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發文,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服務行為
近日,財政部公布《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意見稿》),進一步規范了政府采購服務行為,其中設立了政府購買服務內容負面清單,明確了法律規定的貨物、工程,服務與工程打包的項目,融資行為等不得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內容并列入指導性目錄。
地方長期依賴的融資平臺公司被剝離政府融資職能,地方融資只能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這一唯一合法渠道后,出于多種因素考慮,一些地方政府開始假借政府購買服務的名義變相融資,而且這種行為的規模也越來越大,引起了中央部委的警惕。
2016年,國家審計署的《2015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情況》稱,有的地方出現一些隱性債務,內蒙古、山東、湖南和河南等4個省份在委托代建項目中,約定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支付建設資金,涉及融資175.65億元。近期,審計署再次披露了一則具體的地方借政府購買服務變相融資案例: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西夏區違規與項目承建企業簽署興涇鎮回鄉風情特色小鎮城鎮化工程項目政府購買服務協議,并承諾將19.65億元購買服務價款納入銀川市財政預算,形成政府隱性債務。
一些地方存在違法違規擴大政府購買服務范圍、超越管理權限延長購買服務期限等問題,這加劇了財政金融風險。
為了制止地方這一行為,2017年財政部印發《關于堅決制止地方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違法違規融資的通知》(下稱《通知》),
嚴禁將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建設工程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
嚴禁將鐵路、公路、機場等基礎設施建設,儲備土地前期開發,農田水利等建設工程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
嚴禁將建設工程與服務打包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
嚴禁將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等非金融機構提供的融資行為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此次《辦法意見稿》結合上述《通知》要求,明確負面清單,對政府購買服務內容作了全面、明確的禁止性規定。
【禁止購買內容】以下各項不得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內容并列入指導性目錄:
(一)不屬于政府職責范圍的服務事項;
(二)應當由政府直接履職的行政管理性事項,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決策、行政執行、行政監督等事項;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貨物和工程;
(四)服務與工程打包的項目;
(五)融資行為;
(六)購買主體的人員聘用,屬于《勞務派遣暫行規定》規范的以勞務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設置公益性崗位等事項;
(七)由政府提供的效率效益明顯高于通過市場提供的服務事項;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作為政府購買服務內容的事項。
以上第(二)至(八)項中,屬于政府職責范圍的事項,應當通過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規范方式實施。
具體來看,政府購買服務內容負面清單共包括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貨物和工程”、“服務與工程打包的項目”等內容在內的共9項。另外,此次《辦法意見稿》明確,政府購買服務合同履行期限或項目實施期限一般為1年,最長為3年。承接主體利用政府購買服務合同向金融機構融資時,不得含有購買主體對承接主體向金融機構融資的擔保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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