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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技術服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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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住建部公布關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技術服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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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技術服務活動管理,規范市場行為,維護公共安全,住房城鄉建設部研究起草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技術服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電子郵箱:zqyjcin@126.com。

2.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區三里河路九號住房城鄉建設部法規司(郵政編碼:100835),并請在信封上注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技術服務管理辦法”字樣。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4年2月3日。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23年12月27日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技術服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技術服務活動管理,規范市場行為,維護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技術服務(以下簡稱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是指為建設工程(含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和專業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抽查工作提供技術服務的活動,包括消防設計文件技術審查服務、消防驗收現場評定服務、消防驗收備案抽查服務,以及特殊消防設計咨詢、竣工驗收消防查驗服務、全過程消防技術咨詢等。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活動、對消防審驗技術服務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活動及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消防審驗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消防審驗技術服務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規范從業行為,促進提升服務質量。

第二章 從業要求

第六條 消防審驗技術服務單位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二)有滿足工作需要的技術負責人和技術人員;

(三)有滿足工作需要的固定辦公場所;

(四)儀器、設備、設施配備完整,滿足工作需要;

(五)有健全的技術管理和質量保證體系。

第七條 提供消防設計圖紙技術審查服務的單位除應當符合第六條規定的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注冊電氣工程師、注冊土木工程師、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結構工程師、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給水排水或者暖通空調專業)或者一級注冊建筑師資格,具有不少于10年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或者消防設計文件技術審查工作經歷,主持完成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或者消防設計文件技術審查工作不少于3項,近5年內未因違反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受到行政處罰;

(二)建筑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3人,給水排水、暖通空調、電氣、自動專業技術人員各不少于2人,結構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人。

第八條 提供消防驗收現場評定服務、消防驗收備案抽查、竣工驗收消防查驗服務的單位,除應當符合第六條規定的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注冊建筑師、建造師、監理工程師、注冊電氣工程師、注冊土木工程師、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結構工程師或者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給水排水或者暖通空調專業)資格,具有不少于5年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驗收經歷,主持過不少于3項竣工驗收消防查驗或者現場評定工作,近5年內未因違反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受到行政處罰;

(二)建筑、消防、結構、給水排水、暖通空調、電氣專業技術人員各不少于1人,技術人員應當具備不少于2年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驗收經歷。

第九條 提供特殊消防設計咨詢的單位,除應當符合第六條規定的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注冊電氣工程師、注冊土木工程師、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結構工程師、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給水排水或者暖通空調專業)或者一級注冊建筑師資格,具有不少于10年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工作經歷,參與過不少于3項建設工程的特殊消防設計咨詢工作,近5年內未因違反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受到行政處罰;

(二)建筑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8人,結構、給水排水、暖通空調、電氣專業技術人員各不少于4人。其中,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不少于4人(給水排水專業和暖通空調專業各不少于2人),一級注冊建筑師不少于3人,注冊電氣工程師不少于1人。

第十條 提供全過程消防技術咨詢的單位,除應當符合第六條規定的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監理工程師、注冊電氣工程師、注冊土木工程師、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結構工程師、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給水排水或者暖通空調專業)、一級注冊建筑師或者一級建造師資格,具有不少于5年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驗收經歷,主持過不少于3項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消防查驗或者現場評定工作,近5年內未因違反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受到行政處罰;

(二)建筑、結構、給水排水、暖通空調、電氣專業技術人員各不少于1人,技術人員應當具備不少于2年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驗收經歷。

第十一條  提供鐵路、公路、水運、化工等專業建設工程消防審驗技術服務的單位,還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章 服務要求

第十二條  消防審驗技術服務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開展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活動。消防審驗技術服務單位應當對出具的意見或者報告負責。

第十三條  消防審驗技術服務單位的技術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的消防審驗技術服務實施質量控制管理,對出具的意見或者報告進行技術審核,承擔全面技術責任

第十四條  消防審驗技術服務單位承接業務,應當明確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應當對本消防審驗技術服務項目全面負責

項目負責人應當具有注冊建筑師、建造師、監理工程師、注冊電氣工程師或者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給水排水或者暖通空調專業)資格,近5年內未因違反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受到行政處罰。

第十五條  消防審驗技術服務單位出具的意見或者報告應當由本單位法定代表人(經其授權的簽字人)、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分別簽名同時加蓋消防審驗技術服務單位印章

