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代理機構解答:投標人被納入失信黑名單后其投標是否無效?
Q1:開標前投標人被納入“信用中國”失信黑名單:投標人明知故犯有過錯,其不具有投標資格或投標被否決?
A:第一,資格條件有兩種要求,投標人均須滿足,缺一不可。第一種要求是國家規定,第二種要求是招標文件的規定。任何投標人均必須同時滿足國家規定的資格條件和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這意味著,招標文件沒有規定的資格條件,但國家有規定的,投標人不能以招標文件沒有規定為由提出抗辯或不予以遵守。相關法律依據為: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要求潛在投標人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并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國家對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國家有關規定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投標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
第二,對于被納入“信用中國”失信黑名單限制參與投標的情況,國家有眾多相關規定。部分規定為:
(1)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水利部等聯合發布的《關于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通知》(法〔2016〕285號)的規定:
“(一)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的投標活動。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投標邀請書及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對失信被執行人的處理方法和評標標準,在評標階段,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專家委員會應當查詢投標人是否為失信被執行人,對屬于失信被執行人的投標活動依法予以限制。”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八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
(3)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印發的《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建市〔2017〕241號)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和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的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在市場準入、資質資格管理、招標投標等方面依法給予限制。”
因此,第一中標候選人甲公司的看法錯誤,即使招標文件沒有規定,但國家有規定,第一中標候選人甲公司仍應當遵守國家規定的資格條件。
只不過,在此案例中,招標人某經開區建設開發公司以及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某工程咨詢有限責任公司也存在過錯,沒有在招標文件、招標公告中規定被納入“信用中國”失信黑名單的企業不具有投標資格,也沒有查詢投標人是否被納入“信用中國”失信黑名單,此種行為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水利部等聯合發布的《關于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通知》等的相關規定。
Q2:開標后發出中標通知書前投標人被納入“信用中國”失信黑名單: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參與投標無過錯但其投標仍會被否決?
A: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水利部等聯合發布的《關于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通知》(法〔2016〕285號)已經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一)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的投標活動。
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參加投標活動的,應當對所有聯合體成員進行失信被執行人信息查詢。聯合體中有一個或一個以上成員屬于失信被執行人的,聯合體視為失信被執行人。”
因此,即使是聯合體成員之一被納入“信用中國”失信黑名單,整個聯合體也不能中標,其投標也將被否決。
Q3:發出中標通知書后投標人被納入“信用中國”失信黑名單:法無規定但建議予以細化規定并采取相應措施?
A: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后合同簽訂前,投標人被納入“信用中國”失信黑名單的建議確認其中標無效。
2017年9月29日,招標人某局委托招標代理機構某項目管理咨詢有限責任公司發布了《某辦公樓裝修項目招標公告》(以下簡稱《招標公告》)并發售《招標文件》。《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載明的對投標人資格要求的部分內容為: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有相應的經營范圍;
(2)具有建筑裝修裝飾工程專業承包二級及其以上資質或建筑裝修裝飾工程設計施工一體化二級及其以上資質;
(3)本項目擬派項目經理須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注冊建造師二級及以上資格;
(4)未被納入“信用中國”失信黑名單;
(5)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投標。
注:投標人資格證明文件需在投標文件中提供。
后經開標、評標、中標候選人公示,均無任何異議,招標人某局便向第一中標候選人某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發出了《中標通知書》,但在施工合同談判期間,招標人某局得知中標人某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被納入“信用中國”失信黑名單。招標人某局對于是否應該繼續與中標人某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簽訂施工合同,產生了不同的意見:有的認為應該收回《中標通知書》,確認其中標無效;有的認為應該繼續與其簽訂施工合同等。
對于此種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等均未予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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