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印發省直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試行)
陜西省印發省直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試行)
項目總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的省直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除特殊情況外應當實行代建制
該制度實現了政府投資項目建設中的“投資、建設、管理、使用”分離,遏制了權力尋租和暗箱操作
10月8日,記者從省發展改革委獲悉:為進一步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防止項目建設管理中出現手續不完善及超規模、超標準、超概算等問題,省發展改革委日前印發《陜西省省直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在省直機關和事業單位建設的政府投資項目中推行代建制。
代建制是指項目單位通過招標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以下簡稱代建單位)代為負責組織實施項目建設及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工期和安全等,待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代建單位將項目移交給項目單位。推行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是順應新時代發展要求的新舉措,也是規范政府投資管理的有效手段。
此次我省制定的省直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代建單位除代建項目建設管理任務外,還可提供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勘察、招標代理、造價咨詢四項專業服務,形成了“1+N”陜西代建新模式。同時,該制度規定代建單位不得承擔所代建項目的設計、監理、施工、材料供應等業務,真正實現了政府投資項目建設中的“投資、建設、管理、使用”分離,遏制了權力尋租和暗箱操作。
《辦法》明確,項目總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的省直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除特殊情況外應當實行代建制,主要包括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業務技術用房及相關設施項目,科研、教育、文化、醫療衛生、體育、養老項目及社會服務等社會事業項目以及其他非經營性項目。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和搶險救災等應對突發情況的項目可不實行代建制。省直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在批復項目建議書(對適用不審批項目建議書的項目在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時,要明確項目是否實行代建制。批復實行代建制的項目,由項目單位通過招標的形式確定代建單位,與代建單位簽訂代建合同;代建單位按照合同約定代行項目法人的項目建設管理職責,以項目單位名義辦理代建期所需的各項審批和前期手續,開展相應的專業服務,并依法依規組織開展設計、監理、施工、設備材料供應的招標。代建項目建成后,代建單位按照國家、省級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報請省發展改革委進行竣工驗收,并辦理竣工財務決算和固定資產移交手續。
為實現對代建項目和代建單位的有效監管,省發展改革委將代建項目納入全省代建項目庫,重點從加強事前管理、加強代建階段合同管理、定期監督檢查代建項目的組織實施和探索開展代建項目后評價四個方面入手,加強代建項目管理。同時,省發展改革委將加強同有關部門的協同,制定配套制度,有序推進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推廣工作,逐步實現全省各級政府投資項目實行代建制。
陜西省省直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化政府投資體制改革,加強和規范省直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建立權責明確、制約有效、科學規范的管理和運行機制,提升政府投資效益,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18號)、《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陜西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26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推進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發改投資規〔2019〕515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代建制,是指項目單位通過招標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以下簡稱代建單位),代為負責項目建設全過程組織實施,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工期和安全,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移交項目單位的制度。
第三條 項目建議書批復總投資在1000萬元及以上的(適用可不審批項目建議書有關規定的項目,以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的總投資為準)省直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實行代建制,主要包括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業務技術用房及相關設施項目,科研、教育、文化、醫療衛生、體育、養老項目及社會服務等社會事業項目以及其他非經營性項目,其他省直政府投資項目鼓勵實行代建制。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和搶險救災等應對突發情況的項目可不實行代建制。
第四條 實行代建制的項目,審批程序和管理權限不變。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綜合管理代建制工作。省級項目主管部門以及財政、自然資源、審計、住房和城鄉建設、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代建項目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實行代建制的項目,代建單位管理期從項目建議書批復后開始至項目竣工驗收并完成資產移交為止(以下簡稱代建期),除為選取代建單位的招標工作外,代建單位應對項目進行全過程代建管理,對適用可不審批項目建議書有關規定的項目,代建期自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后起算。代建單位中標后,按照合同約定代行項目法人的項目建設管理職責,并按照資質條件、服務經營范圍提供項目前期咨詢、勘察、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專業服務。
