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項目中,評標委員會可以沒有采購人代表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第六百二十六號)
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的相關規定,現將本機關對“山東省德州市國家稅務局辦公樓物業管理服務項目(二次)”(以下稱本項目,項目編號:SDDQ2018-001)作出的處理決定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名稱
投訴人:山東潤華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投訴人)
地址:山東省濟南市槐蔭區經十路28988號樂夢中心三號樓6樓
被投訴人:山東德勤招標評估造價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稱代理機構)
地址:山東省濟南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海信龍奧九號25層
當事人:山東省德州市國家稅務局(以下稱采購人)
地址:德州市湖濱中大道1118號
二、基本情況
投訴人因對采購代理機構就本項目作出的質疑答復不滿,向本機關提起投訴。投訴事項為:評標委員會組成中缺少采購人代表,不符合《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和招標文件的規定。本機關依法調查并作出處理決定。
三、處理結果
關于投訴事項,經審查,評標委員會可以全部由評審專家組成,本項目評標委員會組成合法。投訴事項缺乏事實依據。
此外,在本項目處理過程中,發現存在以下三個問題:
一是招標文件將“物業管理項目經理具有較強的工作能力,有五年以上的專業物業工作經驗,有三年以上類似規模項目物業管理工作經驗”設置為資格條件,同時又設置為評審因素,屬于將資格條件作為評審因素。
二是招標公告要求供應商在獲取招標文件時提供物業管理項目經理證書、項目經理工作經驗及類似項目經驗證明材料、專業人員證書等材料,屬于將應當在評審階段審查的因素前置到招標文件購買階段進行。
三是招標文件將供應商具有特定金額的合同業績作為評審因素,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投訴事項缺乏事實依據,駁回投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責令采購人廢標。
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七十八條第(十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責令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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