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關于印發《陜西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陜西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實施細則》已經省廳2023年第13次廳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陜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3年10月31日
(全文公開 13-14〔2023〕6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57號)等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在全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相關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是指在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活動中,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接受委托,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對建設工程涉及結構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檢測項目,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以及工程實體質量等進行的檢測。
未取得相應資質證書的,不得承擔本細則規定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業務。
第四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可以依法委托所屬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第二章 檢測機構資質管理
第五條 檢測機構資質分為綜合類資質、專項類資質。
檢測機構資質標準和業務范圍,按照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相關規定執行。超出本細則的資質許可范圍,須報請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批準后施行。
第六條 申請檢測機構資質的單位應當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依法設立的合伙企業,并具備相應的人員、儀器設備、檢測場所、質量保證體系等條件。相應人員均應由其受聘單位為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大專院校、科研院所所屬檢測機構可聘請本校在職教師或科研人員,社會保險可以由所在單位繳納;儀器設備應按資質標準確定參數進行配備。
鼓勵各級事業單位依法申請檢測機構資質,建立公益性質的檢測試驗室。
第七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檢測機構的資質許可。
第八條 申請檢測機構資質設立、增項等應當向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檢測機構資質申請表;
(二)主要檢測儀器、設備(設施) 清單;
(三)檢測場所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租賃合同,檢測場所須與資質證書申請地址一致;
(四)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及相關能力證書;
(五)檢測機構管理制度以及質量控制措施。
第九條 檢測資質的申領、審查和專家評審、證書有效期限、變更事宜等, 按照《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等規定執行。
第三章 檢測活動管理
第十條 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相關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知識和專業能力。
第十一條 檢測機構與所檢測建設工程相關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不得存在隸屬關系等,或者存在可能直接影響檢測機構工作公正性的經濟或其他利益關系,如參股、聯營等關系。
檢測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推薦或者監制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第十二條 委托方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開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業務。委托方與受托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檢測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標準進行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編制工程概預算時合理核算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費用,單獨列支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支付。不得要求施工單位代為支付。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或者監理單位必須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實施見證并明確見證人員。見證人員必須制作見證記錄,記錄取樣、制樣、標識、封志、送檢以及現場檢測等情況,并簽字確認。
見證人員和取樣人員應熟悉相關標準規范內容。見證人員應由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按建設工程項目授權,在試樣送檢時向檢測機構出示授權證明。
檢測機構應將現場檢測見證記錄及其他原始記錄一并存檔。
見證人員授權證明及現場見證格式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制定。
第十五條 提供檢測試樣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檢測試樣的符合性、真實性及代表性負責。檢測試樣應當具有清晰的、不易脫落、不易篡改、可追溯的唯一性標識、封志。
建設單位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開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 取樣人員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監理單位的見證人員監督下現場取樣。施工單位應加強進場材料的質量管理,根據工程質量驗收規范編制檢測計劃,嚴格履行材料“先檢后用”制度,對送檢樣品的真實性和代表性負責。實施見證單位要嚴格履行見證取樣送檢制度,對現場檢測關鍵環節進行旁站見證,并做好見證記錄。
第十六條 現場檢測或者檢測試樣送檢時,應當由檢測內容提供單位、送檢單位等填寫委托單。委托單應當由送檢人員、見證人員等簽字確認。
檢測機構接收檢測試樣時,應當對試樣狀況、標識、封志等符合性進行檢查,確認無誤后方可進行檢測。
第十七條 檢測報告經檢測人員、審核人員、檢測機構法 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簽字人等簽署,并加蓋檢測專用章、加裝唯一防偽二維碼后方可生效。
檢測報告中應當包括檢測項目代表數量(批次)、檢測依據、檢測場所地址、檢測數據、檢測結果、見證人員單位及姓名等相關信息。
非建設單位委托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不得作為工程質量驗收資料。
