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局:混凝土主體結構施工周期不得少于5天/層!!
8月27日,東莞市住建局發布了關于加強建設工程混凝土質量管理的通知。明確:
混凝土主體結構施工周期不得少于5天/層。
經工程各方確認需按5天/層實施的,應制定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施工方案,并經專家論證通過后方可實施。
附原文:
關于加強建設工程混凝土質量管理的通知
各園區、鎮(街)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各有關單位(企業):
為防止在建工程因主體結構混凝土強度達不到設計要求導致的質量及安全生產事故,減少樓板開裂、厚度不符合設計要求等質量問題,提升建筑使用安全性能,進一步加強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混凝土結構施工質量管理工作,確保房屋建筑工程質量和結構安全,依據《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落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的通知》(建質規〔2020〕9號),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就加強建設工程混凝土結構施工質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實參建各方主體工程質量責任
各參建責任主體要嚴格落實工程質量主體責任,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和機制,強化工程質量的過程管理,提升參建各方的質量意識,確保工程質量和結構安全。建設單位要落實首要責任,科學合理確定工程建設工期和造價,嚴禁盲目趕工期、搶進度,不得迫使工程其他參建單位簡化工序、降低質量標準。施工承包單位要合理安排進度計劃,嚴格按照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質量標準、規范進行施工。設計單位要提升混凝土結構工程設計品質,嚴格按質量通病防治要求制定構造措施。監理單位要對施工單位驗收預拌混凝土的過程進行巡視檢查,加強混凝土施工過程的監理,嚴格落實旁站和平行檢驗責任。檢測單位要加強對混凝土試件的收樣和檢測的內部管理,嚴禁弄虛作假。
二、科學合理安排工程建設工期
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建設工程工期是工程管理的重要內容,必須牢固樹立“紅線”意識,確保工程質量及安全。工期的確定和控制必須遵循安全第一、質量優先、技術可行、經濟合理和環境保護的原則。建設單位對建設工程工期的確定與控制負責,不得隨意壓縮工期。混凝土主體結構施工周期不得少于5天/層。經工程各方確認需按5天/層實施的,應制定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施工方案,并經專家論證通過后方可實施。
三、加強預拌混凝土生產質量管理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對預拌混凝土的生產質量負責,應進一步完善質量管理制度、產品質量保證體系和產品質量跟蹤制度,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組織生產。
(一)把好原材料質量檢驗關
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加強原材料進場檢驗和質量控制,建立完善原材料采購管理制度和原材料使用臺賬,實現原材料使用過程可追溯。應加強原材檢驗,嚴格按照規范標準要求劃分檢驗批并對相關項目性能指標進行檢驗,確保用前必檢,禁止使用不合格原材料。
(二)嚴把混凝土配合比關
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嚴格按照國家標準和供貨合同,根據混凝土強度等級、耐久性和工作環境要求進行配合比設計,確保實際生產的配合比與配合比報告相符。各企業應保證至少每季度一次的常用配合比驗證,在啟用備用的常用配合比時,應在啟用過程中予以驗證或調整,遇到原材料品種、質量顯著變化或混凝土性能有特殊需求時,應重新進行配合比設計。
(三)加強混凝土出廠和運輸管理
各預拌混凝土企業應加強預拌混凝土出廠檢驗,按規定提供預拌混凝土發貨單和出廠質量證明書,保證預拌混凝土產品質量。預拌混凝土運輸過程中嚴禁加水,合理控制運輸時間,運輸前應充分了解道路、交通及施工等狀況,對于中途運輸時間大于90分鐘的情形,應采取有效的技術措施并應通過試驗驗證保證混凝土性能滿足設計要求。嚴格按照供需合同配合使用單位做好交貨驗收工作,交貨驗收應重點包含混凝土類別、數量及配合比的確認,拌和時間、攪拌車進場時間及卸料時間確認,混凝土塌落度和擴展度測定等主要內容。
(四)規范混凝土供應管理
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嚴格落實供貨臺賬管理,強化源頭管控,不得向未按規定辦理施工許可或監督登記手續的違法建設項目出售商品混凝土,一經發現將嚴肅處理。
四、加強混凝土施工過程質量控制
(一)做好混凝土澆筑前準備工作
施工單位在混凝土澆筑前應制訂混凝土施工方案,與設計單位共同確定后澆帶和施工縫的位置,明確后澆帶混凝土的澆筑時間、后澆帶和施工縫的處理方法,做好技術交底工作,保證混凝土進場檢驗合格后能夠及時澆筑。確保支撐、支架的穩定性,防止現澆樓板出現裂縫;后澆帶的支撐體系必須單獨設置并全部涂刷紅色醒目油漆,提醒作業人員不得隨意拆除,嚴禁拆除后回頂。
