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中,采購人拖延時間不簽合同怎么辦?
案例回放
一個執法執勤用車采購公開招標項目,A公司中標,采購代理機構發布了中標公告。交貨期要求:投標人接到中標通知書35日內一次全部交清或以采購方通知單為準。
由于此次執法執勤用車是特種專業用車,在顏色以及部分配置上的需求不同于普通消費市場,需要一定的生產周期,為了不耽誤交車時間,A公司在中標公告發出后就與采購單位進行了電話溝通,確定了顏色,得到了采購單位可以進行生產的答復后,A公司就對車輛進行了排產。
快到35日時,A公司跟采購單位溝通,簽訂合同以及交車事宜,但采購單位以領導出差等原因推后,一直到6個月后,采購單位以資金被凍結為理由,說還不能簽合同,也不能交車。采購單位認為“我們沒有簽訂合同,A公司在沒有簽合同的情況下就生產了車輛,責任由A公司自負。”現在距離發布中標公告已有12個月了,采購單位一直以各種理由拖著不和A公司簽訂合同,A公司為采購單位特意生產的這批執法執勤車也一直存放在公司庫房里。招標代理費金額不少,A公司已給采購代理機構。
問題引出
1.中標公告已發出,采購合同未簽,收取代理費是否合理?
2.采購單位通過各種理由拖著不簽合同,中標供應商應該怎么辦?
3.采購人拒簽合同,應當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
專家點評
針對上述問題,《政府采購信息報》記者采訪了政府采購業內的資深專家、評標專家、上海國際招標有限公司總經理金翔。
問題一:采購代理機構在發布中標公告的同時應當向中標供應商發出中標通知書,否則違反了《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和《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以下簡稱“87號令”)規定。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號文)規定,“招標代理費的收費時間,應在代理機構與采購人簽署的委托招標代理協議中約定,通常是在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后的一定時間內收取。”
如果招標代理服務費是向中標人收取的,通常最晚應在向中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之時收取,因為一旦向中標人退還了投標保證金,而中標人又拒不向采購代理機構支付招標代理服務費時,采購代理機構就會比較被動。在商務部的標準招標文件中,是將中標人不按招標文件的規定向招標代理機構支付招標代理服務費作為不向中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的理由之一的。
問題二:根據87號令第七十條的規定,“中標通知書發出后,采購人不得違法改變中標結果,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放棄中標。”
如果采購單位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后的30日內還不與A公司簽訂中標合同,屬于違法行為,應當按《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承擔法律責任,即責令采購單位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
A公司可以據此與采購人溝通,向當地財政部門反映,向采購人發出律師函,直至到當地法院提起訴訟。
問題三:如果此前A公司與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就車輛生產進行過口頭溝通和確認,有短信、微信等加以印證,在向當地財政部門反映或提起訴訟時可以作為相關憑證。
按目前的司法判例,此類印證是可以視為雙方約定的。如果沒有此類印證的話,則若所述特殊配置是在招標文件中有明確規定的,也沒有問題,因為按87號令第七十一條的規定,雙方應按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簽訂合同。
中標通知書是預約,雙方之間簽署的中標合同是本約,任何一方違反預約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按照規定,采購人應該接收A公司已經生產出來的車輛。按87號令第二十九條的規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發布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后,除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情況外,不得擅自終止招標活動。”采購人要想終止本項目,必須拿出采購任務被取消的證明,當然采購任務被取消并不是采購人隨意決定的,而是要拿出當地財政部門取消該項目的文件或同意取消該項目的批文。
如果采購任務真的被取消,則中標人在向法院提起訴訟時需要證明其此前所做的工作是根據采購人的指示而做的(即上面所說的短信、微信等印證),這樣法院還是會判定采購單位需要對中標人已經做的工作給出合理補償,具體補償比例要根據雙方律師的表現來定了。
對采購人拒簽合同,財政部門作出的處理決定一般是:責令采購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采購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予以通報。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供應商取得中標資格后,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是供應商的正當權益。采購人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就損害了供應商的合法權益。
當中標供應商的正當權益受到損害時,可以依照《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和《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94號令)的規定,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
采購人或者代理機構應當在規定時限內作出答復。如果中標供應商對質疑答復不滿意,還可以向財政部門提起投訴。財政部門應當進行調查取證或監督檢查,并對投訴事項作出投訴處理決定。
法規鏈接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
第二十九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發布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后,除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情況外,不得擅自終止招標活動。
終止招標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及時在原公告發布媒體上發布終止公告,以書面形式通知已經獲取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或者被邀請的潛在投標人,并將項目實施情況和采購任務取消原因報告本級財政部門。已經收取招標文件費用或者投標保證金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終止采購活動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所收取的招標文件費用和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及其在銀行產生的孳息。
第七十條中標通知書發出后,采購人不得違法改變中標結果,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放棄中標。
第七十一條采購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投標文件的規定,與中標人簽訂書面合同。所簽訂的合同不得對招標文件確定的事項和中標人投標文件作實質性修改。
采購人不得向中標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為簽訂合同的條件。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號文)
第十五條代理費用可以由中標、成交供應商支付,也可由采購人支付。由中標、成交供應商支付的,供應商報價應當包含代理費用。代理費用超過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的,原則上由中標、成交供應商支付。
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文件中明示代理費用收取方式及標準,隨中標、成交結果一并公開本項目收費情況,包括具體收費標準及收費金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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