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采購中被取消過投標資格、處罰期已過,還能繼續投標嗎?
如果某施工企業A公司計劃參與某施工招標項目的投標。A公司兩年前受到取消投標資格一年的處罰,A公司參與該招標采購項目時,其處罰期已過。該施工招標項目的招標文件沒有規定投標人出現上述情況時該如何處理。
根據上述情況來看A公司的投標文件是否會被否決呢?
分析:否決投標文件的依據,一是法律和法規強制性的規定,二是招標文件具體否決條款。
根據相關法規,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需要注意的是:首先,違法行為通常是指在本次招標投標活動中發生的。在其他招標投標活動中發生同樣違法行為,而沒有被限制市場準入的,不應當否決其投標。但是,招標人在招標文件載明“在其他招標投標活動中發生違法行為不得參與投標”,或被限制市場準入的,應當否決其投標。其次,導致投標被否決的違法行為雖然不限于串通投標、弄虛作假和行賄三種,但其他違法行為應當與本條所列的三種違法行為具有可比性,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
根據以上分析,A公司在無其他瑕疵的情況下,該施工招標項目不應當否決其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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