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監理工作中應注意的幾個細節
職業監理人,在工程監理工作中常常因為粗心或者不重視忽視一些簡單的問題,隨著時間的推移就變成習慣錯誤。為了提醒廣大同仁不要重復同樣的錯誤,小編特意參照《水利工程施工監理規范》(SL288--2014)把以下幾個問題講透徹。
1、關于見證取樣、跟蹤檢測、平行檢測
(1)定義:
見證取樣:在監理單位或項目法人監督下,由施工單位有關人員現場取樣,并送到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所進行的檢測。
跟蹤檢測:監理機構對承包人在質量檢測中的取樣和送樣進行監督。跟蹤檢測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平行檢測:在承包人對原材料、中間產品和工程質量自檢的同時,監理機構按照監理合同約定獨立進行抽樣檢測,核驗承包人的檢測結果。平行檢測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平行檢測是由監理機構組織實施的與承包人測量、試驗等質量檢測結果的對比性檢測。
(2)工作要求
1)見證取樣對涉及工程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及有關材料,應實行見證取樣。見證取樣資料由施工單位制備,記錄應真實齊全,參與見證取樣人員應在相關文件上簽字。見證取樣送檢的試樣由項目法人確定有相應資質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驗。
2)跟蹤檢測
工程質量檢驗:監理機構可采用跟蹤檢測監督承包人的自檢工作。
跟蹤檢測規定:實施跟蹤檢測的監理人員應監督承包人的取樣、送樣以及試樣的標記和記錄,并與承包人送樣人員共同在送樣記錄上簽字。發現承包人在取樣方法、取樣代表性、試樣包裝或送樣過程中存在錯誤時,應及時要求予以改正。
跟蹤檢測規定:跟蹤檢測的項目和數量(比例)應在監理合同中約定。其中,混凝土試樣應不少于承包人檢測數量的7%,土方試樣應不少于承包人檢測數量的10%。
施工過程中,監理機構可根據工程質量控制工作需要和工程質量狀況等確定跟蹤檢測的頻次分布,但應對所有見證取樣進行跟蹤。
3)平行檢測
施工過程質量控制:監理機構可通過平行檢測方式,對施工質量進行控制。
工程質量檢驗:監理機構可通過平行檢測核驗承包人的檢測試驗結果
平行檢測規定:
a.監理機構可采用現場測量(位置、高程、鋼筋間距、混凝土保護層厚度)手段進行平行檢測。
b.監理機構復核施工控制網、地形、施工放樣,以及工序和工程實體的位置、高程和幾何尺寸時,可獨立進行抽樣測量,也可與承包人進行聯合測量,核驗承包人的測量成果。
c.需要通過實驗室進行檢測(干密度、混凝土試塊強度等)的項目,監理機構應按照監理合同約定通知發包人委托或認可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檢測試驗。
說明1:需要通過實驗室試驗檢測的項目,混凝土強度檢驗、土工常規檢驗、鋼筋(含焊接與機械連接)力學性能檢驗等,由發包人委托或認可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檢測,但試樣的選取應由監理機構確定。現場取樣宜由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實施,也可由監理機構實施。
說明2:工程需要進行的專項檢測試驗,監理機構不進行平行檢測。
說明3:單元工程(工序)施工質量檢測可能對工程實體造成結構性破壞的,監理機構不做平行檢測,但應對承包人的工藝試驗進行平行檢測。施工過程中監理機構應監督承包人嚴格按照工藝試驗確定的參數實施。
d.平行檢測的項目和數量(比例)應在監理合同中約定。其中,混凝土試樣應不少于承包人檢測數量的3%,重要部位每種標號的混凝土至少取樣1組;土方試樣應不少于承包人檢測數量的5%,重要部位至少取樣3組。施工過程中,監理機構可根據工程質量控制工作需要和工程質量狀況等確定平行檢測的頻次分布。根據施工質量情況需要增加平行檢測項目、數量時,監理機構可向發包人提出建議,經發包人同意增加的平行檢測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e.當平行檢測試驗結果與承包人的自檢試驗結果不一致時,監理機構應組織承包人及有關各方進行原因分析,提出處理意見。
f.對“不一致”應區分正常誤差(隨機誤差、偶然誤差)和系統偏差。只有發現系統偏差,才需要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施。
g.若原材料平行檢測試驗結果不合格,承包人應雙倍取樣,如仍不合格,則該批次原材料定為不合格,不得使用;
h.若不合格原材料已用于工程實體,監理機構應要求承包人進行工程實體檢測,必要時可提請發包人組織設代機構等有關單位和人員對工程實體質量進行鑒定。
2、關于監理規劃、監理實施細則
(1)監理規劃
①定義:在監理單位與發包人簽訂監理合同之后,由總監理工程師主持編制,并經監理單位技術負責人批準的,用以指導監理機構全面開展施工監理工作的指導性文件。
②編制時間:在施工準備階段監理工作中明確,組織編制監理規劃,在約定的期限內報送發包人。監理規劃應在監理大綱的基礎上,結合承包人報批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總進度計劃編制,并報監理單位技術負責人批準后實施。
③監理規劃主要內容是對監理項目的計劃目標、監理組織、監理工作的內容、程序、制度、方法等做出表述,以指導監理機構全面開展監理工作。規范附錄有詳細編制目錄。
④監理機構編制的監理規劃應包括安全監理方案,明確安全監理的范圍、內容、制度和措施,以及人員配備計劃和職責。
(2)監理實施細則
①定義:由監理工程師負責編制,并經總監理工程師批準,用以實施某一專業工程或專業工作監理的操作性文件。
②編制時間:在施工準備階段監理工作中明確,依據監理規劃和工程進展,結合批準的施工措施計劃,及時編制監理實施細則。在施工措施計劃批準后、專業工程(或作業交叉特別復雜的專項工程)施工前或專業工作開始前,負責相應工作的監理工程師應組織相關專業監理人員編制監理實施細則,并報總監理工程師批準。
③監理機構對中型及以上項目、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工程或單元工程(深基坑、高邊坡)應編制安全監理實施細則,明確安全監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點,以及對承包人安全技術措施的檢查方案。對同類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工程或單元工程,安全監理實施細則不需重復編制。
④監理實施細則中明確旁站監理的范圍、內容和旁站監理人員職責。
⑤內容:監理實施細則應明確具體的監理控制措施、方法和要求。
包括:專業工程(土石方明挖、地基及基礎處理工程、土石方填筑工程、混凝土工程等)專業工作(測量、地質、試驗、檢測等)安全監理(施工現場臨時用電起重吊裝工程、腳手架工程、爆破工程等);原材料、中間產品和工程設備進場核驗和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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