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中標后鎖定項目經理/總監,期間限制參與其它招投標活動!
近日,西安市住建局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項目經理(總監)變更管理的通知。通知明確:
注冊建造師只能擔任一項與其執業資格、技術職稱相適應的工程項目經理,不得同時兼顧多項工程項目經理。注冊監理工程師一般擔任一項與其執業資格、技術職稱相適應的工程項目總監,當需要同時擔任多項工程項目總監時,應當經建設單位書面同意,且最多不得超過3項工程項目。
項目中標單位派駐施工現場的項目經理(總監)必須是投標的項目經理(總監),且與施工(監理)合同及施工許可證載明的項目經理(總監)一致。
項目中標后,工程招標監管部門將項目經理(總監)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中鎖定為在建(監)狀態。被鎖定為在建狀態的項目經理不得參加其他工程項目的投標;被鎖定為在監狀態的總監再次投標的有效性,由評標委員會根據招標文件要求和總監在監項目數量進行評定。
施工(監理)企業應加強項目經理(監理)管理,督促項目經理(總監)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得偽造證明材料或者提供虛假信息變更項目經理(總監),一經發現,在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企業主體信息庫)和信用中國(陜西西安)中計企業和原項目經理(總監)不良行為各1次。
建設單位應當監督項目經理(總監)到崗履職,發現項目經理(總監)不到崗的,應責令施工(監理)企業整改,施工(監理)企業拒不整改的,建設單位應責令施工(監理)企業按照有關規定變更項目經理(總監)。
項目經理(總監)變更后,建設單位應及時到有關管理部門辦理施工許可證項目經理(總監)信息的變更手續。
附原文:
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項目經理(總監)變更管理的通知
各區縣住建局、各開發區住建管理部門,各相關企業:
為加強工程建設項目標后管理,規范工程招標投標和合同履約行為,遏制注冊建造師(監理工程師)只投標不履約、中標企業隨意變更項目經理(總監)等不良行為,推進建筑市場誠信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注冊建造師執業管理辦法》、《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項目經理(總監)變更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適用于在我市行政區域內使用政府或國有資金、依法必須招標、并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的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經理(總監)變更管理。
二、注冊建造師只能擔任一項與其執業資格、技術職稱相適應的工程項目經理,不得同時兼顧多項工程項目經理。注冊監理工程師一般擔任一項與其執業資格、技術職稱相適應的工程項目總監,當需要同時擔任多項工程項目總監時,應當經建設單位書面同意,且最多不得超過3項工程項目。
三、項目中標單位派駐施工現場的項目經理(總監)必須是投標的項目經理(總監),且與施工(監理)合同及施工許可證載明的項目經理(總監)一致。
四、項目中標后,工程招標監管部門將項目經理(總監)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中鎖定為在建(監)狀態。被鎖定為在建狀態的項目經理不得參加其他工程項目的投標;被鎖定為在監狀態的總監再次投標的有效性,由評標委員會根據招標文件要求和總監在監項目數量進行評定。
項目經理(總監)承擔的工程已完工并經建設單位組織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單位驗收合格或非因施工(監理)單位責任,建設單位和施工(監理)單位雙方同意中止或終止合同的,施工(監理)企業可向工程招標監管部門申請解除在建(監)狀態。
五、項目中標單位在工程施工期間不得擅自變更項目經理(總監),出現以下幾類特殊情況,確需變更項目經理(總監)的,經建設單位審查同意后,報工程招標監管部門備案后方可予以變更。繼任項目經理(總監)人選的執業資格、工程業績等應符合招標文件有關要求。
(一)項目經理(總監)死亡;
(二)項目經理(總監)因長期疾病、長期出國、長期學習、職務變動、辭職或者調離原工作企業不能履行職責(長期是指時間在3個月以上);
(三)項目經理(總監)被責令停止執業資格的;
(四)項目經理(總監)因涉嫌犯罪或犯罪被羈押或判刑的;
(五)項目經理(總監)無能力履行合同的責任和義務,造成嚴重后果,建設單位要求變更的;
(六)非因施工(監理)單位責任,中標后超過合同開工日期半年不能開工,或開工后長期停工、超過合同竣工時間半年仍未完成主體工程的;
(七)其他法定原因。
六、項目經理(總監)按以下程序辦理變更手續:
(一)施工或監理企業填寫《項目經理(總監)變更申請表》(附件1),并附變更原因及繼任項目經理(總監)人選執業資格、工程業績等相關證明材料,向建設單位提出申請。
(二)建設單位對原項目經理(總監)變更原因及繼任項目經理(總監)人選是否滿足原招標文件要求進行核實、審查后,出具同意更換意見。
(三)施工(監理)企業持建設單位同意更換意見書、變更相關證明材料等報工程招標監管的部門備案。
(四)工程招標監管部門將變更信息在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公示3日。
(五)變更材料齊全、繼任項目經理(總監)人選具備承擔項目條件(項目經理無在建項目,項目總監無市外在監項目且市內在監項目少于3個),公示無異議,予以備案,出具《項目經理(總監)變更備案表》(附件2)。
七、項目經理(總監)變更后,工程招標監管部門應將變更有關情況按以下規定計入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企業主體信息庫:
(一)工程業績計入繼任項目經理(總監)業績,并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鎖定繼任項目經理(總監)的在建(監)情況,同時在企業庫個人信息中計入原項目經理(總監)參與完成該項目情況。
(二)因死亡、辭職或調離原工作企業、違法被責令停止執業和涉嫌犯罪或犯罪被羈押或判刑等原因變更的,原項目經理(總監)在原企業庫信息中撤銷。
(三)因長期疾病、長期出國、長期學習、職務變動等原因變更的,在原項目經理(總監)企業庫個人信息中計入變更原因,并予以公布。在此期間原項目經理(總監)不能參加其他工程項目的投標。取消信息記錄時,單位提供出院、出國、學習結束等相關資料。
八、施工(監理)企業應加強項目經理(監理)管理,督促項目經理(總監)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得偽造證明材料或者提供虛假信息變更項目經理(總監),一經發現,在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企業主體信息庫)和信用中國(陜西西安)中計企業和原項目經理(總監)不良行為各1次。
九、建設單位應當監督項目經理(總監)到崗履職,發現項目經理(總監)不到崗的,應責令施工(監理)企業整改,施工(監理)企業拒不整改的,建設單位應責令施工(監理)企業按照有關規定變更項目經理(總監)。
項目經理(總監)變更后,建設單位應及時到有關管理部門辦理施工許可證項目經理(總監)信息的變更手續。
十、各區縣、開發區建設管理部門要加強對項目經理(總監)變更項目的監管,加大監督檢查頻次,對變更后的項目經理(總監)在崗履職情況強化事中事后監管。
附件:
1.項目經理(總監)變更申請表
2.項目經理(總監)變更備案表
3.解除項目經理(總監)在建狀態申請表
西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1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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