第十八條 檢測機構要建立建設工程過程數據和結果數據、檢測影像資料及檢測報告記錄與留存制度,對檢測數據和檢測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試驗時間較短的視頻影像應保證清晰連續、畫面完整、時間記錄準確,不得篡改影像資料內嵌信息,嚴禁任何形式的后期處理。試驗時間較長的,應留存關鍵環節的影像資料。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不得篡改或者偽造檢測報告。
第二十條 檢測機構在檢測過程中發現建設、施工、監理單位存在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行為,以及檢測項目涉及結構安全、主要使用功能檢測結果不合格的,應當立即報告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 檢測結果利害關系人對檢測結果存在爭議的,可以依法委托共同認可的檢測機構復檢。
第二十二條 檢測機構應當強化內部管理,建立檔案管理制度。檢測合同、委托單、檢測數據原始記錄、檢測報告按照年度統一編號,編號應當連續,不得隨意抽撤、涂改。
檢測機構應當單獨建立檢測結果不合格項目臺賬。
第二十三條 檢測機構應當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統,對檢測業務受理、檢測數據采集、檢測信息上傳、檢測報告出具、檢測檔案管理等活動進行信息化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全過程可追溯。檢測機構的信息管理系統應滿足相關檢測項目所涉及工程技術標準規范和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監管要求。技術標準規范更新時,應及時升級更新。
第二十四條 檢測機構應當保持人員、儀器設備、檢測場 所、質量保證體系等方面符合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資質標準;檢測機構應結合自身實際自主或委托有條件的培訓機構加強檢測人員培訓,并組織檢測人員參加不少于規定學時的專業科目 繼續教育,確保技術能力持續滿足所開展開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要求。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檢測人員培訓的標準和內容,并負責組織檢測人員職業能力評價工作;設區市、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檢測機構檢測人員培訓。
檢測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儀器設備進行定期檢定或者校準,確保檢測技術能力持續滿足所開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要求。
第二十五條 外省入陜檢測機構在全省承擔檢測業務的,應當向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并納入陜西檢測監管系統。工程所在地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對其在當地的人員、儀器設備、檢測場所、質量保證體系等是否滿足開展相應檢測活動的要求進行查驗。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向社會公開辦理備案的方式、流程、內容及相關要求,備案辦理結果應同步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 檢測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出資質許可范圍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
(二)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業務;
(三) 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四)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檢測;
(五) 使用不能滿足所開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要求的檢測人員或者儀器設備;
(六)以明顯低于市場成本價承接檢測業務;
第二十七條 檢測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同時受聘于兩家或者兩家以上檢測機構;
(二)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檢測;
(三)出具虛假的檢測數據;
(四) 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結論判定或者出具虛假判定結論。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建立檢測信息化監管系統,指導檢測機構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統,推進檢測報告電子化,保證檢測活動全過程可追溯。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檢測機構實行動態監管, 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等方式開展監督檢查。
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或者檢測機構的工作場地進行檢查、抽測;
(二) 向檢測機構、委托方、相關單位和人員詢問、調查有關情況;
(三)對檢測人員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知識和專業能力進行檢查;
(四) 查閱、復制有關檢測數據、影像資料、報告、合同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五)組織實施能力驗證或者比對試驗;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條 縣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抽測。鼓勵有條件的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實施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抽測。
第三十一條 檢測機構取得檢測機構資質后,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標準的,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會公開。檢測機構完成整改后, 應當向省住房城鄉建設 主管部門提出資質重新核定申請。重新核定符合資質標準前出具的檢測報告不得作為工程質量驗收資料。
第三十二條 縣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檢測 機構實施行政處罰的,應當自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 20個工作日內告知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三十三條 縣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如實記錄相關檢測活動單位和及其從業人員的違法行為信息,記入本級信用信息管理平臺。
第三十四條 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投訴、舉報。
第五章 有關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相關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至2028年10月31日起自行廢止,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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