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中,供應商可以主動要求澄清投標文件里的事項嗎?
Q:供應商可以主動要求澄清投標文件里的事項嗎?
A:不行。只有評標委員會要求澄清時,供應商才可以進行澄清。法律依據為《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第87號令)第五十一條第一款,對于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評標委員會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
Q:如果供應商的報價在預算內,但超過了最高限價,可以嗎?
A:這種情況屬于投標無效。法律依據為《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第87號令)第六十三條規定,投標人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投標無效:(四)報價超過招標文件中規定的預算金額或者最高限價的。
Q:投標人可以質疑自己嗎?
A:不可以,質疑的目的是維護自身正當權益不受侵害。法律依據為《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提出質疑。
Q:所有的招標項目都要交納投標保證金嗎?
A:不是所有的招標項目都要交納,要看招標文件的要求。根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采購項目預算金額的2%。投標保證金應當以支票、匯票、本票或者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金形式提交。投標人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無效。
Q:公開招標限額以下的貨物和服務,可以使用公開招標方式嗎?
A:可以。《政府采購法》規定的采購方式有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其中,公開招標方式應當為主要方式。達到公開招標方式采購限額的,必須采用公開招標采購。法律法規并沒有禁止未達到公開招標方式采購限額標準的項目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也就是說,雖然沒有達到公開招標方式采購限額標準,但也可以采用公開招標采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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