第十六條  消防審驗技術服務從業人員中,已經取得注冊執業資格的技術人員應當按規定參加注冊執業繼續教育。鼓勵未取得注冊執業資格的從業人員參加相關專業技能培訓。

第十七條  提供消防設計圖紙技術審查服務、消防驗收現場評定服務、消防驗收備案抽查服務的單位與所評定項目相關的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以及為該項目提供特殊消防設計咨詢、全過程消防技術咨詢、竣工驗收消防查驗等服務的單位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第十八條  消防審驗技術服務單位在從事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責任和義務

(一)不得出具虛假、失實的意見或者報告

(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開展服務活動;

(三)指派滿足項目需要、具備相應資格的從業人員從事服務活動;

(四)獨立完成承接業務,不得轉包,或者冒用其他單位名義從事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活動;

(五)配備儀器、設備、設施應當符合有關標準、規定、計量認證要求;

(六)及時將消防審驗技術服務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信息,項目基本情況、服務合同以及出具的意見或者報告錄入消防審驗技術服務信息系統;

(七)客觀、真實、完整記錄服務活動數據,做到全過程可追溯。對于試驗、測量、測試等現場技術服務活動,應當全過程視頻記錄,包含現場技術人員姓名,技術服務的具體部位、內容和結果等;

(八)嚴格控制技術服務行為與成果質量,落實成果質量責任制。 

第十九條  消防審驗技術服務單位從業人員在從事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責任和義務

(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開展服務活動;

(二)不得同時受聘于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消防審驗技術服務單位,也不得在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兼職;

(三)技術人員從事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活動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或者職稱;

(四)不得以其他從業人員名義從事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活動;

(五)提供現場評定、消防施工過程咨詢、竣工驗收消防查驗等的技術服務單位項目負責人應當到現場實際地點開展工作;

(六)不得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資格證書、注冊證書或者職業印章。

第二十條  消防審驗技術服務單位收費應當遵守價格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消防審驗技術服務單位應當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建立檔案管理制度。委托合同、服務活動數據原始記錄、出具的意見或者報告應當按照項目統一編號,編號應當連續,不得隨意抽撤、涂改。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消防審驗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活動實行動態監管,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等方式開展監督檢查。

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消防審驗技術服務單位的工作場地進行檢查;

(二)向消防審驗技術服務單位、委托方及相關單位及人員詢問、調查有關情況;

(三)對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能力進行檢查;

(四)查閱、復制有關委托合同、服務活動數據、影像資料、出具的意見或者報告,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五)組織實施能力驗證。

被監督檢查的消防審驗技術服務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相關材料,不得拒絕、妨礙或者阻撓。

第二十三條  消防審驗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投訴舉報、消防審驗技術服務單位承擔項目的火災事故關聯等情況,對消防審驗技術服務單位開展專項檢查。

第二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消防審驗技術服務信息系統,及時采集、確認和公布消防審驗技術服務單位、從業人員、技術服務活動等有關信息,發布監督檢查、行政處罰、不良信用等信息,并依法依規為社會提供有關信息查詢服務。

第二十五條  消防審驗主管部門應當充分利用消防審驗技術服務信息系統,依法依規對消防審驗技術服務單位及其從業人員進行信用管理,并根據消防審驗技術服務單位的信用情況,合理確定監督檢查的比例和頻次。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消防審驗技術服務單位不滿足從業要求從事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活動的,或者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的,由消防審驗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消防審驗技術服務單位出具虛假、失實意見或者報告的,由消防審驗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危害后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消防審驗技術服務單位不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開展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活動的,由消防審驗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消防審驗技術服務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由消防審驗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五項至第八項規定之一的,由消防審驗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消防審驗技術服務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消防審驗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

(一)承接業務未明確項目負責人的;

(二)出具的意見或者報告未經法定代表人(經其授權的簽字人)、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簽名,或者未加蓋消防審驗技術服務單位印章的;

(三)接受監督檢查時不如實提供有關材料,拒絕、妨礙或者阻撓監督檢查的;

(四)未按規定建立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檔案的。

第三十一條  從業人員未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開展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活動的,由消防審驗主管部門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之一的,由消防審驗主管部門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消防審驗技術服務單位所屬技術人員倒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轉讓資格證書、注冊證書或者職業印章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罰。

第三十三條  實行施工圖設計文件聯合審查的,提供消防設計文件技術審查服務的單位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相關法律法規的,依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  消防審驗技術服務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違法所得的,由消防審驗主管部門依法予以沒收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從業人員,是指在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技術服務單位中從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技術服務活動的人員。

本辦法所稱技術人員,是指按照有關規定取得注冊執業資格,或者按照有關規定取得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從業人員。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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