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招標文件中“指定品牌”情況的法律規定
一、關于招標文件中“指定品牌”的法律規定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或者供應商屬于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情形。《招標投標法》第十八條明確規定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
招標人編制招標文件遇到技術規格難以描述清楚時,一般認為只要指定三家及以上的品牌就不違反招標投標法關于“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規定。實際上,這種認識是錯誤的,無論指定多少種品牌,均屬于“指定品牌”的限制競爭行為,是違反招標法律的行為。
二、引用的品牌要具備可選擇性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二十六條和《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二十五條均規定,如果必須引用某一生產供應者的技術標準才能準確或清楚地說明擬招標項目的技術標準時,則應當在參照后面加上“或相當于”的字樣。
在編制工程建設項目貨物和施工招標文件時,當遇到技術規格難以描述清楚的情況時,允許引用某些品牌供應商的技術標準為例說明技術規格要求,但同時要求必須在參考品牌后面加上“或相當于”的字樣,用來表達招標人對擬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而且引用的貨物品牌在市場上具有可選擇性。
三、同等檔次品牌的判定
評審委員會在判定投標人提供的其他投標產品是否屬于同等檔次品牌時。對于品牌的檔次劃分,相關法律、法規并沒有詳細規定,完全憑業界口碑以及評標專家的主觀判斷,不是一個相對固定的標準,所以很難把握尺度,極易產生認知標準上的不同。
因為不同品牌的相同類別的技術參數是可比的,建議招標人盡量還是回歸參數本身進行比較和判斷,以避免主觀判斷產生較大偏差。
延伸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十八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要求潛在投標人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并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國家對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二條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一)就同一招標項目向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三)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
(四)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標準;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或者供應商;
(六)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非法限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
第二十六條 招標文件規定的各項技術標準應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
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技術標準均不得要求或標明某一特定的專利、商標、名稱、設計、原產地或生產供應者,不得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如果必須引用某一生產供應者的技術標準才能準確或清楚地說明擬招標項目的技術標準時,則應當在參照后面加上“或相當于”的字樣。
《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
第二十五條 招標文件規定的各項技術規格應當符合國家技術法規的規定。
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技術規格均不得要求或標明某一特定的專利技術、商標、名稱、設計、原產地或供應者等,不得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如果必須引用某一供應者的技術規格才能準確或清楚地說明擬招標貨物的技術規格時,則應當在參照后面加上“或相當于”的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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