第六條 代建項目實行合同管理制,項目單位和代建單位簽訂委托代建合同,項目單位、代建單位與設計、監理、施工、設備材料供應單位簽訂三方合同,明確各方的責任、權利、義務、獎懲等內容。合同與基本建設工程資料一并歸檔。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七條 省發展改革委作為代建管理機構,主要職責是:
(一)擬定代建制工作制度并監督執行;
(二)指導、督促代建單位建立健全管理體系;建立代建單位考核評估制度,每年對代建單位進行考核評估;
(三)擬定代建制標準招標文件、代建合同示范文本等配套制度;
(四)按職責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等;
(五)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定期監督檢查代建項目的組織實施,適時開展中期評估,根據評估情況對代建項目實施相應管理;
(六)協調推動項目代建過程中的相關事項;
(七)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代建管理工作。
第八條 省級項目主管部門履行項目監督職責,督促指導項目單位做好代建項目的具體實施,審核批復項目竣工財務決算,落實項目績效管理主體責任。省財政廳負責項目資金下達和資金撥付,并會同省級投資主管部門對項目代建資金的使用情況和實施效果等進行監管,在省級項目主管部門績效自評基礎上開展績效重點評價。省審計廳負責對代建項目實施審計監督。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各級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按職責做好項目具體監管工作,積極支持和促進代建制的推行,并在代建單位辦理相關手續時給予指導。
第九條 代建單位在代建期間按照合同約定代行項目法人的項目建設管理職責,并開展相應專業服務。主要包括:
(一)依據批準的項目建議書依次組織編制報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組織編制報審項目施工圖設計;
(二)以項目單位名義辦理代建期所需的各項審批和前期手續;
(三)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項目前期咨詢、勘察、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專業服務;并依法組織設計、監理、施工、設備材料供應的招標,負責相關合同的洽談與簽訂;
(四)對項目投資、質量、建設進度、安全、環保、檔案等進行全過程管理;
(五)協助項目單位按項目進度提出年度投資計劃和年度支出預算,按季度向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和項目單位報告工程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
(六)負責組織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工作中的初步驗收和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專項驗收,并向省發展改革委報送竣工驗收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七)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通過項目單位報項目主管部門審批,按照批準的固定資產價值向項目單位移交固定資產,并據實移交其他資產;
(八)整理匯編移交項目資料;
(九)配合項目單位接受審計、巡視、中期評估以及其他涉及項目監管的有關工作。
第十條 項目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一)提出項目需求、建設性質、建設規模及主要建設內容,明確項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設標準,組織編報項目建議書;
(二)通過招標方式確定代建單位;
(三)參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編制,并配合代建單位做好報批和審查工作;
(四)配合代建單位辦理代建期所需的各項審批和前期手續;
(五)監督項目設計、監理、建設、設備材料供應的招標工作;
(六)按照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的籌資方案,負責項目建設資金的籌措和落實,會同代建單位編制年度投資計劃及年度基建支出預算計劃,向中央有關部委、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及省級項目主管部門等申請建設資金,及時足額落實自籌資金;
(七)監督項目質量、建設進度及資金使用情況,參與項目工程驗收;
(八)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撥付項目建設資金。
第三章 項目實施程序
第十一條 項目單位提出項目需求,編制項目建議書,按規定程序報送省發展改革委審批。省發展改革委在批復項目建議書時,明確該項目是否實行代建制;對于適用可不審批項目建議書的項目,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時明確該項目是否實行代建制。
第十二條 項目批復文件明確項目應實行代建制后,項目單位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以及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相關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通過招標方式確定代建單位。
第十三條 代建單位確定后,由項目單位和代建單位簽訂委托代建合同,明確項目代建事項和權限等;代建單位同時承擔項目前期咨詢、勘察、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專業服務的,需與項目單位另行簽訂各專業服務合同。
第十四條 代建單位依據批準的項目建議書組織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直接批復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除外)、初步設計,并通過項目單位按照基本建設程序依次報送省發展改革委審批;組織編制報審項目施工圖設計;依法組織開展設計、監理、施工、設備材料供應的招標及施工管理等工作。
第十五條 代建項目原則上不得突破經核定的投資概算。因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確需調整投資概算的,由代建單位會同項目單位提出調整方案及資金來源、附具相關支撐材料,按規定程序報送省發展改革委審批。
第十六條 代建項目建成后,代建單位應按國家、省級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報請省發展改革委進行竣工驗收,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七條 代建單位應在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及時編制竣工財務決算,并在三個月內向項目單位辦理工程和財務檔案、竣工資料、資產等移交手續,并按規定歸檔相關建設資料。
