設安全事故;

(3)發生可能導致重大、特別重大建設安全事故的其他險情。

5.3?預警信息發布

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到事故險情報告后,及時將有關情況上報省應急指揮部,經省政府同意,向相關市(州)政府和行業部門發出預警通知。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落實安全風險監測預警工作,當研判可能發生建設安全事故時,應及時向涉險單位、個人發布預警信息,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并通報同級應急部門;當可能發生的事故超過本級政府處置能力時,當地人民政府應及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報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研判、處置。

5.3.1?預警級別

依據建設安全事故等級劃分標準,安全預警由低到高(一般、較大、重大、特別重大)分別用藍色、黃色、橙色、紅色標示。紅色、橙色預警公告由省政府發布,黃色、藍色預警公告由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布。

5.3.2?預警內容

險情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有關預防措施、工作要求、發布機關、咨詢電話等。

5.4?預警響應

相關市(州)政府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接到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預警通知后,要根據預警級別和實際情況以及分級負責的原則及時采取處置措施,防止險情擴大和事故發生。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及時對事故險情進行跟蹤監控,發現險情擴大時,立即提升預警級別。

橙色、紅色預警公告發布后,省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要迅速進入應急狀態,密切關注事態進展,并按照預案做好應急響應準備。

5.5?預警調整及解除

發布預警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預警級別。

當安全風險得到有效控制,按照“誰發布、誰解除”的原則,由發布單位立即宣布解除警報,終止預警行動,解除已經采取的有關措施。

6?信息報告

6.1?報告時限

建設安全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相關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報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各級人民政府及應急管理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按照直接報告與逐級報告相結合的原則,各市(州)、縣(市、區)、鄉鎮政府、相關部門及生產經營單位接到事故信息報告后在逐級上報的同時,可直接報告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6.2?報告內容

包括事故發生的單位(個人)、時間、地點、事故類別和人員傷亡情況;事故工程基本程序履行情況和工程概況;事故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名稱、資質等級及企業負責人、項目負責人的姓名和執業資格;市政基礎設施、企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事故單位的經濟類型、生產規模,事故的危害程度和影響范圍;事故簡要經過、原因初步分析和緊急搶險救援情況;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處理的有關事宜;事故報告單位、聯系人和聯系電話;其他需要上報的有關事項。緊急情況可簡要報告,詳細情況后續補充報告。

7?應急響應

7.1?先期處置

7.1.1?事發單位先期處置

建設安全事故發生后,事發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迅速按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救援措施科學自救,防止事故擴大。

(1)迅速控制危險源,組織搶救遇險人員;

(2)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擴大;

(3)根據事故危害程度,及時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響的單位和人員,組織現場人員撤離;

(4)維護事故現場秩序,保護事故現場和相關證據。

7.1.2?事發地政府先期處置

發生建設安全事故后,事發地政府按規定及時上報的同時,要在第一時間啟動應急救援預案,并按照預案規定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救援措施:

(1)組織營救遇險人員,救治受傷人員,研判事故發展趨勢;

(2)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擴大和次生衍生事件發生,避免或者減少事故對環境造成的危害;

(3)實施交通管制,劃定警戒區域,隔離事故現場;

(4)及時轉移和安置受到事故威脅的群眾,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響的單位和人員;

(5)維護事故現場秩序,組織安撫遇險遇難人員及其親屬;

(6)根據救援需要,緊急調配應急資源,依法向應急救援隊伍下達救援命令;

(7)依法發布有關事故情況和應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7.2?應急響應

省、市(州)、縣(市、區)應急指揮機構按照分級應對與響應原則,分別負責相應建設安全事故應急指揮。超出事發地人民政府處置能力的,根據事發地人民政府請求或應對工作需要,指揮權可逐級提升至省級應急指揮機構,事發地人民政府在上一級應急指揮機構指導下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應急響應啟動后,應急指揮機構可視事故危害控制情況及時調整響應級別。省級應急響應按以下程序組織實施。

7.2.1?Ⅰ級應急響應

(1)啟動條件

①初判發生特別重大建設安全事故。

②發生在重點企業或敏感時期的重大建設安全事故。

③事故性質比較敏感,處置不當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重大建設安全事故。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時,經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綜合研判,認定達到啟動標準并提出建議,由省委、省政府決定啟動Ⅰ級應急響應,并采取響應措施,同時向黨中央、國務院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報告。

