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印發《西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的通知
西安:印發《西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的通知
西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西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西咸新區、各開發區住建局,局機關各處室、直屬事業單位,相關建筑行業協會,各建筑企業:
為進一步加強建筑市場管理,引導企業規范化經營,健全建筑行業信用管理體系,結合本市實際,市住建局制定了《西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西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2年7月18日
(聯系人:李 杰 電話:89136152)
西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施工總承包企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建筑市場秩序,健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信用評價體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和《陜西省社會信用條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活動的施工總承包企業(以下簡稱“施工總承包企業”)的信用評價及結果應用。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信用評價”是指對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行使公共管理事務職能的組織,形成反映施工總承包企業信用狀況的信息進行綜合評價的機制。
第四條 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完善“西安市住建領域市場主體信用平臺”(以下簡稱“信用平臺”),負責施工總承包企業信用評價的制度建設、結果公示及應用管理等工作。
區縣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轄區范圍內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信用信息的評價工作。
第五條 施工總承包企業信用評價的管理工作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開、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 信用信息組成
第六條 施工總承包企業信用信息由基礎信息、優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構成。
第七條 施工總承包企業基礎信息指企業注冊信息,主要包括企業資質類別、資質等級、統一信用代碼、注冊資金、承諾書等相關信息。
第八條 施工總承包企業優良信用信息主要包括施工總承包合同額信息和良好信用信息。
施工總承包合同額信息是指企業在本市承攬工程項目合同價格的累計總額(以核發的施工許可證信息為準)。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企業在本市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活動中獲得的縣級及以上政府部門及相關行業協會的獎勵、表彰信息。
第九條 施工總承包企業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企業在本市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受到縣級及以上政府部門行政處罰的信息,以及經有關部門認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十條 施工總承包企業不良信用信息按照危害程度分為輕微不良信用信息、一般不良信用信息、嚴重不良信用信息。
(一)輕微不良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對一定范圍內的行政相對人進行監督檢查過程中采集的性質輕微、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行政監督檢查信息。
(二)一般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性質較輕、社會危害程度較小的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
(三)嚴重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程度大的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
第十一條 施工總承包企業存在下列違法行為產生的信息,認定為嚴重不良信用信息,列為“黑名單”:
(一)利用虛假材料、以欺騙手段取得企業資質的;
(二)發生轉包、出借資質,受到行政處罰的;
(三)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串通投標,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相關責任主體受到行政處罰的或經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認定為負有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的;
(四)發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1年內累計發生2次及以上較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發生性質惡劣、危害性嚴重、社會影響大的較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處罰的;
(五)經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認定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或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的;
(六)被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列入相關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規定的管理措施實施管理的。
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十二條 施工總承包企業信用信息的采集遵循“誰監管、誰采集,誰產生、誰負責”的原則,采取“自行申報、自動轉化、自主錄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十三條 施工總承包企業基礎信息、良好信用信息由企業在“信用平臺”自行申報,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第十四條 施工總承包合同額信息通過關聯西安市“施工許可審批系統數據庫”的施工許可證證載信息自動獲取。系統內未能關聯到的,企業可自行上傳合同等材料進行佐證。
涉及聯合體的建設項目,企業可按照合同價占比上傳佐證材料進行采集。
第十五條 施工總承包企業不良信用信息由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采集錄入“信用平臺”。
第十六條 施工總承包企業對采集的信用信息有異議的,可通過“信用平臺”提出申請,并上傳相關佐證材料,區縣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開發區管委會在收到申請和相關證明材料后,于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實。經核查,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立即更正;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駁回。
申請人對區縣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開發區管委會駁回異議不服的,可于10個工作日內向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核,經查證成立的,于10個工作日內予以修正,并告知區縣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開發區管委會。
第四章 信用評價及應用
第十七條 依據《西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信用評價評分標準》實施計分管理,即:信用分=基礎信息分+優良信用信息分-不良信用信息分,信用信息分值設置有效期,有效期滿后自動清零。
施工總承包企業完成“信用平臺”基礎信息填報的,獲得100分的基礎信息分。
第十八條 考慮企業規模差異,施工總承包企業信用評價結果進行標準信用分折算,標準信用分最終作為信用評價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九條 建立施工總承包企業信用風險分級評價制度,施工總承包企業信用風險分為A+、A、B、C、D五個等級,A+級為信用風險低的企業、A級為信用風險較低的企業、B級為信用風險一般的企業、C級為信用風險較高的企業、D級為信用風險高的企業(“黑名單”企業)。
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參照標準信用分、排名、不良信用信息等指標項,定期發布、調整信用風險等級評定標準。
第二十條 鼓勵施工總承包企業規范管理、誠信經營,將企業信用風險等級作為行業管理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二十一條 對信用風險等級為A+的施工總承包企業,實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區縣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開發區管委會在日常檢查、專項檢查中優化檢查頻次;
(二)市級文明工地驗收過程中予以加分,優先推薦承辦省、市級建設工地現場觀摩會;
(三)優先推薦參加“雁塔杯”等各類評杯創獎活動;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二十二條 對信用風險等級為C的施工總承包企業,實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區縣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開發區管委會日常檢查、專項檢查中增加檢查頻次;
(二)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二十三條 對信用風險等級為D的施工總承包企業,實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約談企業負責人;
(二)區縣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開發區管委會應對其進行重點巡查檢查;
(三)納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向社會公示;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二十四條 信用評價結果將應用于政府投資或國有資金(含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工程項目招標。非國有投資工程項目招標,可參照執行。
第二十五條 施工總承包企業標準信用分和信用風險等級將在“信用平臺”公示,動態更新,供社會公眾查詢,評價結果作為歷史數據保存在施工總承包企業信用信息檔案中。
第五章 信用修復
第二十六條 信用修復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在不良信用信息公開期限內,主動糾正不良信用行為、消除不良影響,并通過“信用平臺”提交修復申請,經確認后,不再披露和使用相關信用信息的過程。
第二十七條 施工總承包企業不良信用信息未產生社會嚴重負面影響,未對建筑市場造成重大損失,且已完成整改的,施工總承包企業可以申請信用修復。
第二十八條 施工總承包企業申請信用修復的,可通過“信用平臺”向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上傳相關佐證材料。
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經審查確認符合修復條件的,于5個工作日內實施信用修復。
第二十九條 施工總承包企業涉及輕微不良信用信息的,可在1個月后提交修復申請;涉及一般不良信用信息的,可在3個月后提交修復申請;涉及嚴重不良信用信息的,可在6個月后提交修復申請;被列為“黑名單”信息的,可在1年后提交修復申請,從“黑名單”移出。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相關部門和工作人員在進行施工總承包企業信用評價時,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違者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依據本辦法所產生的數據,僅供本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行政監督管理,以及在有關文件中明確規定領域內的經濟社會活動中參考使用。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定期對本辦法進行評估,并根據市場信用狀況和評價結果,調整完善信用評價標準,確保評價過程和結果合法合規、公平公正。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2年8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西安市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信用評價管理暫行辦法》(市建發〔2020〕14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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