第四章 代建單位管理
第十八條 對已開展代建業務的代建單位,由省發展改革委設立代建機構庫進行管理,并建立代建單位履約評價體系,相關信用信息歸集到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陜西)。
第十九條 多家機構可以組成聯合體代建單位(以下簡稱聯合體),按合同約定承擔項目代建及前期咨詢、勘察、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專業服務,聯合體應具備國家法律法規要求的相應資質及服務經營范圍。參與聯合體的機構數量不得超過三家。
第二十條 代建單位(聯合體)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依法設立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聯合體指各成員單位),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在相關行業領域具備一定的實力;
(二)具有相應的工程勘察資質,服務經營范圍包含項目管理服務、投資咨詢服務、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招標代理服務;
(三)具有與代建管理相適應的組織機構、管理體系及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四)具有與代建項目相適應的風險防范經驗。
第二十一條 委托代建合同生效前,代建單位應當按國家規定提供履約擔保,具體擔保方式根據項目特點在招標文件中約定。
第二十二條 代建單位及與代建單位法人、實際控制人有關聯的其他單位在代建期間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同時承擔其所代建項目的設計、監理、施工、設備材料供應等業務中的任何一項;
(二)與設計、監理、施工、材料設備供應單位之間有相互持股、控股參股、隸屬、子公司等關聯或存在利益關系;
(三)將其承接的代建業務全部或部分轉讓他人;
(四)擅自更換合同已約定的項目主要負責人和專業技術人員;
(五)項目主要負責人同時承擔兩個及以上工程項目管理工作或在所代建項目的施工企業、材料設備供應和其他服務單位兼職;
(六)從所承擔代建項目的設計、監理、施工、材料設備供應單位或個人獲取任何非正當利益;
(七)泄露應當保密的代建項目有關情況和資料;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三條 代建單位根據項目投資、建設工期、年度投資和自籌資金計劃等情況,編制年度投資計劃和支出預算,提交項目單位按規定程序及時向省級有關部門申請建設資金,省級有關部門負責下達投資計劃,省財政廳負責及時撥付建設資金。
第二十四條 代建項目建設資金由代建單位按期向項目單位提出申請,項目單位確認后直接撥付相關服務、參建、材料設備供應等單位,并將撥付情況抄告代建單位。建設資金審核、撥付、監管的具體方式和流程按國家、省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項目單位應嚴格執行財務會計制度,設立項目建設資金管理專賬,接受審計、監督和評估等。
第二十六條 代建管理費是代建單位在行使項目建設管理職責過程中,為項目單位提供項目前期工作、建設實施、竣工驗收及財務決算等階段管理服務并獨立承擔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和工期的責任和風險所收取的費用。代建管理費不額外增加項目投資,取費按照國家和省級有關標準規定計取。
第二十七條 代建單位所承擔代建項目的前期咨詢、勘察、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專業服務費用,在代建管理費外按合同另行支付。
第六章 獎勵、懲罰與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代建單位按合同約定按時完成項目代建任務、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且項目投資控制有結余的,可以在結余資金內給予一定額度或比例的獎勵資金,其余結余資金,按照國家、省級有關規定繳回國庫。
第二十九條 因代建單位原因未完全履行合同約定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或投資增加從履約擔保中扣除;履約擔保金額不足的,扣減對應合同費用;扣減對應合同費用仍不足的,由代建單位(聯合體)承擔賠償責任,具體以合同約定為準。
第三十條 代建項目出現第十五條規定以外超概情形的,項目單位和代建單位按法律法規要求和合同約定,相應承擔超概責任。對代建單位存在違規行為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視情況責令其限期整改并及時抄告省發展改革委等相關部門;情形嚴重的,解除代建合同。因代建單位原因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代建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其他相關責任人員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代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擔相應違約責任、依法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相關責任人員責任外,兩年內不得參與省直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工作:
(一)因代建單位原因未完成合同約定代建任務的;
(二)不按規定進行招標或在招標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收受賄賂、索取回扣等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因管理不力,出現較大安全質量事故的。
第三十二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擔相應違約責任外,依法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相關責任人員責任:
(一)因項目單位原因造成項目延期或重大問題的;
(二)超出合同約定干預代建單位正常工作的;
(三)與代建單位或設計、監理、施工、設備材料供應等單位串通,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
(四)擅自要求代建單位提高建設標準、變更建設內容、改變建設規模的;
(五)違反項目建設資金使用和財務管理規定的;
(六)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三十三條 有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代建項目建設過程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相關配套管理制度由省發展改革委商有關部門研究制定。
第三十五條 各市(區)、縣政府投資項目實行代建制管理的,可參考本辦法并結合本地具體情況,另行制訂相應辦法。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1年9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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