(2)應急響應

啟動建設安全事故Ⅰ級應急響應后,省應急指揮部在省委、省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組織開展事故應對處置工作。主要工作是:

①省應急指揮部進入應急狀態,在省政府指揮中心開設指揮場所,會商調度應急救援工作。

②向省委、省政府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報告事故情況和應急處置工作進展情況。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統一部署開展事故應急處置工作。視情請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給予技術支持。

③組織省應急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召開會議,分析事故形勢,研究救援措施及保障工作。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實行24小時在崗值班,及時處置上報相關信息和事項。

④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組織相關成員單位和專業應急救援隊伍趕赴事故現場,開展應急救援。

⑤協調做好應急救援裝備、物資調撥運輸,衛生應急隊伍增援等工作。

⑥對可能或者已經涉及自然災害、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突發事件的,及時上報省政府,同時通報相關領域的應急救援指揮機構。

⑦協調有關媒體加強宣傳報道和輿論引導工作,統一發布應急救援信息。

7.2.2?Ⅱ級應急響應

啟動條件:

①初判發生重大建設安全事故。

②初判為較大建設安全事故,事故風險可能進一步擴大演變為重大事故。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時,經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綜合研判,認定達到啟動標準并提出建議,由省政府決定啟動Ⅱ級應急響應,同時向黨中央、國務院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報告。

省應急指揮部參照建設安全事故Ⅰ級應急響應有關措施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7.2.3?Ⅲ級應急響應

啟動條件:

①發生在重點企業或敏感時段的較大建設安全事故。

②事故本身比較敏感,處置不當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較大建設安全事故。

③超出市(州)政府應對能力,屬地政府向省應急指揮部提出支援請求的較大建設安全事故。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時,經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綜合研判,認定達到啟動標準,由省應急指揮部決定啟動Ⅲ級應急響應,同時向省委、省政府報告。在省應急指揮部的指導下,由事發地市(州)政府組織開展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省應急指揮部及時調度會商應急處置情況,派出工作組赴現場進行指導,根據市(州)政府應急救援請求給予必要的人員、物資、裝備、技術支持。

7.2.4?Ⅳ級應急響應

根據實際需要,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視情啟動Ⅳ級應急響應,給予事發地政府必要的人員、物資、裝備、技術支持。

7.3處置措施

事故發生后,事發地人民政府應采取相應處置措施。

7.3.1?現場管控

組織對事故現場采取交通管制,加強事故現場安全警戒,維護現場秩序。及時轉移和安置受到事故威脅的群眾,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響的單位和人員。

7.3.2?現場監控

組織技術力量加強對事故現場的安全監測,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擴大和次生衍生事件發生,避免或者減少事故對環境造成的危害。

7.3.3?搶險救援

組織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實施搶險救援。

7.3.4?醫療救助

組織開展緊急醫學救援、衛生防疫、衛生監督和心理干預工作。

7.3.5?環境監測

組織對事故現場及可能受影響區域進行環境監測,對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采取控制措施。

7.3.6?恢復設施

組織工程搶險力量,對損壞的城市道路、橋梁、隧道、給排水、燃氣、熱力等市政基礎設施進行恢復搶修,保障群眾生產生活需要。對于短時難以恢復的,制定臨時過渡方案。

7.3.7?應急保障

根據事故應急救援需要,調撥政府應急物資儲備,為受災群眾提供臨時生活保障。調集人員和相關設備,為應急救援提供救援保障。必要時,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征用社會應急資源。

7.3.8?市場監管

依法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制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價格。

7.3.9?社會捐贈

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接收、管理、分配捐贈款物。

7.3.10?輿論引導

加強正面宣傳引導,依法打擊編造、傳播事故虛假信息的違法行為。

7.3.11?善后處理

開展遇難人員善后處理工作,做好遇難人員家屬安撫工作。

7.3.12?事故調查

組織勘查事故現場,查找當事人、控制嫌疑人,開展事故調查工作。

7.4?信息發布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建設安全事故后,省政府或省應急指揮部在事件發生后的第一時間通過省內主要新聞媒體、網站或者省政府網站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在24小時內舉行第一次新聞發布會,隨后根據事故處置情況適時做好后續發布工作,積極回應公眾關心的內容。