(二)加強混凝土澆筑過程管理
施工單位應嚴格按《東莞市建筑工程質量通病防治手冊》《東莞市建設工程質量標準化手冊》要求,加強重要部位混凝土施工管理,進行全過程質量控制:
1.混凝土泵送、澆筑過程中嚴禁加水。
2.嚴格控制樓板厚度和鋼筋保護層厚度。墊塊、板負筋支撐及暗敷管線均需按規范要求設置,確保樓板的厚度和樓板鋼筋的有效高度。樓板澆搗完成后24小時內不得上荷載。
3.遵守墻柱、梁板混凝土澆筑及振搗施工要點。墻、柱與梁、板混凝土強度等級不同時應采取有效的攔截措施,防止高低標號混凝土混澆。墻和板、梁和柱連接部位,應先澆筑強度等級高的混凝土,待強度等級高的混凝土初凝再澆筑強度等級低的混凝土。
4.后澆帶及施工縫處理方法應符合規范要求,并按設計和規范要求的時間進行澆筑。監理單位要做好重要部位混凝土澆筑全過程旁站工作。
(三)加強混凝土養護
混凝土澆筑完成后,應保證混凝土有足夠的帶模養護時間,及時進行保濕養護,養護時間和保溫覆蓋措施應符合相關規定。基礎大體積混凝土裸露表面應采用覆蓋養護方式,大體積混凝土養護過程應有可靠的溫度控制措施,混凝土養護方法應符合《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規范》規定。現澆樓板養護期間,當強度小于10 MPa時,不應在現澆樓板上吊運、堆放重物。監理單位應對混凝土的養護進行巡視。
五、加強預拌混凝土質量預控和驗收管理
施工單位應在施工現場按《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15)要求留置混凝土強度試件及同條件養護試件,監理單位應按《關于正式啟用“東莞市預拌混凝土質量動態監管信息系統”的通知》(東建質函〔2019〕18號)要求完成工程信息寫入芯片和試件植入芯片的工作,確保混凝土試件的真實性。施工單位應對實體混凝土強度進行自檢,監理單位應對結構混凝土構件強度按批次進行平行檢驗,發現實體混凝土強度存在問題的,及時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上報。對于重要部位混凝土施工,參建相關責任主體應進行視頻監控,并作為工程重要影像資料保存。在主體分部(混凝土結構子分部)質量驗收前應按《關于開展建設工程混凝土結構實體質量監督抽測工作的通知》(東建質安〔2016〕262號)進行主體結構實體質量監督抽測。
六、加強日常監督,嚴查違法違規行為
(一)各園區、鎮(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要加大對現澆混凝土結構工程質量監管力度。重點抽查建設、施工、監理單位以及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對混凝土質量責任的落實情況,抽測工程實體混凝土強度,抽查各方質量行為。質量監督機構在工程日常監督過程中,應督促監理單位對到齡期混凝土按批次進行平行檢驗,發現存在問題的,及時要求責任主體作出相應處理。
(二)加大對現澆混凝土施工不良行為的處理力度。質量監督機構日常監督工作中發現以下違規行為的,加大對相關責任主體不良行為扣分,依法進行處理:
1.混凝土運輸及施工過程中存在加水行為;
2.未按規定對混凝土試件植入芯片;
3.混凝土試件存在弄虛作假行為;
4.墻、柱與梁、板混凝土強度等級不同時未采取有效的攔截措施;
5.后澆帶及施工縫設置、處理方法不符合要求;
6.現澆混凝土未按規定進行養護;
7.混凝土樓板存在嚴重裂縫等重大質量問題。
(三)加強混凝土實體工程質量監督聯動管理。嚴查混凝土強度達不到設計強度等級或樓板厚度不滿足設計要求的問題。監督抽測發現豎向構件或水平構件混凝土強度達不到設計強度等級以及水平構件(即樓板)厚度不滿足設計要求時,依據《關于開展建設工程混凝土結構實體質量監督抽測工作的通知》(東建質安〔2016〕262號)附件進行處理。對于混凝土強度低于設計強度1個等級以上的,監督機構應對相關責任主體及預拌混凝土企業進行不良行為扣分處理,混凝土強度低于設計強度2個等級以上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樓板厚度未達到設計樓板厚度90%,監督機構應對相關責任主體進行不良行為扣分處理。
(四)嚴查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行為。質量監督機構應將任意壓縮工期行為檢查納入日常監督工作范圍,發現存在違規行為的,對所有涉及部位開展實體質量監督抽測,并對相關責任主體進行不良行為扣分處理。對于任意壓縮工期導致工程存在質量安全隱患的,將對工程采取停工處罰。對于住宅工程標準層樓板混凝土施工周期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將暫停發放或收回該項目商品房預售證。
(五)因任意壓縮合理工期影響工程質量和安全,導致質量和安全事故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將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責令建設單位改正,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1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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