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規定有變
2019年1月8日財政部網站發布了《關于<政府采購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和《征求意見稿》原文。《征求意見稿》與財政部2004年9月11日頒布實施的《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相比,主要有如下變化:
1、財政部統一管理應當公告的政府采購信息的范圍和內容。19號令規定,財政部負責確定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的基本范圍和內容,省級(含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負責確定本地區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的范圍和內容,而《征求意見稿》沒有授權地方財政部門確定信息公告的范圍和內容。
2、通過格式文本規范應當公告的政府采購信息的范圍和內容。《征求意見稿》僅僅規定,政府采購公告和公示信息應當按照財政部規定的格式編制,而沒有像19號令那樣大篇幅地規定到底應當公告哪些內容。小編認為,此舉目的是通過格式文本統一和規范應當公告的政府采購信息的范圍和內容,從而便于財政部根據政府采購發展情況適時調整,增加了靈活性。
3、突出中國政府采購網的法定媒介地位。《征求意見稿》明確政府采購公告和公示信息應當在中國政府采購網或者其省級分網發布,而19號令沒有明確,《財政部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規定,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包括中國政府采購網、《中國財經報》(《中國政府采購報》)、《中國政府采購雜志》、《中國財政雜志》等。小編認為,此次《征求意見稿》不再指定紙質媒介,也是考慮到進一步推進政府采購活動電子化,提高信息發布效率的需要。
為了規范政府采購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活動,提高政府采購透明度,財政部對《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進行修訂,形成了《政府采購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在2019年2月7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主菜單的“立法意見征集”欄目提出意見。
2.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網站(網址:http://www.mof.gov.cn),進入首頁“財政法規意見征集信息管理系統”提出意見。
3.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南三巷三號財政部條法司(郵政編碼100820),并在信封上注明“政府采購公告和公示信息管理辦法征求意見”字樣。
財政部
2019年1月8日
政府采購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規范政府采購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活動,提高政府采購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依照政府采購有關法律制度規定應予公開的公開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競爭性談判公告、詢價公告、單一來源采購公示、中標(成交)結果公告以及投訴處理結果等信息。
第三條 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財政部門發布政府采購公告和公示信息,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采購代理機構,是指集中采購機構和從事采購代理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
第四條 政府采購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應當遵循內容規范統一、渠道相對集中、便于查找獲得的原則。
第五條 財政部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對政府采購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省級財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政府采購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政府采購公告和公示信息應當按照財政部規定的格式編制。
第七條 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發布政府采購公告和公示信息不得有虛假和誤導性陳述,不得遺漏必須公開的事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應當進行脫密處理后發布。
第八條 政府采購公告和公示信息應當在中國政府采購網或者其省級分網發布。
除中國政府采購網及其省級分網以外,政府采購公告和公示信息可以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其他媒體(以下統稱指定媒體)同步發布。
第九條在不同媒體發布同一政府采購公告或者公示信息的,以在中國政府采購網或者其省級分網發布的內容為準,公告或者公示期限以在中國政府采購網或者其省級分網最早發布的時間起算。
第十條 指定媒體應當向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免費提供信息發布服務,不得向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收取信息查閱費用。
第十一條 指定媒體應當及時發布收到的政府采購公告和公示信息。中國政府采購網或者其省級分網應當自收到政府采購公告和公示信息起1個工作日內發布。
第十二條 指定媒體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對政府采購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者的身份進行核驗,不得擅自刪除或者修改信息內容。
指定媒體發現政府采購公告和公示信息內容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拒絕發布。
第十三條 中國政府采購網及其省級分網應當加強安全防護,確保發布的政府采購公告和公示信息不被篡改、不遺漏。
第十四條 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未在指定媒體上發布政府采購公告和公示信息的,依照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未按照財政部規定的格式編制政府采購公告和公示信息或者有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并予通報。
第十五條 指定媒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并可不再作為指定媒體:
(一)向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信息發布、查閱費用;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發布、延遲發布政府采購公告和公示信息;
(三)擅自刪除或者修改政府采購公告和公示信息;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情形。
第十六條 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信息公開和指定媒體監督管理職責中存在懶政怠政、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省級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財政部2004年9月11日頒布實施的《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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