發生較大、一般建設安全事故后,事故發生地市(州)、縣(市、區)政府按照新聞發布的有關規定及時發布權威信息,根據處置進展情況適時做好后續發布工作。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7.5?應急結束

在確認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因素已經消除后,負責組織事故應對的應急指揮機構應當及時宣布應急響應終止,逐步解除部分或全部應急響應措施。

8?后期處置

8.1?善后處置

善后處置包括人員安置、事故賠償、應急隊伍及人員補助、征用物資補償等工作,由事發地人民政府負責實施。處置工作超出當地人民政府能力范圍的,當地人民政府報上一級人民政府請求支持。

8.2?恢復重建

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事發地人民政府要立即組織制定恢復重建計劃,及時組織協調有關部門恢復或重建損毀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恢復、重建情況。

8.3?調查與評估

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重大事故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

事故調查組應當對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進行評估,在事故調查報告中做出評估結論,總結事故經驗教訓和應急救援工作的不足,提出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

9?保障措施

9.1?應急隊伍保障

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是應對建設安全事故的主要力量,專業應急隊伍是事故應對的骨干力量,社會應急隊伍是事故應對的輔助力量。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建設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的統一規劃、組織和指導,根據事故應急工作的需要和本地區應急隊伍建設資源,單獨建立或者依托有條件的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社會組織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鼓勵和支持生產經營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建立提供社會化應急救援服務的應急救援隊伍。

9.2?應急資金保障

按照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要求,各級人民政府統籌安排應急救援經費,保障本地區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和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建設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搶險所需資金首先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無力承擔的,由當地政府協調解決。

9.3?應急物資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可能發生的建設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儲備必要的應急救援物資。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根據本單位可能發生的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配備必要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使用。

9.4?應急醫療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地區專業化應急醫療隊伍建設,配備相應醫療救治藥物、設備和人員,完善應急管理工作機制,提高應對安全事故的醫療救護、衛生防疫應急保障能力。

9.5?交通運輸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協調鐵路、航空運輸保障,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交通運輸部門協調公路、水路運輸保障,保證應急人員、應急物資、應急裝備、受危害人員的優先通行,確保運輸通道安全暢通。

9.6?治安維穩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負責應急處置工作中的治安維護。接到事故報警或應急指揮部指令后,迅速派出警力抵達現場,設立警戒區,維護治安、交通和社會秩序,依法打擊相關違法犯罪活動。

9.7?應急裝備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要針對建設安全事故特點和應急救援需要,配置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建立健全應急救援裝備數據庫,確保發生建設安全事故時能夠實現資源共享,快速調用應急救援裝備。

9.8?緊急疏散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要針對建設安全事故特點和緊急疏散需求,建立相適應的應急避險場所,可與城區公園、廣場、綠地、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相結合,也可與賓館、酒店等經營性場所協議安置避險人員,確保應急期間人員疏散和安置要求。

9.9技術力量保障

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建立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專家庫,在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期間抽調相關專家成立專家組,為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保障。

10?預案管理

10.1?預案編制與審批

本預案由省住建廳起草,按程序報請省政府批準,以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實施,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備案,抄送省應急廳。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區域建設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報上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備案,抄送本級應急管理部門。各相關部門(單位)應根據本預案及部門(單位)應急職責,編制本部門(單位)建設安全事故應急行動方案,經本部門(單位)批準印發實施,報行動方案對應專項預案牽頭部門、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本級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10.2?預案演練與評估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組織開展建設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演練,并對演練情況進行總結評估。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針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建設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進行風險辨識和評估,制定相應的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專職或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定期進行應急救援演練。

10.3?預案修訂

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本級應急預案定期評估制度,分析評價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根據國家有關應急預案的管理辦法適時修訂完善應急預案,實現應急預案的科學規范管理。

10.4?宣傳與培訓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應急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事故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等常識的宣傳工作,提高全社會防災減災救災能力。要建立健全建設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培訓制度,納入干部教育培訓體系,定期開展教育培訓工作。要定期組織開展本地區專業救援隊伍的崗前培訓和業務培訓,同時做好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和社會志愿者隊伍的培訓工作。

11?責任與獎懲

各級人民政府對應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遲報、謊報、瞞報、漏報事故或應急管理工作失職、瀆職的行為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12?附??則

12.1?名詞釋義

本預案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12.2?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省住建廳負責解釋。

12.3?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09年6月4日印發的《甘肅省建設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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