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運工程監理企業丙級資質認定、公路工程專業丙級監理資質認定”兩項許可直接取消
8月31日,交通運輸部印發了《深化交通運輸“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方案》明確優化審批服務、實行告知承諾。在全國范圍內對“公路工程專業甲級監理資質認定”等29項涉企經營許可,精簡審批材料,壓減審批時限,不再要求企業提供營業執照等審批材料,減輕企業辦事負擔,提高審批效率。在全國范圍內對“水運工程監理企業乙級資質認定”等6項涉企經營許可實行告知承諾,同時,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對“經營國內船舶管理業務審批”等4項實行告知承諾。對因企業承諾可以減省的審批材料,不再要求企業提供;對可在企業領證后補交的審批材料,實行容缺辦理、限期補交;對申請人自愿承諾符合許可條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當場作出許可決定。要依法查處不符合承諾條件開展經營的行為,將失信違法情況納入企業信用記錄,并依法依規實施失信懲戒。具體原文如下:
深化交通運輸“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深化交通運輸領域“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在交通運輸全行業推動照后減證和簡化審批,創新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進一步優化交通運輸營商環境,激發交通運輸市場主體發展活力。
在交通運輸領域全面實行所有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全覆蓋清單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等四種方式分類推進“證照分離”改革,同時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進一步加大改革試點力度,力爭2022年底前在全國交通運輸領域建立簡約高效、公正透明、寬進嚴管的行業準營規則,大幅提高交通運輸市場主體辦事的便利度和可預期性。
二、大力推動照后減證和簡化審批
全國范圍內交通運輸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全部實行“證照分離”改革。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設定的交通運輸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已逐項列明改革事項、設定依據、審批層級及部門、改革方式、具體改革舉措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措施,形成了清單(具體見附件1);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針對“經營國內船舶管理業務審批”等4項審批事項,增加實施改革試點舉措(具體見附件2)。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設定的交通運輸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相關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省級人民政府公布清單執行。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不得在清單之外違規限制企業進入交通運輸行業。
(一)直接取消審批。在全國范圍內(含自由貿易試驗區,下同)對“國際客船、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業務經營審批(初審)”等4項涉企經營許可直接取消審批。其中,“國際客船、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業務經營”和“從事大陸與臺灣間海上運輸業務許可”兩項許可取消省級初審環節,由當事人直接向交通運輸部提出申請。“水運工程監理企業丙級資質認定”和“公路工程專業丙級監理資質認定”兩項許可直接取消。
(二)實行審批改備案。在全國范圍內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實行審批改備案。企業應依法向市場監管部門登記,具備《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規定的相關培訓業務條件,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對材料齊全且符合備案要求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予以備案。
(三)實行告知承諾。在全國范圍內對“水運工程監理企業乙級資質認定”等6項涉企經營許可實行告知承諾,同時,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對“經營國內船舶管理業務審批”等4項實行告知承諾。對因企業承諾可以減省的審批材料,不再要求企業提供;對可在企業領證后補交的審批材料,實行容缺辦理、限期補交;對申請人自愿承諾符合許可條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當場作出許可決定。要依法查處不符合承諾條件開展經營的行為,將失信違法情況納入企業信用記錄,并依法依規實施失信懲戒。
(四)優化審批服務。在全國范圍內對“公路工程專業甲級監理資質認定”等29項涉企經營許可,精簡審批材料,壓減審批時限,不再要求企業提供營業執照等審批材料,減輕企業辦事負擔,提高審批效率。要強化“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對誠信狀況差、投訴舉報多、受處罰警告多的經營主體提高抽查比例、開展專項檢查,發現不具備經營許可條件的,要依法及時處理。要積極回應企業關切,探索優化審批服務的創新舉措。
三、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和完善應用保障
(一)實施交通運輸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清單管理。交通運輸領域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全部納入清單管理,清單實行分級管理,部統籌推進中央層級設定的許可事項,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設定的交通運輸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相關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省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清單執行。清單要動態調整并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不得在清單之外違規限制企業進入交通運輸行業,要對清單之外限制企業進入交通運輸行業開展經營的管理事項進行全面自查清理,對實施變相審批加重企業負擔的行為,要嚴肅督查整改并追究責任。
(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要落實放管結合、并重要求,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原則,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堅決糾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問題,防止出現監管真空。要調整優化監管方式,根據實際采取全覆蓋檢查、重點抽查、依法查處、調整優化監管層級等方式,分領域分類別制定監管規則。要深化落實“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充分運用企業信用風險等級實施差異化監管措施,推行常態化的跨部門聯合抽查,深化“互聯網+監管”,探索智慧監管,健全完善監管方法。要理順綜合執法改革后交通運輸事中事后監管體制,明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綜合執法機構、承擔事務性職能的行業發展機構之間監管職責邊界,健全審管銜接機制,實現審批監管權責統一,避免監管真空,形成監管合力。
(三)完善改革應用保障。要推動涉企證照電子化工作,推進交通運輸行業電子證照信息跨層級、跨地域、跨部門共享,及時將電子證照歸集至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要加強電子證照運用,實現跨地域、跨部門互認互信。在交通運輸政務服務、行政執法及經營活動等各類場景普遍推廣企業電子亮照亮證,取消不必要的紙質證照材料。
四、相關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直屬海事管理機構要深入學習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的重大決策部署,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層層壓實責任,聚焦企業關切,確保改革舉措落地見效。
(二)加強改革法治保障。部將對部頒規章、規范性文件作相應調整,建立與改革要求相適應的管理制度。對于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設定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涉及“證照分離”改革舉措的,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同步推動相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的修改工作,依照法定程序推動改革。
(三)加強統籌協同。統籌交通運輸領域“證照分離”改革與簡政放權等工作。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互聯網+監管”等系統建設,強化與市場監管、公安等部門的聯系溝通,加強業務系統互聯互通和數據共享,形成合力,提升改革總體效能。
(四)加強宣傳培訓。要重視輿論引導,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營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圍。要做好改革政策的培訓和解讀工作,重點培訓改革牽頭部門、業務管理部門和行政許可窗口單位相關負責同志及一線工作人員,確保改革措施全面落實,交通運輸企業和從業人員充分享受改革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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